事件: 中蘇互不侵犯條約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國抗日戰爭

事件類型: 外交

日期: 1937年   八月21日

地點: 南京

事件經過:

  8月21日,《中蘇互不侵犯條約》在南京簽訂
  
  中蘇互不侵犯條約是指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政府於1937年8月20日在南京簽訂的條約,規定:“倘締約國之一方受一個或數個第三國侵略時,彼締約國約定, 在衝突全部時間內,對該第三國不得直接或間接予以任何援助……”,通過該條約蘇聯政府嚮中國提供物資援助,1937年11月派遣空軍志願隊來華作戰。到 1941年6月蘇德戰爭爆發前,先後來華的蘇聯志願人員約2000名,其中約200名志願人員在中國戰場犧牲。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南京。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蘇维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為欲對於一般和平之維持有所貢獻,並將兩國現有之友好關係鞏固於堅定而永久的基礎之上,又欲將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簽訂之非戰公約中雙方擔任之責任重行切實證明起見,因是决定簽訂本條約。雙方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長王寵惠;
  蘇维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特派駐中華民國大使鮑格莫洛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相互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兩締約國重行鄭重聲明,兩方斥責以戰爭為解决國際糾紛之方法,並否認在兩國相互關係間以戰爭為實行國傢政策之工具,並依照此項諾言,兩方約定不單獨或聯合其它一國或多數國對彼此為任何侵略。
  第二條
  倘兩締約國之一方受一個或數個第三國侵略時,彼締約國約定在衝突全部期間內對於該第三國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任何協助,並不得為任何行動,或簽訂任何協定,緻該侵略國得用以施行不利於受侵略之締約國。
  第三條
  本條約之條款,不得解釋為對於在本條月生效以前兩締約國已經簽訂之任何雙面或多邊條約對於兩締約國所發生之權利與義務有何影響或變更。
  第四條
  本條約用英文繕成兩份,本條約於上列全權代表簽字之日發生效力,其有效期間為五年,兩締約國之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得項彼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思,倘兩方均為如期通知,本條約認為在第一次期滿後自動延長二年,如於二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雙方並不嚮對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本條約應再延長二年,以後按此進行。
  兩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訂於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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