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後周稅牛皮
| 事件經過:
自唐末戰亂,為繕治甲胄,多取於民,其中皮革之禁尤嚴。禁民私自買賣,悉賣官。後唐明宗之世,官方衹給????以償皮價。後晉天福中連????也不給,後漢法峻,私自買賣牛皮一寸即抵死罪。但民間所用又不可或缺。後周廣順元年(951)三月,詔牛皮犯一張,本犯人徒三年,刺配重處色役,本管節級所由杖九十;兩張以上,本人處死,本管節級所由徒二年半,刺配重處色役,告發人賞錢五十千等。至廣順二年十一月,後周詔將歷年所納牛皮數減收三分之二,剩下的一分,攤入田畝,每夏秋苗十頃,納連角牛皮一張。皮由該戶自送至本州,所司不得邀難,其餘聽民自用及買賣。惟不準買與敵國。自此公私便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