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蘇軾遭圍攻

國度: 中國  

朝政: 北宋

國君紀年: 宋哲宗趙煦元佑二年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087年   三月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元祐二年(1087)三月,早在元祐元年(1085)四月,蘇軾就役法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具體主張和實施細則,在當時看來是合情合理的,但自學士院風波以後,太皇太後下令詳定役法所將蘇軾的給田募役主張傳達到河東、河北、陝西三路,由各地方官調查當地實際情況,看是否還推行此法。然而,蘇軾的給田募役法在洛黨士大夫中引起軒然大波。他們紛紛上書朝廷,不遺餘力地攻擊蘇軾就役法問題所提出的建議。侍御史王岩叟、右司諫王覿、殿中侍御史孫升、監察御史上官均等人批評蘇軾標新立異,變亂皇帝成法。其中王岩叟的議論尤為激烈,指出蘇軾的主張有十個方面的弊端:其一,應募者在三、五年逃跑或老或漏或死之後,如果本傢無壯丁,就要收回原來的田地,另外召募役人。這一傢失去土地後,就不得不轉死於溝壑之中;其二,一些富人召募佃戶時往往會藉貸一些種子給佃戶,災荒時還對佃戶進行一些照顧。而給田募役後,應募充作役人的佃戶既無房屋、具,又無糧食、種子,根本不可能耕種官府分配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誰來負責?其三,靠近城市的田地都是些良田,如果不出現特殊情況,誰也不會出賣。而州縣官吏急於推行給田募役法,擡高價格收買靠近城市的田地,或公開強迫田主賣掉田産等情況都會出現,必然有礙法治,影響社會安定;其四,應募之人倘若知道官府分配的田地並不屬於自己的産業,因此一般不會精心管理土地,更不會投放更多的資金整治田地,必然造成土地減産,應募之人定會逃亡;其五,用錢募人充當役人,其弊病在於應募者均是市井無賴。而用田募人充當役人,則衹能使一些鄉村浮浪無根之人從中撈取好處,各州縣不可能有利;其六,弓箭手雖名義上是應募充任的,但實際上他們並不離開本土,戰時出徵,平時大多在傢務,不至於妨礙業生産,但其餘各類役人都是必須長期在衙門服役,而給田應募之人大多在從事業生産,該召集他們服役時很睏難,這樣會影響官府公務;其七,第三等以上人戶本來可以憑自己的田産滿足一傢人的生活,必然不會貪多而租佃官府田地,世世代代充作役人。而蘇軾的給田募役則主張必須第二等以上人戶才能應募充作弓手,第三等以上充任散從官。顯然給田募役法對上戶和大戶都是不利的;其八,民間典賣田地往往都是因為婚嫁、喪葬等急事,一般是哀求買田者先給錢,然後纔辦理田地移交手續。而現在,田主賣田給官府,手續太過復雜,官府先得派人檢查田地,爾後是商定地價,還得看有無人願意租佃田主所賣之地,然後纔把錢支付給田主。百姓急於用錢,官府卻拖延時間,對百姓極為有害;其九,應募之人若全是貧民,則一旦出現災荒年份,怎麽能禁止應募之人逃亡呢?其十,詳定役法所剛剛采納了司馬光的建議,恢復了差役法,而此時又將給田募役法傳達到三路各地區,讓各地區官吏具體負責實施,這樣,差役法執行不下去,而給田募役法又尚不能執行,朝廷必然要怪罪各級官吏。倘若如此,三路各地區官吏肯定會全部被貶黜,誰來負責呢?孫升、上官均等人的奏章與王岩叟的論調大同小異,但其主旨都是不同意將蘇軾主張傳達到河東、河北、陝西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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