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苏轼遭围攻
| 事件经过:
元祐二年(1087)三月,早在元祐元年(1085)四月,苏轼就役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具体主张和实施细则,在当时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但自学士院风波以后,太皇太后下令详定役法所将苏轼的给田募役主张传达到河东、河北、陕西三路,由各地方官调查当地实际情况,看是否还推行此法。然而,苏轼的给田募役法在洛党士大夫中引起轩然大波。他们纷纷上书朝廷,不遗余力地攻击苏轼就役法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侍御史王岩叟、右司谏王觌、殿中侍御史孙升、监察御史上官均等人批评苏轼标新立异,变乱皇帝成法。其中王岩叟的议论尤为激烈,指出苏轼的主张有十个方面的弊端:其一,应募者在三、五年逃跑或老或漏或死之后,如果本家无壮丁,就要收回原来的田地,另外召募役人。这一家失去土地后,就不得不转死于沟壑之中;其二,一些富人召募佃户时往往会借贷一些种子给佃户,灾荒时还对佃户进行一些照顾。而给田募役后,应募充作役人的佃户既无房屋、农具,又无粮食、种子,根本不可能耕种官府分配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谁来负责?其三,靠近城市的田地都是些良田,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谁也不会出卖。而州县官吏急于推行给田募役法,抬高价格收买靠近城市的田地,或公开强迫田主卖掉田产等情况都会出现,必然有碍法治,影响社会安定;其四,应募之人倘若知道官府分配的田地并不属于自己的产业,因此一般不会精心管理土地,更不会投放更多的资金整治田地,必然造成土地减产,应募之人定会逃亡;其五,用钱募人充当役人,其弊病在于应募者均是市井无赖。而用田募人充当役人,则只能使一些乡村浮浪无根之人从中捞取好处,各州县不可能有利;其六,弓箭手虽名义上是应募充任的,但实际上他们并不离开本土,战时出征,平时大多在家务农,不至于妨碍农业生产,但其余各类役人都是必须长期在衙门服役,而给田应募之人大多在从事农业生产,该召集他们服役时很困难,这样会影响官府公务;其七,第三等以上人户本来可以凭自己的田产满足一家人的生活,必然不会贪多而租佃官府田地,世世代代充作役人。而苏轼的给田募役则主张必须第二等以上人户才能应募充作弓手,第三等以上充任散从官。显然给田募役法对上户和大户都是不利的;其八,民间典卖田地往往都是因为婚嫁、丧葬等急事,一般是哀求买田者先给钱,然后才办理田地移交手续。而现在,田主卖田给官府,手续太过复杂,官府先得派人检查田地,尔后是商定地价,还得看有无人愿意租佃田主所卖之地,然后才把钱支付给田主。百姓急于用钱,官府却拖延时间,对百姓极为有害;其九,应募之人若全是贫民,则一旦出现灾荒年份,怎么能禁止应募之人逃亡呢?其十,详定役法所刚刚采纳了司马光的建议,恢复了差役法,而此时又将给田募役法传达到三路各地区,让各地区官吏具体负责实施,这样,差役法执行不下去,而给田募役法又尚不能执行,朝廷必然要怪罪各级官吏。倘若如此,三路各地区官吏肯定会全部被贬黜,谁来负责呢?孙升、上官均等人的奏章与王岩叟的论调大同小异,但其主旨都是不同意将苏轼主张传达到河东、河北、陕西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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