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元祐編敕》頒布
| 事件經過:
宋哲宗命令蘇頌等人修訂編敕,至元祐二年(1087)十二月完成。《元祐編敕》是在宋神宗元豐編敕的內容和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十二月以前所頒布的詔令以及宋仁宗《嘉祐編敕》、宋神宗《熙寧編敕》的基礎上撰成的。綜合了宋仁宗、宋神宗時期所規定的敕令條文的大部分內容,根據具體情況衹做了相應的調整。蘇頌等人認為熙寧以前的編敕是分門別類,無論是奬勵,還是懲罰的內容,都在相同類別的條文中可以找到,因而各級司法機關更容易檢索,更利於按照法律制度對犯人進行處理和判决。但《元豐編敕》卻是根據犯人所犯的罪行將敕令編入書中各章節,“以約束為令,刑名為敕,酬賞為格”,不再分門別類,這樣各級司法機關在具體辦案時不易檢索,往往漏看一些法律條文。因而《元祐編敕》改變了元豐編敕的體例,仍按熙寧以前編敕的體例進行撰寫,其它有關的敕令也附於本書之中。《元祐編敕》中附“例”一篇,分別敘述六十四種犯罪的形式,敕二千四百四十條,分成十二捲,其中一些敕的內容較多,條目繁多,又分成上下捲,因而總計十七捲,編敕目錄三捲,令一千0二十條,分成二十五捲,式一百二十七條,分成六捲,令、式目錄二捲等等。宋哲宗下令將《元祐編敕》印刷後頒布到全國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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