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元祐設置十科取土
| 事件經過:
元祐元年(1086)七月,司馬光上書太皇太後,他認為治理國傢的最關鍵問題是收羅人才,建議朝廷實行十科取士制度,所謂十科是: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官僚、平民均可入選)、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限在職官僚入選)、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限選舉文武官員或武臣鈐轄以上級別)、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知州以上級別的官僚方可入選)、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有無官位均可入選)、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有無官職均可入選)、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有官職的士大夫可以入選)、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有官職士大夫入選)、練習法令能斷清讞科(有官職士大夫入選),司馬光還建議由在職官僚每年推薦三名十科人選,並由自己充作保人,如果所舉十科人選在其後的生涯中犯罪或犯了其它錯誤,舉主與被舉薦人均要受到懲罰。司馬光的意見立即被采納,宋朝政府迅速推廣了十科取士法。但監察御史上官均立即幾次上書反對單純的十科取士法,他認為十科取士法雖然能考察被舉薦者的言論舉止、政治才幹、文章詞采等水平,但十科取士着重突出了官僚士大夫理財、斷案等方面,顯得十分籠統,含混不清,同時上官均還進一步認為各地知州、知縣等地方長官幾乎都是按照資歷進行選拔,加之地方官考課之法僅僅是一紙具文,並未真得以貫徹和執行,因而各州縣地方官往往以碌碌無為為榮,反正熬到一定年限肯定能得到升遷。因而上官均主張將各州縣進行分等,把一些幹練豁達、廉潔奉公的州官、縣令任命為全國重要州縣的地方長官,以帶動這一地區的行政工作,並命令其它州縣的長官學習這些樹立起來的典型州縣。上官均的奏章到同年十一月纔被采納,朝廷專為此頒布了《知縣縣令治劇保舉考較法》。同年十月,左司諫朱光庭上書太皇太後說十科取士法不可能避免行賄受賄,官僚之間互相利用等弊病,因而所薦舉之官僚士大夫未必都很賢明,因此,朝廷應在薦舉的基礎上加以嚴格的考察,同時還要求所有的大臣在推薦十科之人時一定要秉公辦事,為國傢挑選合格人才。宋哲宗也批準了朱光庭的這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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