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元祐设置十科取土

国度: 中国  

朝代: 北宋

国君纪年: 宋哲宗赵煦元佑元年

事件类型: 热门

日期: 1086年   7月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元祐元年(1086)七月,司马光上书太皇太后,他认为治理国家的最关键问题是收罗人才,建议朝廷实行十科取士制度,所谓十科是: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官僚、平民均可入选)、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限在职官僚入选)、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限选举文武官员或武臣钤辖以上级别)、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知州以上级别的官僚方可入选)、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有无官位均可入选)、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有无官职均可入选)、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有官职的士大夫可以入选)、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有官职士大夫入选)、练习法令能断清谳科(有官职士大夫入选),司马光还建议由在职官僚每年推荐三名十科人选,并由自己充作保人,如果所举十科人选在其后的生涯中犯罪或犯了其它错误,举主与被举荐人均要受到惩罚。司马光的意见立即被采纳,宋朝政府迅速推广了十科取士法。但监察御史上官均立即几次上书反对单纯的十科取士法,他认为十科取士法虽然能考察被举荐者的言论举止、政治才干、文章词采等水平,但十科取士着重突出了官僚士大夫理财、断案等方面,显得十分笼统,含混不清,同时上官均还进一步认为各地知州、知县等地方长官几乎都是按照资历进行选拔,加之地方官考课之法仅仅是一纸具文,并未真得以贯彻和执行,因而各州县地方官往往以碌碌无为为荣,反正熬到一定年限肯定能得到升迁。因而上官均主张将各州县进行分等,把一些干练豁达、廉洁奉公的州官、县令任命为全国重要州县的地方长官,以带动这一地区的行政工作,并命令其它州县的长官学习这些树立起来的典型州县。上官均的奏章到同年十一月才被采纳,朝廷专为此颁布了《知县县令治剧保举考较法》。同年十月,左司谏朱光庭上书太皇太后说十科取士法不可能避免行贿受贿,官僚之间互相利用等弊病,因而所荐举之官僚士大夫未必都很贤明,因此,朝廷应在荐举的基础上加以严格的考察,同时还要求所有的大臣在推荐十科之人时一定要秉公办事,为国家挑选合格人才。宋哲宗也批准了朱光庭的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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