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苏轼论役法

Country: 中国  

Dynasty: 北宋

Chinese Era: 宋哲宗赵煦元佑元年

Type of Event: Hot spot

Date: 1086 AD   April

Where: 中国

Event Details:

  元祐元年(1086)四月,中书舍人苏轼上书朝廷论及役法问题。他认为宋神宗在免役法刚执行时,其效果是相当好的,为人议论最多的是免役宽剩钱,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为灾荒年景作准备。然而各级官吏在具体执行时,往往发生偏差,有的地方免役宽剩钱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甚至高达十分之六、七,日积月累,全国免役宽剩钱达到三千余万贯。苏轼还提出了自己的役法主张,他认为在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五月,朝廷曾颁布过给田募役法,其具体办法是各级政府将属于官府的田地、绝户田地、退滩地、没收田地或用免役宽剩钱买来的民间田地分给应募充任役的人户,就象边境地区的弓箭手一样。苏轼说自己在任密州知州时曾亲自主持实施这种召募役人的办法,密州最先用田召募弓手,老百姓皆大欢喜。但给田募役法并未推行多长时间(大约半年左右)便被废除了。他还提出了给田募役的具体主张:其一,给田募役法实行后,应募人户不再交纳田租,只按原来的规定向国家交纳夏、秋二税,交纳两税时免除支移、折变负担;其二,给田募役时所给田地并不全然成片,若不足规定之数,暂时先由官府买足规定的田地数量,务必使召募役人的办法得以实施,应募之人所获越多,给田募役法越能长久;其三,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官吏在推行给田募役法时必须奖罚分明;其四,应募役人大多是各州县老百姓,官府所买田地若离州县太远,则很难召募役人,因而所买田地必限制在离州县若干里的范围内,老百姓所卖之田也亦须符合上述要求,而且田地必须具备相应的亩数,然后各级政府派人检查后才确定是否买这些待卖之田;其五,应募役人若老病、死亡或犯罪,必须由本户丁壮继续充役,如无丁男,方可另行召募;应募役人可先由官府给半年假期整理所得田地,然后才充役;其六,自此绝户、没官、退滩等类型的官田一律不准出卖,全部用作募役之用;其七,原来租佃官田的佃户如果无丁男可充当役人,或租佃者本身不愿意充当役人,才能收回原来的官田,另行召募役人。太皇太后和执政大臣看过苏轼的奏章后,下令送往详定役法所,加以讨论。其后又命令中书舍人苏轼参加详定役法所的工作,对役法改革进行磋商。苏轼一再上书辞退详定役法一职,但中书执政机构没有同意他的请求。后来御史中丞刘挚上书,对苏轼一再辞职表示不满,苏轼才迫不得已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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