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蘇軾論役法

國度: 中國  

朝政: 北宋

國君紀年: 宋哲宗趙煦元佑元年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086年   四月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元祐元年(1086)四月,中書捨人蘇軾上書朝廷論及役法問題。他認為宋神宗在免役法剛執行時,其效果是相當好的,為人議論最多的是免役寬剩錢,但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為災荒年景作準備。然而各級官吏在具體執行時,往往發生偏差,有的地方免役寬剩錢達到十分之四、五,有的甚至高達十分之六、七,日積月纍,全國免役寬剩錢達到三千餘萬貫。蘇軾還提出了自己的役法主張,他認為在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五月,朝廷曾頒布過給田募役法,其具體辦法是各級政府將屬於官府的田地、絶戶田地、退灘地、沒收田地或用免役寬剩錢買來的民間田地分給應募充任役的人戶,就象邊境地區的弓箭手一樣。蘇軾說自己在任密州知州時曾親自主持實施這種召募役人的辦法,密州最先用田召募弓手,老百姓皆大歡喜。但給田募役法並未推行多長時間(大約半年左右)便被廢除了。他還提出了給田募役的具體主張:其一,給田募役法實行後,應募人戶不再交納田租,衹按原來的規定嚮國傢交納夏、秋二稅,交納兩稅時免除支移、折變負擔;其二,給田募役時所給田地並不全然成片,若不足規定之數,暫時先由官府買足規定的田地數量,務必使召募役人的辦法得以實施,應募之人所獲越多,給田募役法越能長久;其三,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官吏在推行給田募役法時必須奬罰分明;其四,應募役人大多是各州縣老百姓,官府所買田地若離州縣太遠,則很難召募役人,因而所買田地必限製在離州縣若幹裏的範圍內,老百姓所賣之田也亦須符合上述要求,而且田地必須具備相應的畝數,然後各級政府派人檢查後纔確定是否買這些待賣之田;其五,應募役人若老病、死亡或犯罪,必須由本戶丁壯繼續充役,如無丁男,方可另行召募;應募役人可先由官府給半年假期整理所得田地,然後纔充役;其六,自此絶戶、沒官、退灘等類型的官田一律不準出賣,全部用作募役之用;其七,原來租佃官田的佃戶如果無丁男可充當役人,或租佃者本身不願意充當役人,才能收回原來的官田,另行召募役人。太皇太後和執政大臣看過蘇軾的奏章後,下令送往詳定役法所,加以討論。其後又命令中書捨人蘇軾參加詳定役法所的工作,對役法改革進行磋商。蘇軾一再上書辭退詳定役法一職,但中書執政機構沒有同意他的請求。後來御史中丞劉摯上書,對蘇軾一再辭職表示不滿,蘇軾纔迫不得已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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