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司馬光論保甲法
| 事件經過:
元豐八年(1085)七月,司馬光上書太皇太後,陳述保甲法的弊病。他認為宋神宗為徵討邊疆少數民族,拓寬疆域而在全國各地推行保甲法。但先帝在世時已發現保甲法有不少弊病,因而頒布了不少法令加以矯正。保正、保長以訓練為名每天將保甲集中起來,從中索取賄賂,行賄的人可以不參加訓練,因而訓練保甲使耕田、播種,收穫等完全荒廢,而一些充當保甲的農民,貪圖享受,逐漸變成了一幫遊手好閑之徒,這就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産的發展,各地巡檢、保正、保長利用職權貪贓枉法,行賄受賄,如果保甲之傢稍不如意,即擅自動刑,嚴刑拷打,弄得民不聊生,廣大農民煩傢蕩産也難填滿保正長的貪欲,國傢還得支出錢財滿足保甲訓練的需要,這種勞民傷財的法令,不廢除是不行的。保甲法實施後,又相應製定保馬法,本意是想通過保甲法鎮壓廣大農民的反抗,擔負起捕捉盜賊的任務,還可以在保甲訓練好後命令他們戍守邊關。為國效力。實際上一旦送上前綫,與敵人交戰,保丁則逃之天天。加之保甲、保馬法實施後,一些保丁乘馬打劫,為盜鄉裏,騷擾百姓,官府無從捕捉,本來想藉此平息盜賊,反而使盜賊更加盛行,河東、陝西、京西等路自從實行保甲法之後,盜賊公行,更加猖獗,他們居然敢進入衙門刺殺官吏,便是證明。有鑒於此,司馬光主張全部廢除保甲法,使保丁回到農業生産第一綫上去。將提舉保甲司的官員召回京城,恢復原來的弓手制度,召募弓手捕賊,其餘巡檢士兵、縣尉、弓手、耆長、壯丁等並按王安石變法前的祖宗舊法加以改正。司馬光的奏章呈上後,宰相蔡確等人認為司馬光的意見不通,因而未加以執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