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張方平論募役法
| 事件經過:
熙寧九年(1076)九月,宣徽南院使張方平上書論募役法。他認為募役法的內容是規定全國農戶按照戶等交納現錢,而現錢卻掌握在國傢手裏,由官府冶鑄銅錢,老百姓無權染指。本朝歷來是按照農村五等戶制度讓老百姓交納錢帛 (兩稅),按照農戶丁口的多寡攤派力役,其它如????、茶等稅收也是由國傢統一壟斷,因而募役法是行不通的。他說宋朝官府每年冶鑄銅錢一百萬貫,每年茶、????等稅收可達五千萬貫,全國一切財政支出用這筆錢就完全可以支撐了。而陛下繼位後,志在變通,將過去一切規章制度大加改革,其中募役法對全國老百姓危害最大。募役法實質上是損不足而補有餘,即讓貧睏人戶交納錢財資助富裕人戶。正稅以外的現錢必須在每年規定的期限內交納完畢,老百姓為此睏若不堪,民間錢財被搜刮一空,造成了嚴重的錢荒現象。國傢每年所鑄銅錢是有限的,窮鄉僻壤之民很難獲得錢財,他們不得不變賣農産品交納免役錢,在變賣之際不得不壓低農産品價格,農民為此損失頗多,弄得怨聲載道;而且募役法剛剛實行時,把老百姓的一切財産都計算在內,重定戶等,官吏貪贓枉法,邀功生事,擡高戶等,給老百姓帶來沉重的負擔。到現在募役法實施已將近六年,事實證明不能富國強兵、對國傢有利,對老百姓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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