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熙寧頒布方田均稅法
| 事件經過:
熙寧五年(1072)八月,方田均稅法頒布,其內容包括方田和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對田畝的清查丈量,將東西'南北千步見方的地段(約四十一頃六十六畝左右)作為丈量田地的單位,謂之一方,每年九月農閑以後,縣令及其他官僚用一方為單位清丈土地,並在方田的土地册上註明田地的形狀和土地的色質,丈量完畢後,根據土質而定其肥瘠,區分為五等,由此均定稅額高低,至第二年三月完成後通告老百姓,並以一季為期,允許當地農民提出對清丈土地和稅額的意見。然後由縣政府發給各戶戶帖,作為地符。土地清丈完畢後對田稅進行重新攤派,各縣以原來的租稅為定額,凡是超越定額的租稅都嚴加限製。至於絲帛、綢絹之類的徵收,衹按田畝多少而不按桑柘有無來確定,政府將這些有關條文預先告訴老百姓,使老百姓不受謠言影響而砍伐桑柘。同時,荒地歸於耕作之傢,不必追究冒佃的原因。瘠鹵不毛之地可以自由佃種:允許老百姓到山林中樵采,樵采所得不充作傢業錢,農民經營山林川澤及陂塘、河堰之類不許收稅,而投靠豪強的"詭名挾佃"的子戶都必須更正過來。此外,在方田的四角,堆有土堆,種上樹木,作為清丈田地的標記,如果農戶分傢另居、買賣田地都必須以方田為依據。方田均稅法從京東路開始後,逐漸推廣到河北、陝西、河東等路,但亦僅僅局限於華北平原、關中盆地等地區,並未推廣到全國,方田均稅法便因丈量技術條件落後而流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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