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熙寧頒布市易法
| 事件經過:
熙寧五年(1072)三月,魏繼宗上書指出:在富商大賈的操縱下,京城汴梁(今河南開封)物價波動相當大,導致外地商人無利可圖,開封府的老百姓更為貧睏。他建議設置常平市易司,選拔遵紀守法的商人幫助政府平抑物價,如果開封府物價偏低則由市易司擡高價格收購貨物,物價偏高則由市易司降低原來貨物的價格出賣。中書將市易法的具體條文上報宋神宗,並開始在汴京設置市易務,由三司判官呂嘉問主持市易務工作,魏繼宗也參與了這項工作。宋神宗在內藏庫(皇帝私庫)中撥出一百萬貫錢作為京師市易務的本錢,在此後的幾年時間裏,京師市易務改名為都市易務,成為管理全國市易務的總機構。與此同時,政府還在邊境和各地許多重要的城市相繼設立市易務。朝廷相應頒布了市易法,主要內容是:第一,市易務設置監官二員和提舉官、勾當公事官各一員,個別的監官和勾當公事官由大商人擔任,在京市易務還招納京師行鋪和牙人,充作市易務行鋪和牙人,監官、勾當公事官在市易務和政府指派的提舉官監督下,平價收購一些滯銷貨物,行鋪和牙人具體負責貨物的買賣工作。第二,擔任監官、勾當公事官的大商人可以從官府藉貸大量的官錢,但必須以地産作抵押,同時所藉貸官錢要支付百分之二十的利息;投充市易務的行人也必須申報自己的産業情況,或藉貸他人金銀作抵押,五人以上結為一保,一般商販也可以結保嚮政府貸款。第三,外來商人如果願意將無法脫手的貨物賣給官府,允許他們到市易務投賣,由行人、牙人一道議定價格,根據行人所需貨物數量,由市易務支錢收買,如果外地商人願意將自己的貨物折換成官府的各種物品,政府亦可答應,並非行人所需貨物而能儲存變賣的貨物也可以由市易務收買,然後市易務按平常價格出售,不許徵收過多的利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