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劉摯言免役十害
| 事件經過:
熙寧四年(1071)六月,劉摯上書宋神宗,陳述免役法有十大弊端:第一,宋朝戶籍按資産高低分為五等,但全國各地情況大相徑庭,徭役輕重不一,各地戶等也頗為懸殊,而國傢統一製定役法政策,很顯然是行不通的,第二,新的免役法是由於各地戶等失實,因此重新登記各戶財産,從而確定役錢的多寡,既然已經出現了這種情況,現在重新登記也有可能出現虛報戶等現象,這樣會造成上等戶少納役錢而下等戶多納役錢的弊病,第三,本朝戶口中上等戶少、下等戶多,按照原來的規定,上等戶徭役負擔重,下等戶徭役輕,新法規定一律納助役錢,上等戶很容易交納,但下等戶大多十分貧睏,對於下等戶是極為不利的;第四,新的免役法為了多徵收雇役錢,但上等戶畢竟衹是少數,這樣就不得不將一些下等戶擡高成上等戶,這對下等戶來說不能不是沉重的災難,第五,農民每年收穫的豐歉完全靠天,但服徭役的人數是固定不變的,助役錢因此是不能缺少的,而且在歉收年景助役錢又不能拖延,也不能豁免,這對廣大勞動者是很有害的,第六,農民每年收入大多是農産品或絲帛,助役錢卻規定用現錢交納,農民必須賣掉農産品才能交納現錢,而助役錢期限較急,農産品價格必須大幅度降低,方能出售,即使役錢可以用農産品代替,但也會有多徵收的現象出現,第七,宋朝兩稅及科買等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已壓得農民喘不過氣來,就是正常收穫的年景,老百姓交納租賦後已所剩無幾,免役法推行後還得交納役錢,這樣勢必造成農民逃亡或轉入其它行業,如商人、客戶等等,甚至鋌而走險,聚而為盜賊,第八,一些姦詐之人可以鑽法律的空子,將徭役負擔轉嫁到他人身上;第九,老百姓為國傢服徭役往往由各州縣差派,上等戶差役負擔雖然沉重,但最快也得十年才能輪差一次,下等戶甚至二十年才能輪差服役一次。免役法讓這些人一律出錢,官府負責召募役人,雇傭人服役,出錢少了是不行的,因而,如果役錢徵收太少,免役法就推行不下去,如果徵收過多,老百姓又承受不了:第十,原來服徭役的都是農民,他們往往都有自己的傢産,因而可以盡心盡力地服役。現在改為雇募役人,必然是一些姦巧之輩應募,他們不可能一心一意為國效力,肯定會盜竊國傢財産,愚弄官僚,這樣,國傢的損失是極為慘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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