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熙寧增加吏人俸祿
| 事件經過:
宋代胥吏大多沒有俸祿,往往靠敲詐勒索、納取賄賂度日。熙寧三年 (1070)八月,王安石建議增加三司機構吏胥的俸祿,並製定了吏人俸祿制度,規定州縣胥吏每月六千文,多者八千文。還規定如果吏人有俸祿後仍行賄受賄,一定嚴懲不貸。其後吏人俸祿制度逐漸推廣和完備。熙寧六年(1073)十二月,三司上書朝廷說全國胥吏俸祿除原來的數量而外,又增加了十七萬餘貫,宋神宗下令以熙寧四年(1071)以來各年吏人俸祿平均數上報朝廷,政府用坊場稅錢支付這一開支,如果坊場錢不足則可用市易務等機構的錢支付。同時,宋朝政府還下令增加低級官員的俸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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