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宋頒布青苗法

國度: 中國  

朝政: 北宋

國君紀年: 宋神宗趙頊熙寧二年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069年   九月30日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製置三司條例司官員多次上書朝廷,認為有不少臣僚以為常平倉、廣惠倉制度並無實際效果,往往徒有虛名。熙寧二年(1069)九月,王安石根據自己早年在鄞縣(今浙江寧波南)任官時實施的藉貸糧食給老百姓,秋後計算利息以償還的經驗,並參照李參在陝西地區推行青苗錢的例子,在河北路轉運使王廣廉的建議和請求下,改革常平倉制度,實施青苗法。青苗法條文最初由呂惠卿起草,其後王安石又委派張端、蘇轍等人加以審查,同年九月,由製置三司條例司將青苗法頒布到全國。其主要內容包括:其一,改變常平倉糧價高的時候適當減價出售常平倉糧食、糧價低時由官府適當加價購買糧食的辦法,將常平倉、廣惠倉現存的一千五百萬貫石財物交給各地轉運司換成現錢,將這些錢普遍藉貸給當地城鄉居民,其二,常平倉、廣惠倉原來隸屬於諸路提點刑獄司,改革後的貸款事宜仍然由諸路提點刑獄司管理。不過,因為需要兌換成現錢,因而朝廷命令各路轉運司一同辦理貸款業務。這筆款項不得移作他用。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進行試點藉貸,然後再推行到全國各地。為了有效地實施青苗法,各路設常平官專門負責其事,全國共設四十一員常平官,各州設置常平案,由通判等官員負責轉運出納事宜,各縣則由縣令、佐直接監督耆、戶長管理藉貸,其三,青苗法藉貸的具體辦法大概仿照李參陝西青苗錢辦法。先由常平官核算出前十年中豐收時期的糧食價格,作為本年預藉青苗錢的折合標準,不得偏高,也不得偏低,然後由民戶自願藉貸。凡是藉貸青苗錢者,一律按照預定價格將所藉貸糧食折合成現款支付;歸還時,可以繳納現錢,也可以按時價折合成糧食,但不得虧蝕官本。青苗錢的藉貸一年中兩次進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稱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稱之為“秋料”,藉貸戶隨二稅交納貸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納。遇有災荒,則於下次收成之日歸還,不事生産、遊手好閑之徒外,其他城鄉居民均可藉貸,但優先藉貸給鄉村人戶,如青苗錢有餘,再藉貸給坊廓人戶,為了防備藉貸戶逃亡或因其它原因而導致的官府蝕本的事件發生,民戶每五戶或十戶結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戶出任甲頭,而縣令等官僚在農戶藉貸時親自與耆長、戶長一起檢查驗證,按農戶傢産的多寡進行藉貸,以防止遊手好閑之徒冒藉、多藉的事情發生。客戶也可以藉貸青苗錢,但必須與主戶合保,並視主戶傢産時多少而藉貸。青苗錢一般按戶等的高低進行藉貸,客戶和主戶中的第五等戶不得超過一點五貫,第四等戶不得超過三貫,第三等戶不得超過六貫,第二等戶不得超過十貫,第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各地青苗支藉之後尚有剩餘,由縣令斟酌按二等以上人戶的多少在規定數額外增加一些。青苗錢在歸還之時,還要原額之外交納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夏秋分別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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