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阿雲之獄

國度: 中國  

朝政: 北宋

國君紀年: 宋神宗趙頊熙寧元年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068年   元月

地點: 中國

阿云之狱
事件經過:

  熙寧元年(1068)正月,登州(今山東蓬萊)婦女阿雲母親去逝後,守喪時間尚未結束,便嫁給當地農民韋阿大。但阿雲嫌韋阿大其貌不揚、醜陋不堪,準備趁夜用刀殺死韋阿大,韋阿大受傷十餘處,被砍去一截手指,但韋阿大並未喪生,阿雲作案後嚮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案件上報審刑院和大理寺後,審刑院和大理寺認為應該按照違反法令結婚的敕令判决這一案件,免除阿雲的死刑。而登州知州許遵則認為應該按照國傢的有關法律條文來審理此案,雙方爭執不下,於是將這一案件移交刑部,刑部也同意大理寺和審刑院的意見。但許遵認為用敕令條文加以判决很不合理,於是上書宋神宗,宋神宗下令翰林學士和知製誥出面審理此案,翰林學士王安石和知製誥司馬光開始對案情進行分析,王安石認為許遵的判决是合理的,而司馬光則認為審刑院和刑部的判决是正確的,其後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錢頡等人上書支持司馬光的意見。王安石執政後,為阿雲之獄專門修改了法律條文。熙寧二年(1069)八月,呂公著上書支持王安石的意見。於是審刑院、大理寺官員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人上書反駁呂公著。御史中丞呂誨等御史臺官員,文彥博等人也上書認為謀殺案不應該考慮坦白自首因素。其後,知雜御史劉述、集賢校理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等人都因不懂法而執法被彈劾,司馬光上書朝廷,竭力為這些官員辯解,纔使他們免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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