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嘉祐考課地方官

國度: 中國  

朝政: 北宋

國君紀年: 宋仁宗趙禎嘉祐二年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057年   七月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嘉祐二年(1057)七月,知諫院陳旭上書談及轉運使政績的考核等問題。他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即選用、責任、考課等內容衡量轉運使是否合格。所謂選用法就是轉運使必須公正廉潔,果斷地處理所轄地區政務,以愛民為本,如果轉運使不具備這些素質,衹有讓他們去擔任其它的職務,責任法包括五個方面:其一是薦舉所轄地區的賢明人才,使被舉者能各盡其職,人盡其用,其二是懲治貪官污吏,使地方政治得以清明,其三是轉運使所轄地區戶口增加、墾田面積不斷擴大,其四是地方財政充裕而不增加老百姓的賦稅負擔,其五是興利除弊,陳旭建議按這五條考核各路轉運使,每年年終時轉運使按五條內容陳述自己在職期間所施行的一切措施上報中央,但必須實事求是,考課法規定,原來轉運使的升遷是由審官院和三司負責,但並未完全執行上述考核條件,因而陳旭建議由御史臺綜合轉運使的政績進行考核,考核分為三等,上等可以升遷,符合中等條件者降為州郡長官,下等罷黜,如果轉運使政績優異,中央可以不拘一格地提拔任用。宋仁宗采納了陳旭的意見,委派翰林學士承旨孫汴、御史中丞張異負責考核各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的政績,然後上報中央,加以升遷或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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