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宋诏限荐举官员人数
| 事件经过:
庆历四年(1044)四月,宋仁宗下诏限制高级官僚荐举低级官员的人数。三司使、给事中、谏官、两省待制以上官员及御史中丞、正卿监每年荐举正郎以上官员不得超过三人;起舍郎、起居舍人、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少卿监每年荐举员外郎以下朝官不得超过二人,左右司郎中、司谏、正言、三院御史并馆职、知谏院、天章阁侍讲、三司判官、开封府判官及正在任职的知州每年可以推荐太常博士以下朝官不得超过二人,安抚、,制置、发运使臣、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可以在所辖范围内推荐正郎以下朝官,提点刑狱使臣、发运(转运)判官可在所辖地区内荐举员外郎以下朝官,不限人数。在荐举情况说明中,各级官僚必须对被荐举者的才干作出充分的说明,并初步对被荐举者的任职范围进行估计,保证今后若被荐举者犯错误或出什么差错,举主与被荐举者一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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