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宋改革淮南盐法
| 事件经过:
明道二年(1033)十二月改制以前,淮南地区所产食盐完全由官府专卖。从通州 (今江苏南通市)、泰州(今江苏泰州)、楚州(今江苏淮安)三地用船运往真州(今江苏仪征),然后运销于江南、两浙、荆湖诸路。但参知政事王随认为由官府垄断食盐买卖弊端极多,尤其是在运销过程中,更是如此;负责押运食盐的吏人、士兵往盐里掺砂土,食盐质量低劣,不堪食用;而且吏人相继犯这类罪,根本禁止不了;同时,近年运河干涸,运盐船无法通过,因而边远地区的人民往往无盐可食,而淮南地区食盐堆积如山,运不出去的盐达一千五百万石,甚至没有地方储存这些食盐,损失非常严重;亭户(产盐户)从官府获得的产盐本钱不能维持生计,日益贫困,因而亭户往往铤而走险,私下贩盐。王随建议先通商几年后再作打算,他还列举了通商的诸多优点,江淮安抚使范仲淹赞同王随的意见。宋仁宗诏命宋绶、张若谷、丁度等大臣与三司使、江淮发运使一道实地进行考察,看王随的意见是否可行。通过考察,他们认为食盐通商会引起严重的私贩盐货现象,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于是只好恢复宋真宗天禧年间的旧制、商人人钱京师后,可以在淮南、两浙、江南、荆湖等地区购买官盐贩卖,同时还规定商人在通、泰、楚、真、扬(今江苏扬州)、涟水(今江苏涟水)、高邮(今江苏高邮)等州军贩卖食盐时,不许出城,其余的地区商人可以深入乡村贩卖食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