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天圣编敕》撰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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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七年(1029)七月,《天圣编敕》撰写完毕,与《农田敕》共成一书。同宋真宗《祥符编敕》相比较,共省略一百余条,其中在法律条文之外的具体规定包括:大辟之刑十七条,流刑三十四条,徒刑一百O六条,杖刑二百五十八条,笞刑七十六条,流配之刑六十三条,大辟之刑以下必须听从皇帝诏旨的七十一条。这些都是增加进的条文,是法律之外也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宋仁宗下令将这些新编敕传达到全国各地,让各地方官指出其中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如果一年之内没有改变的话,才开始执行新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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