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宋給外任官職田
| 事件經過:
職田即用作官員在職補貼的官田。鹹平二年(999)七月,根據宰相張齊賢的建議,宋始給外任官職田,以官田及遠年逃田充,並免稅;田上佃戶則以客戶充,官府與佃戶各得收穫之半。職田面積以官員差遣為別,如:兩京、大蕃府四十頃,次蕃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上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使十頃,兵馬都監、監押、寨主、釐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宋仁宗時曾罷職田,後又恢復。北宋末和南宋時多次拘籍職田,有統一收租、按職均給田租等分配形式。實際上,各地職田數多與規定數額不符,貪官污吏非法多占,並采取重租、折變等手段勒索佃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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