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全國實行新縣製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國抗日戰爭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40年   元月

地點: 蘇爾特

事件經過:

  1月,全國實行新縣製
  
  抗戰時期,國民黨推行的新縣製是以孫中山的“縣自治”學說為理論依據,主要內容是將保甲融入地方自治,健全基層組織,以強有力的保甲組織來推動地方自治。這一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國民黨的基層政權,加強了國民黨在基層和村的統治,也有利於國民黨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堅持抗戰,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1938年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抗戰建國綱領》决定把縣作為地方自治的單位,使之成為抗戰中的政治的、社會的基礎並為實行憲政準備條件。 1938年4月,蔣介石在國民黨五屆四中全會上發表《改進黨務與調整黨政關係》的講演,提出在保甲制度基礎上設計的《縣以下黨政機關關係草圖》和《圖例釋要》,後經國民黨中執會與國防最高會議議决交行政院在川、陝、黔、湘、贛等省擇地試行。
  
  1939年4月,蔣介石在國民黨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上作《確定縣以下地方組織問題》的講演,提出推行新縣政的原則是“自上而下,逐級健全,層層銜接,脈絡貫通”,“而且越是在下層的,組織越嚴密,力量越廣大,完全建成一個寶塔式的機體”。同月,國民政府在行政院下設縣政計劃委員會。9月,公佈《縣各級組織綱要》。10月,行政院擬定《縣各級組織綱要實施辦法原則三條》,並令各省“同時普遍實行”,“至遲應於三年內全省各縣一律完成”。12月,又令全國各地應無分敵後與前方後方,一律遵照實施。戰地各縣尤須盡量提前完成。這樣從1940年起,新縣製開始在國民黨統治區內推行起來。
  
  新縣製規定,“縣為地方自治單位”,“縣為法人”,縣的主管為縣長,其職權為:“(一)受省政府之監督,辦理全縣自治事項。(二)受省政府之指揮,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縣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新縣製下的基層組織,為區、鄉(鎮)、保、甲。同時,《縣各級組織綱要》就區、鄉(鎮)、保、甲的編製進行了規定。並規定設置各級“民意機關”。其組織分為四級:縣有縣參議會,鄉(鎮)有鄉(鎮)民代表會,保有保民大會,甲有戶長會議。必要時並得舉行甲居民會議。
  
  新縣製規定建立各級武裝組織,縣設國民兵團,區設國民兵區隊,鄉(鎮)設鄉(鎮)國民兵隊,保設保國民隊,甲設甲民兵班,分別由縣長、區長、鄉(鎮)長、保長、甲長兼任。在教育方面,國民黨設置“管教衛合一的三位一體製”,把行政、武裝、教育權力集中為鄉(鎮)保長一人手中的做法。暨縣設縣立中等學校,鄉(鎮)設中心學校,保設國民學校,鄉(鎮)保學校校長分由鄉(鎮)長及保長擔任。國民黨通過完善保甲,實施三位一體製,提高了鄉(鎮)保長的權力,通過他們控製各地的政治、文化、軍事,從而更有效地控製民衆。國民政府特別註重對保甲長的選派,要求“以本黨黨員充任為原則”。
  
  新縣製大大加強了國民黨對各級政府的控製。為貫徹“黨政融化”的原則,新縣製規定縣長應由國民黨員充任,如不是黨員,應由縣黨部介紹其入黨。縣、鄉(鎮)、保各級重要部門人員,均須由經國民黨訓練合格的人員中選任。國民黨中央並提出“使每保每甲皆有本黨黨員之分佈”的要求。
  
  以上是國民黨“新縣製”的主要內容。但新縣製在推行中,內容更為龐雜。其中包括健全機構、設立學校、推行合作、編查戶口、規定地價、整理財政、幹部訓練、國民兵訓練、民意機關、推進衛生、辦理警衛等十多個方面的內容。
  
  在國民黨新縣製中,所謂設立民意機關、推進衛生、推行合作、設立學校、規定地價等等都是空洞的裝點門面的東西。新縣製的最關鍵的方面是健全機構,而核心是確立和強化保甲制度。強化保甲制度是新縣製的工作重點和主要內容。不僅《縣各級組織綱要》對保甲的編製作了大量具體的規定,以後國民黨又頒布《警察保甲及國民兵聯繫辦法》、《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各縣保甲整編辦法》、《縣市國民兵團各級隊維持治安辦法》等有關保甲的法令。在推行新縣製過程中,國民黨把十年內戰時期開始執行的保甲制度進一步完善起來並強製推行。在新縣製下,保甲組織進一步軍事化、警察化、特務化,形成“管教衛合一”、“保警合一”、“警察與保甲國民兵團連成一片”。國民黨通過對保甲長的嚴格挑選,加強了對基層的控製。《運用保甲防止異黨活動辦法》規定:“地方機關對於保甲之編製,應當選擇本黨黨員及思想純正之青年,擔任保甲長並經常授以各種政治常識及防止異黨活動之訓練與指導。使每一保甲長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務,並能領導所屬人民,一致防製異黨活動。”《國民兵團區鄉保各級隊組織規程》規定:“保甲人員對於國民兵之組織管理教育及警察執行各種事項應予協助”。保、甲長憑藉軍隊和警察作後盾,橫行鄉裏、魚肉百姓。國民黨官方也不得不承認:“一般公正人士多不願擔任保甲長,一般不肖之徒又多以保甲長有利可圖,百般鑽營”,結果,“正人不出,自然衹有壞人的世界,良好的制度也就變成剝削人民的工具,因此民衆怨聲載道”。
  
  國民政府新縣製頒行以後,到1943年底,計有川、康、滇、黔、桂、粵、閩、浙、皖、贛、湘、鄂、蘇、魯、晉、綏、豫、陝、甘、寧、青 21省已經實施;據川、康、滇、黔、桂、閩、浙、皖、贛、湘、鄂、陝、豫、甘、寧、青16省1942年底統計,共調整縣1119個,區署 1853個,建立鄉(鎮)公所30470個,保辦公處379681個,甲 4118413個。新縣製推行加強了國民黨對基層政權的控製,強化了基層政權對人民的統治,為國民黨在戰時動員民衆提供了必要條件,同時也為其掠奪勒索人民提供了便利。
  
  抗戰時期重慶市的地方自治是將原有警局的保甲科撤銷,另於市政府內設立民政科,並調整區以下基層組織,將原有的鎮公所一律裁撤。到1944年,全重慶市劃為18區,除水上區外,區的劃分依照舊有的行政轄區和警管區配合而定,全市編為408保,7177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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