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元禁用金“泰和律”
| 事件經過:
蒙古國時期,在蒙古貴族中,一直以成青思汗時代形式的札撒為最高法令。處理北方漢人、女真人的刑名之事,大體沿用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製定的《泰和律義》,即“泰和律”。忽必烈建元即位後,為了體現“用刑寬恕”的意旨,參用泰和律定罪後,再按一定折代關係減省折代量刑。同時還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定和條文。至元八年(1271)十一月,忽必烈在建“大元”國號同時,下令禁用“泰和律”。此後,朝廷多次組織重臣修定律令。但終元一代,一直未能編製完成完備的法典。在審判案件時,各級官吏沒有明確的律文可循,衹能根據巳斷案件類推解釋,比罪量刑,司法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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