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元禁用金“泰和律”
| 事件经过:
蒙古国时期,在蒙古贵族中,一直以成青思汗时代形式的札撒为最高法令。处理北方汉人、女真人的刑名之事,大体沿用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制定的《泰和律义》,即“泰和律”。忽必烈建元即位后,为了体现“用刑宽恕”的意旨,参用泰和律定罪后,再按一定折代关系减省折代量刑。同时还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定和条文。至元八年(1271)十一月,忽必烈在建“大元”国号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此后,朝廷多次组织重臣修定律令。但终元一代,一直未能编制完成完备的法典。在审判案件时,各级官吏没有明确的律文可循,只能根据巳断案件类推解释,比罪量刑,司法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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