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蒙古設立大宗正府
| 事件經過:
蒙古國時期,蒙古以札魯忽赤(斷事官)總司法行政事務。忽必烈即位後,處理國傢政務的權力移交給新立的中書省,札魯忽赤遂成為專門的司法長官,至元二年(1265),蒙古設大宗正府為其官署。其他朝代宗正機構以專管皇族事務為基本職能,而蒙古大宗正府主要處理諸王、附馬投下的蒙古人、色目人及漢人刑名詞訟。九年,曾規定衹處理蒙古人公事,以後又時而兼理漢人刑名。大宗正府置札魯忽赤十員(後增至四十二員),由宗王或怯薛擔任,其長一人。但大宗正府並非蒙古唯一的司法係統。各投下還設有自己的斷事官,軍人、官府匠人、佛教徒、道士等涉訟也各自由樞密院、金玉府、總製院(宣政院)、道教所各係統自行處理。終元之世,一直沒有形成統一的司法係統。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