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丙申更定税制
| 事件经过:
窝阔台汗八年(1236),“乙未籍户”完成后,蒙古重新制定赋税制度。一些大臣主张“以丁为户”,即按丁征税,耶律楚材表示反对。大臣们质问,我朝和西域诸国都是按丁征税,岂能抛弃大朝之法而从亡国之制?耶律楚材回答说:自古以来占有中原的王朝,都没有以丁为征税对象,如果一定要实行按丁征税,百姓交了一年赋税后,就会逃散。窝阔台综合双方意见,确定以地、户、丁为对象征税。新税法由耶律楚材主持制定。主要项目有:一、税粮,分地税、丁税两种。地税上田每亩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半,水田五升。丁税每丁纳粟一石,驱丁五斗,新户丁、驱各减半,老幼不征。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工匠、僧、道等纳地税,官吏、商贾纳丁税。二、科差,当时确定的只有丝料,分封给诸王、贵族和功臣的民户即投下户,每二户出丝一斤交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交给诸王、贵族和功臣即投下。合计每户共纳十一两二钱。属于政府的民户也按比数交纳,全归政府。三、诸课,定商税三十分之一,盐价每一两银四十斤,其他项目仍旧。丙申更定税制后,蒙古在中原地区的赋税体系基本上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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