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金设常平仓
| 事件经过: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1174)曾定常平仓之制,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1190)八月,御史请复设,尚书省官员对其利弊进行了讨论。明昌三年(1192)八月,朝廷正式颁发了在全国普遍设置常平仓的命令,定为永制。原则是“丰籴俭粜”,常平粮价。并规定,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以外特置。凡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二万至一万备二万石,一万至五千户备一点五万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政府贮粟量由是大增。据明昌五年(1194)九月尚书省奏,全国共设常乎仓五百一十九处,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多万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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