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宋修改刺配法
| 事件经过:
淳熙年间,宋配隶法多至五百七十条,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凡“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以至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淳熙十一年(1184),校书郎罗点上书指出:欲减“强盗”,即应减逃卒;欲减逃卒,即应减轻现行刺配法。他建议有司:对情节较轻的已刺配者以宽减刑,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对应刺配者可参照淳熙元年五月的规定,强壮者刺配屯驻大军,以减少州郡黥配逃卒人数。五月癸卯,孝宗命刑部、大理寺集议酌减刺配法。其后,宋廷即按元丰刑部格不移不放和移放条限,以及政和编配格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参订旧格,酌情减免。杂配死罪只配本州守城。犯私茶盐只刺充本州厢军。若为劫盗三次,即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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