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宋修举荒政
| 事件经过:
淳熙八年(1181)七月至十一月,天旱不雨,临安(今浙江杭州)、镇江、建康(今江苏南京)、江陵、绍兴、德安(今湖北安陆)诸府,婺(今浙江金华)、衢(今浙江衢县)、严(今浙江建德东)、湖、常、饶(今江西波阳)、信(今江西上饶)、徽(今安徽歙县)、楚(今江西淮安)、鄂(今湖北武汉)、复(今湖北天门)、昌(今四川大足)诸州,江阴、南康(今江西星子)、广德、兴国(今湖北阳新)、汉阳、信阳、荆门、长宁(今四川珙县东)诸军皆旱。五月,严州、绍兴府大水,漂没民居万余家。江(今江西九江)、徽二州亦遭水患。七月,宋廷赏监司、守臣修举荒政者十六人,先后出来赈粜,下诏减免灾民和买、和市、夏税、折帛、身丁钱绢,谕民、募民赈粜,并遣使按视。十二月,又推行朱熹社仓法于诸路。其法以所借常平或富人粮米设社仓,凡愿借粮者以十家为一甲,五十家推一社首,逃军、无行游民、衣食不阙者不得入甲,由社首、保正、富户和乡士大夫主持仓事。此法有凶年救荒之效,但因由富户主持,沿用既久,则弊端百出。或移用而无可给,或苛取于民,无异正税,尽失良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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