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推行社倉法
| 事件經過:
淳熙八年(1181)五月,嚴州、紹興府發大水,上萬傢民居浸沒。江州、徽州也遭水災。七月以後,天氣幹旱,久不下雨,包括臨安在內的許多地方都遭受旱災。宋廷派出專使到各地救災。並且下令減免災民賦稅。十二月,宋朝廷將朱熹所創的社倉法嚮各地推行。社倉的米一般來自官府和富人。由鄉紳、保正等人主持社倉事務,並且還規定:藉糧的人每十傢為一甲,每五十傢推選一個社首,逃兵、無業的遊民等不得入甲。社倉法對救荒産生了良好效果。但因為社倉事務由富戶主持,沿用久了,弊端百出。社倉糧食要麽被挪用,急需時無糧可藉,要麽嚮老百姓強行攤派徵收,與正稅毫無二緻,這種賑濟災民的良好方法的功效很快就完全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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