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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一: : 故于元祐六年春颁条贯内,别立一条:“诸场务界满未交
卷六十三: : 臣伏见元祐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谓于法应赎
卷三十八 表: : 剖竹颁条,(汉文帝初与郡守为竹使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