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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杀人
拼音:
zēng shēn shā rén
用法:
主謂式;作賓語;含貶義
解釋:
比喻流言可畏。
資料來源:
《戰國策·秦策二》人告曾子母曰‘
曾參殺人
。’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殺人。’織自若。……其母懼,投杼逾墻而走。夫以曾參之賢與母之信也,而三人疑之,則慈母不能信也。”
例子:
這冤怎申,硬疊成~。★清·孔尚任《桃花扇·辭院》
近義詞:
流言可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