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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 》 郭公案 》
第一 編欺 昧
佚名 Yi Ming
富戶重騙私債浦城縣北鄉九日街,有一鄉民劉知,因郡知府命他為北京解戶,解銀五鞘入京。劉知因缺盤纏,托保立批與本鄉富戶曾節,出紋銀一百兩,前去過京。知領得銀來,遂學家全家家庭家乡中,到府押鞘,前往京去交納。來往耽擱一年。舊年八月出門,今年八月始。且喜平安無事,入府繳批文。適中時年大熟,遂將田上稻穀糶銀一百三十兩,竟到曾宅,完納前債。曾節喜其老誠,留之酒飯。忽值劉着人來叫知干涉場急事,又值曾節被縣中催去完糧甚緊,兩在忙迫之中,曾亦忘寫受數,劉亦忘取批,兩下就此拜。不想過數年,曾節在帳簿中尋出劉知親筆批,陡然昧起心來,即時着人到劉索前銀,說他逋欠多年,怎麽不還。知見他人來說,一時忘記。
少間忖得,即答曰:“債無重取,罪無重科。前年本利數完納,止因你主往縣事迫,我又歸甚緊,故未上簿,未取原批。此乃人心天理,爾去拜上主,昧心事做不得,頭上有青天!”人得去報知主人。曾節又着人來取。劉知見他再來,遂閉門不理,說道 :“爾曝天理 ,就是知縣上門,我亦不該重還。”那人無奈 ,亦得歸去,報與主人知道。
曾節初時說:“劉不記憶。”誰知弄假成真,遂具狀告於浦城縣大尹下:告狀人曾節,三十九都民籍,告為地虎蒙騙事。曾苦治産,積蓄贍命銀一百兩,預備葬資。地虎劉知,領府錢糧、元寶五鞘解京,稱言缺少路費,串中王玉七,蜜言立批,行去,約至本年交還。不料虎食無饜。自京抵,公然延挨,不理屢取,揚言已還。銀上百兩,身命所,文契血證,債敢重科?懇乞仁天,追銀活命。上告。
大尹接狀詞,細看一遍,即票差承刑前去拘得劉知,前來對理。知見拘,即寫下狀,赴縣訴曰:訴狀人劉知,甲年在籍,訴為平空黑天事。身充解戶,托中銀是實。彼年京,八月初三即將銀本利一百三十兩,一全完。兩因忙迫,彼無受數,故未取批。節欺鄉民愚蠢,又無證,故執前券責償,哄告爺。銀上百,五年寂不來催,明欺原批在手,得肆虎吞。懇乞辨冤,生死感德。
大尹看訴辭,即叫曾節到堂對理。曾節曰 :“小人全賴此銀活命,今被劉知盡弃盡力行騙去,一等斃。望乞老爺申冤!”
劉知曰:“小人彼年八月,委實本利全還。是曾節見無受數,尚存批文,故來重取。”大尹曰:“銀既是實,則欠銀亦是實。但或還本還利,必有一欠,未必兩還。爾莫昧心!”曾節曰 :“莫說本錢,就是這年連利錢,分文也不肯還。”知辯曰:“焉有一百兩銀,五年並不提起?”曾節曰:“焉有還銀子,不取批文,不寫受數,並不憑一中人?”兩下爭辯起來。大尹大怒,即將劉知責打十,押出要還前銀。
劉知延半月 ,是不還 。曾節又來催狀 。大尹怒曰: “鄉間有此刁民 !”拿劉知到衙,又打十,駡曰:“莫說曾節之銀你不肯還,就是我押你出去,你亦延挨半月 !”吩咐手下:“把這狗監起追給。”劉知聽得要監,乃告知縣曰:“限小的出去三日,辦銀來還。”大尹限。劉知走出衙前,思量半晌,自忖衹有府中郭四府,善能為民申冤。即時搭舡下府,明日五鼓即寫狀,到理刑館郭爺處去告:告狀人劉知,浦城三十九都民籍,告為撈救事。
前年身充解戶,憑保明同鄉富戶曾節紋銀一百兩正。京,彼年八月初三,連本利一百三十兩,一還足。禍因促歸,未寫受數,未繳原批。不料豪乘兩隙,捏告本縣。
縣官不理,是追銀。小人冤不得申,奔控告,乞憐申冤,銜恩無任!
郭爺將狀從頭至尾詳閱數次,問曰:“你果銀還銀,從實說來,我好斷理。”劉知曰:“小的銀經今五年,若是未還,豈得到今不取?為當時事忙,未討得受數,未取得批,釀成此禍。縣中爺一時被他瞞過,望青天老爺代小的申得此冤,萬代感恩!”郭爺曰:“爾不要吊謊。”劉曰:“小的吊謊,就該萬死。”郭爺曰:“也憑不得爾,且把收監 。”禁子帶劉入監去。郭爺即吩咐承房寫下一紙拿強盜窩主牌票,說道:“本府已拿得劫人強盜周同、蔣異,供得窩主浦成三十九都曾節,金銀財物悉藏曾。仰該縣速拘犯人,連贓解府聽審。
承差捕盜遊信 。”遊信當堂領得此牌,就帶三四跟隨徑到縣堂下公文。大尹看來文,說道:“曾節原是富戶,怎麽這勾當?莫非這人果反?前日劉知一場公事,卻不是我誤他?”
乃即縣差兩個,同府差四五人執票徑到曾節中。遊信問曰:“誰是曾節?”曾節答曰:“小老便是。”遊信取出鐵鏈,登時鎖。曾節不知來頭,乃曰:“愚老平昔無事犯府上,長官 何事鎖我?”遊信取出牌來,望曾節上一擲。曾節取牌一看,見是強盜扳他窩主,乃對公差曰:“這是白日黑天!但官差吏差,來人不差。”即整酒款待,府差每人打一兩,縣差每人三錢。即收拾中生放銀兩及流水逐日帳簿,同差人徑赴縣中。
知縣牌,起解入府。遊信進館稟曰:“拿得窩主犯人到。”
郭爺叫帶人來。郭爺一見曾節,連說:“好個窩主!看此人橫惡,不消三推六問,取贓上來,驗過便是。”曾節哭訴曰:“小的銀雖有數兩,卻是自己經營得的。原有流水簿兩扇記載逐日出入,並無絲毫外來之財。望老爺觀簿,便知端的。”郭爺曰:“拿上簿來。”先觀出簿,從頭詳查。見內一行載道:“癸酉年八月十一日,劉知解糧上京,去紋銀一百兩正作盤纏,憑中葉文。”又觀入簿,尋至內中一行,又載道:“甲戊年八月初三日,收劉知本利紋銀一百三十兩,大小六錠,知自交無中。”郭爺觀罷,將簿與曾節,叫手下取粗過來,將曾節打下二十。打到十五,曾節忍痛不過,喊曰:“小的委實不是窩主,爺爺忍把屈棒打死良民 !”郭爺曰 :“你不是窩主?”
叫禁子取前日那強盜來對辭。禁子取得劉知來到,曾節見知,便伺曰:“爾是強盜,爾自承當。何得妄扳我做窩主?”
知曰 :“爾不是窩主,怎麽昔年還你一百三十兩銀子,爾平白在爺處結告,更與我取 ?”曾節曰 :“那時有無還,我來告爾。”郭爺曰:“這個老畜生,益該死。爾那出入簿,俱載明白,何得昧心騙人?本該重打,看爾老,罪卻不饒。”
曾節情知理虧,低頭畫招。郭爺笑曰:“這刁老畜生,我若不把窩主扳爾,殺死爾也不認。”即援筆判曰:為富不仁,見憎於陽虎。取之有道,不犯乎明條。執故伎而重,欲以一手掩人雙目。恃無憑而勒算,將為愚人可以籠。曾劉還 ,取予自當。券存再騙,財利迷心。出入簿,曾節不,乘機構釁還兩次債。劉豈肯畏法從姦?利銀三十兩,給斷還劉,以懲曾之科騙。罰五十石,交納上官,以儆曾之橫豪。縣官朦朧不决,罰米七石。知冤恨得伸,釋之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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