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评论 邵氏聞見錄   》      邵伯溫 Shao Bawen

《邵氏聞見錄》30,內容比《邵氏聞見錄》瑣雜,但關於詩文的評論比《邵氏聞見錄》豐富。其中十四至二十七,比較集中地記述宋代著名文人軼事,以軾為詳,王禹□、歐陽修、梅堯臣、洵、王安石、曾鞏、轍等次之。書中所記軼事往往得之親聞,比較可靠。其談詩,上起楚辭、樂府,中有唐之李白、杜甫、韓愈、白居易、劉禹錫等,下及北宋各大,其中不乏卓見。如認為杜甫詩“所以獨立載之上”,不在於字字句句“有所本”,其功夫在詩之外。其論文,涉及司馬遷、曹植、王勃、韓愈、柳宗元、樊宗師、李商隱及北宋歐、王、曾、諸大與李格非。書中認為韓文“自經中來”,柳文“自史中來”,歐文“和氣多英氣少”,(軾)文“英氣多和氣少”,亦可備一說。《錄》中保存不少文學史資料。
太祖既定天下,令趙普等二三大臣,陳當今已施行、可利及世者。普等言大功數十。太祖俾更言其上者,普等畢思慮,無以言,因以為請。太祖曰:“吾之事,唯養兵可為百代之利,蓋兇年歲,有叛民而無叛兵,不幸樂歲變生,有叛兵而無叛民。”普等頓首曰:“此聖略,非下臣所及。”予謂議者以本朝養兵為大費,欲寓兵於農之法,書生之見,可言而不可用者哉。 自唐以來,大臣見君,則列坐殿上,然議所進呈事,蓋坐而論道之義。藝祖即位之一日,宰執質等猶坐,藝祖曰:“吾目昏,可自持文書來看。”質等起進呈罷,欲位,已密令中使去其坐矣。遂為故事。 太宗以柴禹錫、趙熔皆晉邸故吏,頗親任之。禹錫、熔告秦王廷美陰謀,事連宰相盧多遜。趙普與多遜有積怨,上章乞備樞軸,以糾姦變。廷美謫房州,多遜謫崖州,擢禹錫樞密副使,熔知樞密院。禹錫、熔益散遣吏卒於國門內外偵事。吏卒有醉酒與鬻書人韓玉毆不者,又誣玉有指斥語。禹錫、熔以聞,玉伏法。太宗尋知其冤,遂疏禹錫、熔,不信用熔,未,皆罷。廷美以太子興國七年五月遷房陵,九年正月卒。前詔以是年十一月有事於泰山。五月,迅雷中烈火作,焚乾元、文明二殿,罷封泰山。柴禹錫病狂陽,趙普亦被重疾,委吏甄潛禱於終南上清官。天神降語:“普坐冤耳。”廷美至真宗平二年,方自房陵歸葬汝州梁縣新鄉。前已追涪王,謚曰悼。仁宗即位,贈太師尚書令。(出《國史》) 國初,有神降於鳳翔府縣民張守真,自言:“天之尊神,號黑殺將軍。”守真遂為道士。每神欲至,室中風蕭然,聲如嬰兒,守真獨能辨之。凡百之人有禱言,其禍福多驗。開寶九年,太祖召守真,見於滋福殿,疑其妄。十月十九日,命內侍王繼恩就見建隆觀降神,神有“晉王有仁心”等語。明日太祖晏駕,晉王即位,是謂太宗。詔上清太平宮於終南山下,封神為翊聖將軍。(出《太宗實錄》、《國史·道釋志·符瑞志》) 仁皇帝誕降,章懿榻下生靈芝,一本四十二葉,以應享國四十二年之瑞。仁皇帝四時衣夾,鼕不爐,夏不扇,稟天地中和之氣故也。 燕恭肅王,仁皇帝叔父也。頗自尊大,數取金錢於有司,曰:“預討吾俸可也。”積數百萬,有司以聞。詔除之,御史瀋邈言其不可,帝慘然曰:“御史誤矣。太宗之子八人,惟王一人在耳。朕當以天下為養,數百萬錢,不足計也。”仁皇帝慶中親除王素、歐陽修、蔡襄、靖為諫官,風天下。王公言王德用進女口事,帝初詰以宮禁事何從知?公不屈。帝笑曰:“朕,真宗之子,卿,王旦之子,有世舊,豈他人比。德用實進女口,已服事朕左右,何如?”公言:“臣之憂,正恐在陛下左右耳。”帝即命宮臣,賜王德用所進女口錢各三百,押出內東門。訖奏,帝泣下。公言:“陛下既不棄臣言,亦何遽也?”帝曰:“朕若見其人留戀不肯去,恐亦不能出矣。”少時,宮官奏宮女已出內東門,帝動容而起。 仁皇帝慶年,京師夏旱。諫官王公素乞親行禱雨,帝曰:“太史言月二日當雨,一日欲出禱。”公言:“臣非太史,是日不雨。”帝問故,公曰:“陛下幸其當雨以禱,不誠也。不誠不可動天,故知不雨。”帝曰:“明日禱雨醴泉觀。”公曰:“醴泉之近,猶外朝也,豈憚暑不遠出耶?”帝每意動則耳赤,耳已赤,厲聲曰:“當禱西太乙宮。”公曰:“乞傳旨。”帝曰:“車駕出郊不預告,卿不知典故。”公曰:“國初以虞非常,今久太平,預告百姓但瞻望清光者衆耳,無虞也。”諫官故不扈從。明日,特召王公以從。日色甚熾,埃霧漲天,帝玉色不怡。至瓊林苑,望西太乙宮,上有氣,如香煙以起,少時,雷電雨甚至,帝卻逍遙輦,平輦,徹蓋還宮。又明日,召公對,帝喜曰:“朕自卿得雨,幸甚。”又曰:“昨即殿庭雨立百拜,焚生竜腦香十七斤,至中夜,舉盡弃盡力濕。”公曰:“陛下事天當恭畏,然陰氣足以致疾,亦當慎。”帝曰:“念不雨,欲自以身為犧牲,何慎也。” 仁皇帝內宴,十門分各進饌。有新蟹一品,二十八枚。帝曰:“吾尚未嘗,枚直錢?”左右對:“直一千。”帝不悅,曰:“數戒汝輩無侈靡,一下箸為錢二十八,吾不忍也。”置不食。李處度藏仁皇帝飛白“四民安樂”四字,旁題“化成殿醉書,賜貴妃”。嗚呼!雖酒酣、嬪在列,尚不忘四民,故自聖帝明王以來,天獨以仁謚之也。 諫官韓絳奏仁皇帝曰:“劉獻可遣其子以書抵臣,多斥中外大臣過失,不敢不聞。”帝曰:“朕不欲留人過失於心中,卿持歸焚之。”嗚呼!與世主故相離間人臣,使各暴其短以為明者,異矣。 韓絳又言:“天子之柄,不可下移,事當間出睿斷。”仁皇帝曰:“朕不憚,自有處分,深恐未中於理,有司奉行,則其害已加於人,故每欲先大臣之慮而行之。”嗚呼!與世主事無細大當否,類出手敕,用壓外庭公議者,異矣。嘉二年,北虜求仁皇帝御容。議者慮有厭之,帝曰:“吾待虜厚,必不然。”遣御史中丞張遺之,虜主盛儀衛親出迎,一見驚肅,再拜。語其下曰:“真聖主也。我若生中國,不過與之執鞭捧蓋,為一都虞候耳。”其畏服如此。 嘉中,將修東華門。太史言:“太歲在東,不可犯。”仁皇帝批其奏曰:“東之西,乃西之東。西之東,乃東之西。太歲果何在?其興工勿忌。”仁皇帝以嘉七年十二月丙申幸天章閣,召兩府、兩、諫等觀三朝御書。置酒賦詩於群玉殿。庚子,再幸天章閣,召兩府以下觀瑞物十三。一、瑞石,文曰“趙二十一帝”;二、瑞石,文曰“真君王萬歲”;三、瑞木,曰“大運宋”,隱起成文;四、七星珠;五、金山,重二十斤;六、丹砂山,重十斤;七、馬蹄金;八、軟石;九、白石乳花;十、瑞木,左右異色;十一、瑞竹,一節有二弦生其中;十二、竜卵,有紫斑而小;十三、鳳卵,色白而大。觀太宗真宗集,書飛白,命翰林學士王題姓名遍賜之。又幸群玉殿置酒作樂,親諭以前日之燕草創,故再為之,無惜醉。獨召宰相韓琦至榻前,酌鹿胎酒一大杯,琦一舉而。各以金盤貯香藥,分賜之。明年三月,帝升遐。故韓琦《哀册文):“因驚前會之非常,似與群臣而敘”也。 仁皇帝崩,遣使訃於契丹,燕境之人無遠近皆聚哭。虜主執使者手號慟曰:“四十二年不識兵革矣。”其北朝葬仁皇帝所賜衣,嚴事之,如其祖宗陵墓。 真宗時皇嗣未生,以緑車旄節迎濮安懿王,養之禁中。至仁宗生,用簫韶部樂送還邸。仁宗亦以皇嗣未生,用真宗故事,選近屬得英宗,養禁中,以至嗣位。英蓋濮王第十三子,殆天意也。 文思院奉上之私,無物不具。宣仁同聽政九年,不取一物。嗚呼,賢哉!上為天下兵馬大元帥,至南都,筮日即帝位。昭慈太遣內侍官邵成章以乘輿服來,有一道冠,非人間之,成章捧以奉上曰:“太母令奏殿下,祖宗以來,退朝燕閑不裹巾,戴道冠。自神宗始易以巾,非舊也。殿下即位,退朝燕閑,戴此冠,庶如祖宗時氣象。”上流涕受之。 《王》:“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明太祖之外,止有三昭三穆而已。前代帝王於太祖未正東之時,大率所祀不過六。初,英宗即位,仁宗而遷僖祖;至神宗即位,英宗,還僖祖而遷順祖。司馬文正公、文忠公皆言:“僖祖當遷,太祖當正東之位。”最孫觀文固言:“漢高祖得天下,與商周異,故太上皇不得為始祖。光武之興,亦不敢尊舂陵。今國拮据南之尊,享四海九州之奉者,皆太祖之所授也,不當以僖祖替其祀,請以太祖為始祖,而為僖祖立廟,如周人祀原之禮,袷之日奉祧東,此韓愈所謂祖以孫尊,孫以祖屈之意也。”丞相韓魏公讀之,嘆曰:“此議足以傳不朽矣!”王荊公薄禮學,又喜為異,獨以為不然。三公之議格不行,今太祖猶未正東之位。 元三年,初行官,以階易官,《爵祿新格》: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開府儀同三司;左右射為特進;吏部尚書為金紫光祿大夫;五曹尚書為銀青光祿大夫;左右丞為光祿大夫;六曹侍郎為正議大夫;給事中為通議大夫;左右議諫為太中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光祿卿至少府監為中散大夫;太常至司農少卿為朝議;六曹郎中為朝請、朝散、朝奉大夫,凡三等;員外郎為朝請、朝散、朝奉郎,凡三等,起居人為朝散郎;司諫為朝奉郎;正言、太常、國子博士為承議郎;太常、秘書、殿中丞為奉議郎;太子中允、贊善大夫、中、洗馬為通直郎;著作佐郎、大理寺丞為宣德郎;光祿衛尉寺、將作監丞為宗義郎;大理評事為承事郎;太常寺太祝、奉禮郎為承奉郎;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將作監主簿為承務郎。今歲月浸遠,舊官少有知者,予故詳出之。 元符末,徽宗即位,皇太垂簾同聽政。詔哲宗元皇后孟氏位號,自瑤華宮入居禁中。有馮者,論其不可曰:“上於元,叔嫂也,叔無嫂之禮。”程伊川謂先人曰:“元之賢者也,論亦未為無禮。”先人曰:“不然。《禮》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皇太於哲宗,母也;於元,姑也;母之命,姑之命,何為不可?非上以叔嫂也。”伊川喜曰:“子得之矣。” 紹興己未春,金人初許歸徽宗梓宮,宰臣上陵名永固,有王釒至者言:“犯魏明帝、周文宣二陵名。”下秘書省參考,如釒至言。然前漢平帝、漢殤帝、十國劉龔同曰康陵,本朝順祖亦曰康陵;魏明帝、周宣帝、唐中宗同曰定陵,本朝翼祖亦曰定陵;前漢惠帝、唐懿宗王同曰安陵,本朝宣祖亦曰安陵;唐太宗曰昭陵,本朝仁宗曰永昭陵;魏宣武曰永泰陵,唐玄宗曰泰陵,本朝哲宗亦曰永泰陵;蓋本朝陵名犯前代陵名者不一,祖宗以來不避也。予時為校書郎,為秘監言,具白丞相,不報。再議徽宗陵名,改永。 本朝《太祖》、《神宗》、《哲宗實錄》,皆有二本。其更修各有自云。國初,詔有司:周文、武、成、康陵,各具袞冕掩閉,亦不免唐末、五代暴之禍矣,漢、唐以來陵墓,不足道也。 先人在元符年,奏書直宣仁事。刑部有罪籍者,三十年不赦。晚著《辯誣》,猶三十年奏書也。國有誣諜,豈可直?先人疾病,撫其書曰:“但俱吾藏山中耳。”上聖明元年之二日,詔揚宣仁之功,削誣諜,下有司索先人《辯誣》。先人既薨,予兄弟追懷遲慮未敢上,有司急以命,則奏曰:“與其藏諸名山,為百世未見之書,曷若上於公朝,補一代不刊之史。”詔以《辯誣》秘著作之庭。謹按新史亦作《辯誣》一書,著得於先入《辯誣》者,每曰河南邵某。初無先人斥一時用事者之言也。用事者之,意予兄弟近擬一書以附國論,又誣矣。故具列上元年二日詔《哲宗實錄)曾丞相以下文字,以明今日正論,不獨自先人《辯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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