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 人物列錶
鄧析
秦代  春秋末(前545年前501年)

法傢類 Legalism class《鄧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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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鄭人,鄭國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傢,“名辨之學”倡始人。與子産同時,法傢學派的先驅人物。他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個提出反對“禮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傾嚮是“不法先王,不是禮義”。鄧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①反對“刑書”,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對舊的奴隸主貴族,也反對以子産為代表的繼承周禮的新貴族。他不滿子産所鑄刑書,私自編了一部適應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寫在竹簡上,叫做“竹刑 ”。②私傢傳授法律。傳說,他聚衆講學,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與訴訟方法,還以類似訟師身份幫助民衆打官司。
  子産執政時曾任鄭國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傢思想萌芽的政治傢與思想傢。《荀子.非十二子》談到: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他反對將先王作為自己效法的榜樣,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反對禮治的思想傢。
  欲改舊製,私造“竹刑”。他比子産還要激進,對子産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滿,曾經“數難子産之政”。甚至對於子産的鑄刑書他也多有批評,於是自編了一套更能適應社會變革要求的成文法,將其刻在竹簡上,人稱“竹刑”。晉人杜預說:鄧析“欲改鄭所鑄舊製,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 對於竹刑的具體內容,我們雖然不得而知,但從古人的評價即可看出,它是要改變鄭國的舊製,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禮義,也不接受當時國君的命令,衹能是體現新興的統治階級意志的東西。
  傳授法律知識,承攬訴訟。鄧析還聚衆講學,嚮人們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並幫助別人訴訟。《呂氏春秋》說:鄧析“與民之有訟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而學訟者不可勝數。”相當於收取律師訴訟費,大傢發現幹這項工作收益不錯,於是又紛紛參加他的法律培訓班。他擅長辯論,有人稱他“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但廣大民衆對於他的成功卻十分敬佩。
  在訴訟的過程中,他敢於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以非為是,以是為非。”在他的倡導下,鄭國出現了一股新的思潮,“鄭國大亂,民口歡嘩。”對當時的統治者造成嚴重威脅。繼子産、子大叔而任鄭國執政的駟顓對付不了這種局面,於是“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他們殺其人而用其法,可見其竹刑的合理性。
  另外,晉國的趙盾、趙鞅父子,叔嚮、士會等,也具有法傢思想的萌芽。趙鞅曾在晉國鑄了鐵鼎,即將趙盾所作的法典鑄在鐵鼎上。它與子産鑄刑鼎、鄧析作竹刑一樣,都是法傢先驅者製定法律和將法令條文公諸於世的一種重大舉措,這是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奴隸製的禮治的否定。與此同時他們還提出過“治國製刑,不隱於親”,“同罪異罰,非刑也”等主張法律平等、公正的執法原則。所有這些都成為後世法傢思想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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