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 人物列錶
班固 Ban Gu(漢代)蔡文姬 Cai Wenji(漢代)佚名 Yi Ming(漢代)
梁鴻   Liang Hong(漢代)枚乘 Mei Cheng(漢代)賈誼 Gu Yi(漢代)
淮南小山 Huai Naxiaoshan(漢代)司馬相如 Sima Xiangru(漢代)王逸 Wang Yi(漢代)
東方朔 Dongfang Shuo(漢代)王褒 Wang Bao(漢代)班婕妤 Ban Jieyu(漢代)
趙壹 Zhao Yi(漢代)秦嘉 Qin Jia(漢代)班彪 Ban Biao(漢代)
班昭 Ban Zhao(漢代)張衡 Zhang Heng(漢代)蔡邕 Cai Yong(漢代)
禰衡 Mi Heng(漢代)孔融 Kong Rong(漢代)毛亨 Mao Heng(漢代)
荀悅 Xun Yue(漢代)趙曄 Zhao Ye(漢代)韓嬰 Han Ying(漢代)
劉歆 Liu Xin(漢代)魏伯陽 Wei Bayang(漢代)鄭玄 Zheng Xuan(漢代)
戴聖 Dai Sheng(漢代)戴德 Dai De(漢代)董仲舒 Dong Zhongshu(漢代)
何休 He Xiu(漢代)趙岐 Zhao Qi(漢代)劉熙 Liu Xi(漢代)
馬融 Ma Rong(漢代)桓寬 Huan Kuan(漢代)陸賈 Liu Gu(漢代)
王符 Wang Fu(漢代)迦葉摩騰 Mahākāśyapa Matanga(漢代)竺法蘭 Du Falan(漢代)
安世高 An Shigao(漢代)支婁迦 Lokakasin(漢代)黃石公 Huang Dangong(漢代)
公孫弘 Gongsun Hong(漢代)氾勝之 Fan Shengzhi(漢代)劉安 Liu An(漢代)
王充 Wang Chong(漢代)仲長統 Zhongchang Tong(漢代)應劭 Ying Shao(漢代)
李膺 Li Ying(漢代)辛氏 Xin Shi(漢代)郭憲 Guo Xian(漢代)
黃憲 Huang Xian(漢代)桓譚 Huan Tan(漢代)揚雄 Yang Xiong(漢代)
史遊 Shi You(漢代)許劭 Xu Shao(漢代)京房 Jing Fang(漢代)
徐嶽 Xu Yue(漢代)焦延壽 Jiao Yanshou(漢代)許負 Xu Fu(漢代)
仲長統
漢代  汉末(179年220年)

諸子雜傢 the Eclectics, a school of thoughts flourishing in ancient China《昌言》

閱讀仲長統在百家争鸣的作品!!!
  字公理。山陽高平(今微山縣兩城)人。漢末唯物主義哲學家,進步的思想傢。少年時敏思好學,博覽群書。20餘歲時,便遊學青、徐、並、冀州之間.仲長統才華過人,但性卓異、豪爽,灑脫不拘,敢直言,不矜小節,默語無常,時人稱為狂生。凡州郡召他為官,都稱疾不就.後被尚書令荀舉薦為尚書郎,並參與丞相曹操的軍事。
  仲長統生活在東漢末年,社會動亂,皇親國戚,宦官豪門大族和以商業、高利貸起傢的大地主,形成了龐大的豪強地主集團,他們肆無忌憚地兼併土地,搜刮民財,造成地主階級同廣大勞動人民的嚴重對立。於是在漢靈帝中平元年(184年)爆發了張角領導的黃巾起義。在農民起義軍的沉重打擊下,腐朽的東漢王朝已名存實亡,滅在旦夕。仲長統著《昌言》,凡34四篇,10餘萬言,以泄義憤。仲長統認為“天”即自然,它沒意志和目的。“天”的運行有着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人們衹要順“天時”,如適時播種,辛勤管理,及時收穫,就有好收成。收多少不在於“天命”,而是在於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在政權得失上,仲長統批判了“神的旨意”。他認為創業者奪天下,建立霸業是由“人事”所致。同樣,王朝由盛而衰,毀業亡國,也是由“人事”所為。從根本上否定了宗教“天命 ”决定社會興衰的說教,從而否定了宗教神學的統治地位。這在兩漢歷史上,是“破天荒的卓見”。
  仲長統在思想中雖說有唯心主義的糟粕,但他一生,唯物主義思想和進步主張是他思想的基礎方面.他以“人事為本、天道為末”的唯物主義武器,批判了兩漢時期宗教神學的喧鬧,他的思想在中國哲學史上有着特殊的歷史地位.他是一位偉大哲學家和進步的思想傢。
  仲長統在政治思想方面,與當時流行的神權政治理論相對立,提出人事為本,天道為末,國傢興亡和社會治亂取决於“人事”,而不在於“天道”,主張廢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聯合執政體製,恢復西漢時實行的丞相執政制度,認為“任一人則政專,任數人則相倚。政專則和諧,相倚則違戾”。他對於外戚擅權尤加譴責,提出人君不可與掌權的大臣結為婚姻關係,已經結為婚姻關係者,就不要任用他掌權執政。
  仲長統在法製問題上有以下主要觀點:①因時勢决定法律,繁簡寬猛相濟。他雖然持儒傢“德主刑輔”觀點,強調德教是“人君之常任”,而“刑罰為之佐助”;但並不反對使用重刑。他主張“繁簡唯時,寬猛相濟”,當“□宄成群”,非嚴刑峻法不足以“破其黨”時,則必須使用重刑。法律之繁簡、輕重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而變化。②“治”、“亂”在於用法者。他認為,國傢 “治”、“亂”,不在於“法製”的不同,而在於統治者執行“法製”的好壞。“君子用法製而至於化,小人用法製而至於亂。均是一法製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亂,行之不同也”。③恢復肉刑有利於懲罰“中罪”。西漢文帝十三年(前 167)下詔廢肉刑,以髡、笞代替黥、劓、刖。此後,時有人提出恢復肉刑,東漢末期甚至開展爭論。仲長統也主張恢復肉刑。他認為在死刑和髡、笞刑之間增設肉刑,有利於懲罰“中罪”。因為對“中罪” 殺之則太重,髡之則太輕,如果沒有與“中罪”相適應的肉刑,必然造成執法上的混亂,使刑罰“輕重無品”,罪與罰“名實不相應”。
  
  仲長統的思想和才華集中表現在《昌言》之中。《昌言》是一部政治思想雜論集,共34篇,10餘萬言。後大部分散失,所存者不足十之一二,散見於《後漢書》、《群書治要》、《齊民要術》等書中,有輯佚本。
  在《昌言》中,仲長統十分重視研究社會歷史經驗和現實的社會生活,註重“人事”的作用,否定“天命”“上帝”對社會歷史的主宰作用。他提出“人事為本,天道為末”的論點,反對將自然現象與人間吉兇附會起來,強調“唯人事之盡耳,無天道之學焉”。認為“信天道而背人事者,是昏亂迷惑之主,覆國亡傢之臣也”(《群書治要》)。
  對於社會危機的根源,仲長統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他認為,社會統治地位和被統治地位的形成和劃分並不是永恆不變的。而是變化、發展的,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就在於統治者的享樂腐化,以及他們對人民的剝削和壓迫。他說:“彼後嗣之愚主,見天下莫敢與之違,自謂若天地之不可亡也;乃奔其私嗜,騁其邪欲,君臣宣淫,上下同惡:……荒廢庶政,棄亡人物,……怨毒無聊,禍亂並起,中國擾攘,四夷侵叛,土崩瓦解,一朝而去”。仲長統把社會歷史的發展概括為“亂世” ——“治世”——“亂世”,他用春秋至漢末近五百年的歷史發展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同時,他還用社會的原因來分析“治”與“亂”的原因,而不是用超社會、超自然的“天命”來解釋。
  在社會歷史觀方面,仲長統認為,政治上采取什麽措施,用不着求“天”問“神”,衹要考察現實社會的實際經驗,從中找到“損益”的答案就行。他主張一切治理社會的措施、法律,凡是對時代有利,對現實生活有效的,就說明它有采用和存在的價值,就必須堅持,相反的就應當放棄和反對;對過去行之有效的,而現在已經失去作用的,就必須改變,如果已經改變而還不如從前的,就應當仍然恢復原來的東西。這種以現實的實際效果决定政策的取捨的觀點,對於打破神學迷信的支配産生了積極影響。
  清代的嚴可均在評價仲長統時說:“然其闓陳善道,指抲時弊,剴切之忱,踔厲震蕩之氣,有不容摩滅者。繆熙伯方之董(仲舒)、賈(誼)、劉(嚮)、楊(雄),非過譽也”。(《全後漢文》捲八十八》)。清人馬國翰也說:“其言時事,切中利弊,繆熙伯以董、賈、劉、楊擬之,洵非溢美”(《玉函山房佚書》第十一函,第五十四册)。
  然而,仲長統的政治思想主張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是難以實現的。由於在現實中找不到出路,使他理想破滅,信仰動搖,並對傳統的儒傢正統思想産生了懷疑。在極度苦悶之中,他便想超塵拔俗,避世高蹈,《後漢書》說他“常以凡遊帝王者,欲以立身揚名耳,而名不常存,人生易減,優遊偃仰,可以自娛,欲卜居清曠,以樂其志。論之曰:‘使居有良田廣宅,背山臨流,溝池環匝,竹木周布,場圃築前,果園樹後。……躕躇畦苑,遊戲平林,濯清水,追涼風,釣遊鯉,弋高鴻。諷於舞雩之下,詠歸高堂之上。安神閨房,思老氏之玄虛;呼吸精和,求至人之仿佛。……消遙一世之上,睥睨天地之間。不受當時之貴,永保性命之期。如是則可以凌霄漢,出宇宙之外矣。豈羨夫入帝王之門哉’”!(《後漢書》仲長統本傳)。
  總之,仲長統對東漢末年社會政治的批判,是廣泛而深刻的,涉及到政治、經濟以及社會風習各個方面;從專權擅政的外戚、宦官,到貪欲昏聵的皇帝,他都順筆予以抨擊。他把社會禍亂的根源歸之於“愚主”,而希望明君賢臣改革弊政,實施正確政策,反映了中小地主階級在政治、經濟方面的要求。但是,黃巾大起義的風暴,以及變亂相繼的政治現實,又使他看不到本階級的真正出路,因而産生悲觀絶望情緒。其思隱居避世、慕老思玄,即這種心態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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