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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著名英國哲學家,為其中一個最具影響力的啓蒙哲學家,並被廣泛形容為自由主義之父。
作為英國歷史上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在知識論上,洛剋與喬治·貝剋萊、大衛·休謨三人被列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出重要貢獻。他發展出了一套與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主張政府衹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産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纔有正當性。洛剋相信衹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纔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麽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約翰·洛剋將國傢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並主張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行政權與對外權的統一;立法權是國傢最高權力。
洛剋的思想對於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産生巨大影響,並且被廣泛視為是啓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傢和自由主義者。他的著作也大為影響了伏爾泰和盧梭,以及許多蘇格蘭啓蒙運動的思想傢和美國開國元勳。他的理論被反映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上。
洛剋的精神哲學理論通常被視為是現代主義中“本體”以及自我理論的奠基者,也影響了後來大衛·休謨、讓·雅各·盧梭、與伊曼努爾·康德等人的著作。洛剋是第一個以連續的“意識”來定義自我概念的哲學家,他也提出了心靈是一塊“白板”的假設。與笛卡爾或基督教哲學不同的是,洛剋認為人生下來是不帶有任何記憶和思想的。
生平
1632年8月29日,洛剋生於薩默塞特郡的威靈頓村,一個距離布裏斯托大約12英裏的地方。他在同一天被受洗。洛剋的父親也叫做約翰·洛剋,是一名在薩默塞特郡擔任地方法官書記的律師,曾經在英國內戰時擔任議會派部隊的軍官。洛剋的母親艾妮絲·金恩是一名製革匠的女兒,據傳長的相當漂亮。洛剋的雙親都是清教徒。洛剋出生後不久,他傢搬到了布裏斯托以南7英裏的Pensford鎮區,洛剋在那裏的一個農村長大。
1647年,在父親的友人、也是國會議員的Alexander Popham的資助下,洛剋被送至倫敦就讀西敏(威斯敏斯特)中學(Westminster School)。在從西敏中學畢業後,洛剋接着前往就讀牛津大學基督堂學院。雖然洛剋的成績相當傑出,他卻對大學安排的課程感到相當乏味和不滿,他發現一些當時的哲學家例如笛卡爾等人的著作都要比大學裏教授的古典教材還要有趣。透過在西敏中學認識的同學理查·洛爾的介紹下,洛剋開始將興趣轉嚮一些實驗哲學和醫學的研究,並且成為了皇傢學會院士。
1656年,洛剋獲得學士學位,接着在1658年獲得碩士學位。由於在牛津期間廣泛學習醫學、並且曾與許多知名的科學家如羅伯特·波義耳、羅伯特·鬍剋共事,1664年,洛剋獲得了醫學學士的學位。在1666年,洛剋認識了沙夫堡伯裏伯爵,伯爵當時正為肝髒感染疾病所苦,在接受洛剋的悉心治療後相當感激,於是說服洛剋成為他的助手。
找到新工作的洛剋於是在1667年搬進了沙夫堡伯裏伯爵於倫敦的住所,兼任他的個人醫師。在倫敦,洛剋在知名醫師托馬斯·西德納姆(Thomas Sydenham)的指導下繼續研讀醫學,西德萊姆對於洛剋在自然哲學上的概念産生極大影響,這種影響可以在後來洛剋所著的《人類理解論》一書裏發現。
隨着沙夫堡伯裏伯爵的肝髒病情逐漸惡化,洛剋所學習到的醫學知識也備受考驗。洛剋負責協調其他幾名醫師一同參與治療,並且說服沙夫堡伯裏伯爵接受一次開刀手術(開刀在當時本身就是可能致命的)以移除肝髒內的囊腫。手術進行得相當成功,疾病也逐漸復原了,伯爵感激的稱贊是洛剋救了他一命。
在擔任沙夫堡伯裏伯爵醫師的時期,洛剋開始撰寫一些在後來被出版為《人類理解論》一書的草稿,其中有兩份草稿依然保存至今。也是在這個時期洛剋擔任了伯爵所創建的貿易與種植園事務委員會的秘書,提供伯爵有關國際貿易和經濟上的意見。
沙夫堡伯裏伯爵身為輝格黨的創立者之一,對於洛剋的政治思想有極大影響。伯爵於1672年被指派為英國大法官,洛剋也隨之參與各種政治活動。1675年,在伯爵於政壇失勢後,洛剋前往法國旅行。在1679年當伯爵的政治情勢稍微好轉時,洛剋又回到了英格蘭。也是在這個時期,很可能是出於伯爵的鼓勵,洛剋開始撰寫知名的《政府論》一書。本書一度被認為是洛剋替後來1688年的光榮革命進行辯護,但後來的學者們卻發現在光榮革命之前本書既已成稿。書中洛剋批評了托馬斯·霍布斯等人的獨裁主義政治哲學。雖然洛剋是與較具權勢的輝格黨共事,他所提出的自然權利以及政府理論在當時可說是相當激進而革命性的。
然而到了1683年,由於被懷疑涉嫌一件刺殺查理二世國王的陰謀(雖然根本沒多少證據能證明他直接參與了謀刺案),洛剋逃亡至荷蘭。在荷蘭,洛剋終於有時間繼續開始撰寫許多著作,花了許多時間重新校對他的《人類理解論》以及《論寬容》的草稿,直到光榮革命結束為止洛剋都一直待在荷蘭。在1688年洛剋跟隨奧蘭治親王的妻子一同返回英格蘭。在抵達英國後不久洛剋開始將大量的草稿出版成書,包括了《人類理解論》、《政府論》、以及《論寬容》都在這段時期接連出版。
洛剋的密友瑪莎姆女士(Masham)邀請洛剋前往她在艾塞剋斯郡的鄉下住所定居。雖然當時洛剋的身體狀況已經因為哮喘病發作而飽受折磨,他仍成為了輝格黨的英雄人物。在這段期間洛剋也經常與艾薩剋·牛頓等人討論各種議題。
從1691年開始洛剋一直住在瑪莎姆女士的傢中。在此期間,洛剋的健康狀況不斷惡化,最終於1704年10月28日去世,並被埋在艾賽剋斯郡東部的High Laver小鎮的一個教堂墓區。洛剋終身未婚,也沒有留下任何子女。
雖然洛剋一生中經歷了王政復闢、倫敦大火、倫敦大瘟疫等許多歷史事件,他仍沒來得及在有生之年看到他的理念被實踐。君主立憲製和議會民主製的發展在洛剋的時代都還處於早期階段。
著作
洛剋的著作中反映出了他的清教徒背景以及身為輝格黨員的一些政治立場。雖然洛剋經常被視為是現代政治自由概念的奠基者,他在書中提出的一些觀點也難免與現代的主流觀點有些差別。
洛剋的第一本主要著作是《論寬容》。洛剋對研究當時英國的於宗教寬容程度相當感興趣,他在死前寫下了許多主張宗教寬容的論文。非國教徒的新教徒背景長大的洛剋對於不同的神學觀點相當敏感。不過後來洛剋改變了立場,因為他對許多非國教徒的教派的行徑感到反感,轉而成為了英國國教會的堅定支持者。洛剋采取了較為寬容的宗教立場,但仍認為擁有一個國教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
而洛剋最知名的兩本著作則分別是《人類理解論》和《政府論》。《人類理解論》早在1671年便開始撰寫,有如洛剋描述的,在接下來18年裏斷斷續續撰寫纔完成了整本書,最後於1689年出版。雖然洛剋開始撰寫《政府論》的時間仍有待爭議,很明顯的是書中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在1679-1682年期間撰寫的。因此《政府論》一書最初不太可能是為了1688年的光榮革命纔撰寫的,雖然在光榮革命之後洛剋的確曾大幅修訂全書以替革命辯護。
《論宗教寬容》
洛剋最初是以不具名的方式在阿姆斯特丹發表了拉丁文的《論宗教寬容》一書,雖然這本書很快便被翻譯為英文出版。洛剋區分了一個教會與民間政府的差異,包括兩者在目標上的差異、以及在實踐的手段上的差異。政府是為了維持和平纔存在的,並且必須保有武力才能達成這個目標;而教會則是自願構成的群體,為了提供靈魂救贖纔存在的,而且必須使用說服的手段傳教。個人並不能被從他們自己的靈魂上分開,也因此政府並沒有提供他們救贖的責任,武力也不可能達成救贖的目標,即使能夠達成,以這種壓迫方法傳教的宗教也並不一定是真正良善的宗教。因此,即使當政府傾嚮於支持某個特定的教會時,政府不能為此而幹擾民間的和平。
不過,政府可以出自政治上的目標而管製宗教,例如禁止在公共場合宰殺動物以維持環境的衛生,即使是當這些政策妨礙了某些宗教傳統時亦然。而那些不願接受洛剋提出的寬容原則的宗教教派必然會企圖改變政府,也因此政府有權以維持和平為由加以鎮壓。由於沒有了對上帝的恐懼便沒有了信守承諾的理由,而社會的和平也需要人們願意保持承諾,因此政府可以在這種情況下主動推廣一部分的宗教發展。
《人類理解論》
在《人類理解論》一書中,洛剋批評了宣稱人生下來便帶有內在思想的哲學理論,他主張人所經歷過的感覺和經驗纔是形塑思想的主要來源。由於他在這方面的理論,洛剋可以被歸類為經驗主義者,而非他的批評者萊布尼茨等人所信奉的理性主義。《人類理解論》的第二捲提出了洛剋對於思想的理論,他區分出了被動取得的'“簡單思想”—例如“紅色”、“甜美”、“圓形”等等,與主動架構起來的“復雜思想”—例如數字、因果關係、抽象、實體觀念、本體、以及差異性概念。洛剋也區分了物體既有的“主要特質”—例如形狀、動作、和長寬高,以及“次要特質”—亦即“在我們體內産生不同感覺的能力”(II.viii.10),例如讓我們感覺到“紅色”或“甜美”的能力。洛剋主張次要特質是取决於主要特質的。在第二捲中洛剋也討論到了人的本體以及人的思想,他在這裏所提出的理論直到今天都還有所爭議。第三捲主要討論語言,第四捲則討論知識,包括了直覺知識、數學、道德哲學、自然哲學(“科學”)、以及信仰和輿論。
《政府論》
1689年到1690年寫成的《兩篇政府論》是洛剋最重要的政治論文。《政府論》的第一篇是對羅伯特·菲爾默的《君權論》(或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的反駁。洛剋極力並有效地駁斥了費尼默的君權神授的主張。洛剋主張政府的權威衹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有的基礎之上,並且支持社會契約論。不過他也強調社會契約論是可以廢除的。在第二篇中洛剋則試圖替光榮革命辯護(但根據拉斯萊特的考證,政府論發表之時,光榮革命尚未發生,因此這部著作是在呼喚一場革命而不是為已經發生的革命辯護),提出了一套正當政府的理論,並且主張當政府違反這個理論時,人們就有權推翻其政權。洛剋還巧妙的暗示讀者當時英國的詹姆斯二世已經違反了這個理論。
洛剋提出了一套與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他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他們的責任則是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透過洛剋稱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們就能理解為何他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經過勞動而獲得的財産的權利。由於在實踐上自然法經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護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統治也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這樣的統治也衹有在一個全體的法律體製下才能表現出來。因此所有的政府都衹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當立定的法律被違反、或是代理人濫用權力時,一個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當政府被宣告解散後,人民便有權再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以對抗舊政府的不正當權威,這種情況又可以稱為“革命”。
影響
洛剋對於哲學和政治哲學界産生極大影響,尤其是自由主義的發展。現代的自由意志主義者也將洛剋視為其理論的奠基者之一。他主張生命、自由、財産是人類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洛剋對於伏爾泰有極大影響,而他在自由和社會契約上的理論也影響了後來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托瑪斯·傑斐遜、以及其他許多的美國開國元勳。洛剋的理論激勵了後來的美國革命與法國大革命。洛剋在知識論上也有極大貢獻,他提出了“主觀性”——或稱之為“自我”的定義,Charles Taylor等歷史學家認為洛剋的《人類理解論》一書是現代哲學中有關自我的概念的奠基者。
財産理論
在《政府論》中洛剋主張公民社會是為了對財産權利提供保護纔産生的。洛剋所謂的財産是以拉丁文的“proprius”一詞為基礎,代表了一個人所擁有的東西—包括了擁有他自己。也因此,洛剋所謂的“財産”包括了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産”的權利。政治社會創立的目標便是為了提供財産權利更好的保護,因為財産能夠代表其成員私人的(非政治性的)利益,但卻無法代表一些衹有與共同體裏其他人結合才能實現的利益。
從這個理論延伸,每個人必然都在社會以外(例如在自然狀態下)擁有一些財産,因此政府並不是財産權利的唯一來源,也不能夠隨意挪用個人的財産。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標是為了保護財産權利,財産必然是先於政府存在並且完全獨立的。洛剋的對手羅伯特·費爾默爵士主張如果自然狀態真的存在(他否認其存在),那麽所有東西必然是屬於公共所有的,私人財産不可能存在。托馬斯·霍布斯對此也抱持類似的看法。洛剋因此提出了一套解釋財産如何在沒有政府的情況下存在的解釋:
首先,洛剋主張每個個人都“擁有”他自己,所以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都是同樣自由而平等的。因此,每個人也必然擁有他勞動所得的産品,要否認這點便等同於將他視為奴隸。也因此每個人都有權在自然賦予的資源上混合他自己的勞動:一顆長在樹上的蘋果對所有人都沒有用處,衹有當某個人將其采收後它纔有可能被食用,而蘋果便成為了那個采收的人的財産。洛剋同時提出另一種論點,他主張我們必須允許蘋果被采收為私人財産,否則無論世界上的資源有多麽豐富,所有人類都衹有餓死一途。一個人也必須被允許進食,因此他有權利食用經過他勞動所得的果實(同時他也有權拒絶其他人食用他的果實)。當蘋果被他吃下的,他也必然是這顆蘋果的所有人,無論是在他咀嚼時、當他啃咬時、當他將蘋果送至嘴邊時,衹要他在這棵蘋果上混合了他的勞動(透過采收它的動作)。
不過這還沒有說明為何一個個人應該被允許在自然賦予的資源上混合勞動。由於人必須進食,采收蘋果也是必要的,但這還不足以解釋為何人們必須尊重其他人的財産。因此洛剋假設在自然狀態下資源是相當豐富的:衹要其他人還有機會取得“同樣多”和“同樣好”的資源,一個人便有權利拿走一部分的自然資源,而由於自然資源是相當豐富的,一個人可以在拿走所有他自己會用到的資源的同時,也不會侵犯到其他人的資源。除此之外,一個人不可以拿走超過他能使用到的數量,以免資源被糟蹋。洛剋也因此提出了兩個取得財産的但書:“同樣多和同樣好”的條件、以及避免“浪費糟蹋”的條件。
透過這一連串理論,洛剋主張一個完整的經濟體製的確可以在沒有政府的自然狀態下存在。私人財産因此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的,社會也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産纔形成的。
纍積的限製
勞動創造財産,但財産的纍積也有其限製。依據洛剋的說法,沒有被使用的財産是一種浪費,也是對於自然的侵犯。不過,隨着“長久産品”的引進,人便可以賣出他們手上過多的會腐爛的産品以交換長久産品,如此一來便不會違反自然法了。由於黃金、銀塊、和其他各種貴金屬及寶石並不會腐爛,除了美觀價值以外,它們對於人的生存是沒有用處的。也因此一個人可以自由的纍積它們,或者以它們進行貿易換取食物。透過人與人之間的自願同意,它們便成為了貨幣(一個人可以用黃金換取蘋果、而另一個人則可以用黃金換取小麥)。透過貨幣的買賣,一個人便能夠避免對於資源的浪費,例如在果實腐爛之前便將它們變賣以讓他人食用。但是貨幣機製的使用也使得對物品的過多占有。洛剋最終對於采用貨幣機製采取了一種至少在表面上看來不太連貫的態度。
政治理論
與托馬斯·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剋相信人的本質是帶有理性和寬容的。但與霍布斯相同的是,洛剋認為自私是人性的本質,這也是他在貨幣理論上的基礎。洛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獨立的,沒有人有權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産”。洛剋也主張應該對政府權力實行監督與製衡,並且認為當政府背叛了人民時,革命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這些理論對於美國憲法及其獨立宣言都有極大影響。
卡羅來納憲法
洛剋經常被視為是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也是美國革命的先驅。不過,學者批評洛剋曾透過一間英國公司投資了在新大陸的奴隸交易,也批評他在擔任沙夫茨伯裏伯爵秘書期間曾參與了卡羅來納憲法(Fundamental Constitutions of Carolina)的起草,那份憲法在新大陸的卡羅來納州建立了一套封建的貴族制度、並且給了奴隸主對奴隸的絶對控製權。一些人認為洛剋提出的圈地財産的理論正當化了對於美洲原住民的土地侵占。學者舉出洛剋在著作裏的反貴族和反奴隸理論,質疑他言行不一。
自我理論
洛剋是不列顛經驗主義的開創者,雖然他本人並沒有完全貫徹這種哲學思想。洛剋認為人類所有的思想和觀念都來自或反映了人類的感官經驗。洛剋將“自我”定義為“會以意識思考的東西(無論其本體,無論其是由何種精神、物質所單獨構成或混合而成,皆是如此),這種東西是可以進行感覺的,會感覺到快樂或痛苦、幸福或不幸,而其意識延伸的程度,便是其自我所關心的程度。”但洛剋並沒有忽略“本體”的重要性,他寫道:“肉體是構成人的一部分。”因此洛剋認為“自我”是一種在體內的自我察覺、以及自我意識的反射。在《人類理解論》中洛剋解釋了這種意識靈魂的發展過程,他批評了聖奧古斯丁派所提出的人生下來皆帶有原罪的理論,也批評了笛卡爾提出的人生下來皆帶有基本邏輯知識的理論。洛剋認為人的心靈開始時就像一塊“白板”,而嚮它提供精神內容的是經驗(即他所謂的觀念)。觀念分為兩種:感覺的觀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觀念。感覺來源於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則來自於心靈觀察本身。與理性主義者不同的是,洛剋強調這兩種觀念是知識的唯一來源。洛剋還將觀念劃分為簡單觀念和復雜觀念,不過並沒有提供合適的區分標準。我們唯一能感知的是簡單觀念,而我們自己從許多簡單觀念中能夠形成一個復雜觀念。洛剋在《教育漫話》一書就是他對於如何教育這種空白心靈的大綱;他相信教育纔是構成人最重要的部分,或者更根本的說,心靈開始時都衹是一個“空櫥櫃”,他還說:“我想我會說在我們所遇到的人之中,其中有九成的人的好壞或是能力高低,都是取决於他們所受到的教育。”
洛剋也主張“在我們嬰兒時期所受到的任何瑣碎印象,都會對我們以後有相當重大而持久的影響。”他主張在一個人年輕時所形成的聯想(觀念的聯合)比那些後來纔形成的更為重要,因為它們是自我的根源—它們是第一波留在“白板”上的印象。在《人類理解論》中,洛剋引入了這些概念,還提出了一個例子:例如我們不應該讓一個“愚蠢的女僕”告訴小孩在晚上時會有“小妖精和鬼怪”出沒,否則“夜晚便會永遠和這些可怕的念頭結合在一起,他從此再也擺脫不掉這些想法了。”洛剋的聯想理論大大影響了後來的聯想心理學,對18世紀的思想也産生了極大的影響——尤其是對於教育理論。幾乎所有的教育傢都會警告父母不該讓小孩們發展出負面的聯想。這也推動大衛·哈特利在《人之觀察》(Observations on Man,1749年)一書中嘗試去發現聯想理論的生物學機製,從而導致了心理學和其他新學科的發展。
主要著作
- (1689) 《論寬容》—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 (1690) 《論寬容第二篇》—A Secon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 (1692) 《論寬容第三篇》—A Third Letter for Toleration
- (1689) 《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 (1690) 《人類理解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 (1693) 《教育漫話》—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 (1695) 《聖經中體現出來的基督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 the Scriptures
- (1695) 《為基督教合理性辯護》—A Vindication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未發表的著作
- (1660)First Tract of Government(或the English Tract)
- (c.1662)Second Tract of Government(或the Latin Tract)
- (1664)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aw of Nature(拉丁文寫成,後被翻譯為英文)
- (1667)Essay Concerning Toleration
- (1706)Of the Conduct of the Understanding
- (1707)A Paraphrase and Notes on the Epistles of St. Paul
洛剋的墓志銘
(從拉丁文翻譯而來)
“停下你的腳步阿,路人!躺在這裏的就是約翰·洛剋。如果你想問他是怎麽樣的一個人,他會說他是一個以自己的小財産過着滿足生活的人。身為一個學者,他以追求真相為他學習的唯一目標,你可以在他的著作裏發現這點,任何有關他的事物都寫在他的著作裏了,也都比本墓志銘對他的贊美還要真實。確實,他的美德,並不足以讓他自己提出來炫耀、也不足以拿來給你做為典範。讓他犯下的邪惡隨着塵土掩埋吧。如果你要尋求作人的典範,去從聖經裏找尋吧;如果你要尋找邪惡的典範,希望你不會找到它;如果你要尋找死人(如果這能夠幫助你的話),你在這裏就可以找到一個、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地方找到啊。”
延伸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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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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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鏈接
- 著作的全文
- 古騰堡計劃中約翰·洛剋的作品
- 史丹佛哲學百科的傳記
- 傳記
- 洛剋的手稿收藏
- The Digital Locke Project
- 江宜樺:〈洛剋的自由主義思想〉(2008年)
- 江宜樺:〈西方自由主義之父洛剋〉(2010年)
John Locke FRS (/lɒk/; 29 August 1632 – 28 October 1704) was an English philosopher and physician, widely regarded as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of Enlightenment thinkers and commonly known as the "Father of Liberalism". Considered one of the first of the British empiricists, following the tradition of Sir Francis Bacon, Locke is equally important to social contract theory. His work greatly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epistemology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His writings influenced Voltaire and Jean-Jacques Rousseau, many Scottish Enlightenment thinkers, as well as the American Revolutionaries. His contributions to classical republicanism and liberal theory are reflec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Locke's theory of mind is often cited as the origin of modern conceptions of identity and the self, figuring prominently in the work of later philosophers such as Jean-Jacques Rousseau, David Hume, and Immanuel Kant. Locke was the first to define the self through a continuity of consciousness. He postulated that, at birth, the mind was a blank slate, or tabula rasa. Contrary to Cartesian philosophy based on pre-existing concepts, he maintained that we are born without innate ideas, and that knowledge is instead determined only by experience derived from sense perception, a concept now known as empiricism. Demonstrating the ideology of science in his observations, whereby something must be capable of being tested repeatedly and that nothing is exempt from being disproved, Locke has said that "whatever I write, as soon as I discover it not to be true, my hand shall be the forwardest to throw it into the fire." Such is one example of Locke's belief in empiricism. Challenging the work of others, Locke is said to have established the method of introspection, i.e. observing the emotions and behaviours of one's se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