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义说部 西漢演義   》 第九十九回 長樂宮高帝拒醫      甄偉 Zhen Wei

  其人為誰?乃項伯之子項東也。東曰:“陛下昔日屯兵霸上,與楚相拒,楚王欲起兵劫寨,臣父以子房故舊,遂忘同姓,親冒矢石,直抵漢營,報知陛下,相與結好。續後回楚,復又與陛下解釋,以此霸王息兵,次日鴻門設宴,臣父又與項莊舞劍,極力與陛下維持,陛下得以無事。其後成臯,霸王置太公於俎上,又得臣父以言力阻,太公得以保全。臣父之功,不在紀信、夏侯嬰之下。陛下今日與殿下論功,一言不及臣父,因此臣隨侍從,遂冒死敢為陛下言之。”漢帝聞東之言,愕然自失曰:“寡人久欲結昔日之盟,復二姓之好,但連因各處徵討,未有暇時,今聞汝言,使我自愧。”是日,使傳命以少華公主與項東結親,令叔孫通議禮,擇日成婚,永結盟好。項東自此與公主合親,住居隆慶府,封東為昭信侯不題。
  卻說帝因徵英布為流矢所傷,舊病復作:又屢幸戚姬,遂成重疾,呂後與宮嬪議曰:“帝今有重疾,又終日尚在西宮,倘有不虞,何以定後事?”宮嬪曰:“此事當召絳、灌諸臣同殿下往西宮,勸帝回長樂宮養病,此是正理。若娘娘諫勸,恐帝終不聽。”後曰:“汝等所見甚有理。”即召審食其、呂澤,傳命召縧、灌諸大臣同殿下赴西官,請漢帝回宮。諸大臣曰:“娘娘聽見甚有理。”衆人即同殿下前到西宮,候於福順門之久,傳與官嬪。宮嬪報知漢帝,帝曰:“此必呂後見我有病,以此着太子同群臣,欲請我回宮。”威姬曰:“陛下若回宮,捨我在此.終被呂後所害,臣妾再不得見天顔矣!”言畢淚如雨下,拜伏於禦榻之前。帝曰:“待諸臣進內,我自有話說。”遂傳旨着太子諸臣進內。
  太子與群臣入內,見帝面容黃瘦,四體沉重,叩首於禦榻前哀告曰:“陛下春秋已高,又兼有疾,久在於此,雖朝夕歡樂,似非養聖之所,臣等愚見,欲奉迎陛下回正宮靜養,以保萬年,則太子之大孝,臣等之至願,兼盡之矣。”帝曰:“我之得疾,蓋因久於兵馬,此懷終日鬱鬱,所以睏而成疾。今居於此,自覺心志舒暢,或可以保安,豈可復遷改他處?倘愈加潰亂,非汝等所以慰我也。”有樊噲續到,拜伏於地曰:“陛下起自布衣,遍歷天下,誅秦滅項,何其壯也!今乃顧戀戚姬,遂忘初志,想娘娘與陛下同其患難,共成大業,不得與陛下相處正室,失天地配合之宜,臣等甚為陛下不取也。今殿下與群臣冒罪哀請,陛下若復執一不回正宮,又失父子之情,君臣之義,陛下何以示法萬世乎?”帝見群臣哀請之至,不得已,遂起,扶病過長樂宮養病。戚姬送帝回正宮,拜見呂後畢,仍回西宮不題。
  且說呂後與群臣計議,欲請名醫看疾,陳平曰:“此去長安二百餘裏,櫟陽北山下,有一醫人,極知脈理,善療諸病。娘娘可差人以禮請來看視,或能治之也。”後即具禮差人,前赴櫟陽請醫,一日醫人至長安,入內先見呂後,呂後備將帝所得病癥一一告知,醫人曰:“此病雖沉重,然帝元氣素壯健,若以良藥,漸漸調理,敢保萬安。”後喜曰:“汝若能以治之,必重加封賞,富貴不輕也。”後遂引醫入內見帝,醫奏曰:“陛下之疾,亦不難治,料加以良藥,旬日即愈也。”於是帝嫚駡曰:“何乃引此山野匹夫,妄為可否耶?我起自布衣,提三尺劍,遂取天下,豈非天乎?我命在天,雖扁鵲神醫,亦何益哉!”帝堅意不使醫治病。帝賜金五十斤,仍發回櫟陽。
  漢帝自此飲食少進,病益沉重。呂後朝夕侍於左右,因問:“陛下萬一萬歲後,蕭相國死後,誰可以代之?”帝曰:“曹參可。”又問其次,帝曰:“王陵可,陵少戇,陳平可以佐之,陳平智有餘,然難以獨任。周勃重厚少文,然安劉氏者必勃也,可令為太尉。”呂後復問其次,帝曰:“此後亦非我所知也。”太子亦入內問疾,帝曰:“吾老矣,此疾不可起,汝仁厚有餘,足可以保天下,但趙王如意,母於之命,皆賴汝保全,父之所愛者,子亦愛之,然後為孝,汝當識之!”太子曰:“君父之恩,手足之情,二者皆不可失。陛下善保竜體,他念不足慮也。”帝囑之後,病勢愈重,遂不復言。乃於大漢十二年,夏四月甲辰,帝崩於長樂宮,原高帝生於秦昭王五十一年,崩於是年,壽六十三歲。帝崩四日後,呂後秘不發喪,召呂澤、審食其計議,立意要謀害功臣,未知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第一回 勝秦師異人被虜第二回 不韋風鑒識異人
第三回 安國君剖符立嗣第四回 智異人竊通朱氏
第五回 不韋竊異人還國第六回 呂政立暗絶秦嗣
第七回 始皇命徐福求仙第八回 張良使力士擊車
第九回 趙高矯詔立鬍亥第十回 芒碭山劉季斬蛇
第十一回 會稽城項梁起義第十二回 範增獻策立楚後
第十三回 章邯劫寨破項梁第十四回 項羽殺宋義救趙
第十五回 楚項羽九敗章邯第十六回 秦趙高權傾中外
第十七回 項羽聽諫伏章邯第十八回 收酈生智藉張良
第十九回 望夷宮二世被害第二十回 劉沛公還軍灞上
第二十一回 範增觀象識興衰第二十二回 項伯夜走救張良
第二十三回 賀亡秦鴻門設宴第二十四回 項羽殺嬰屠鹹陽
第   [I]   [II]   [III]   IV   [V]   頁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