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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 我当代表十年 》
第96节:第九章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4)
赵咏秋 Zhao Yongqiu
我观察到各级卫生部门也发出通知和纪律规定,在医院的走廊上张贴着,一律不准用B超对孕妇进行非医学鉴定,对违规的医务人员将追究纪律责任。但医生照样偷着做,人流不断在发生,有农村妇女告诉我:
"我们孕妇本人也并不愿意去做鉴定,一般是被丈夫、公婆逼的。不生男孩的妇女在家庭里会受到公婆、丈夫的歧视和虐待。有的还被逼离婚呢。"
耳边听到的反映更多起来:
"这个现状不制止不行了,以后男孩找不到媳妇了。"
"看来纪律约束效果不佳,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要依靠法律来制裁,否则制止不住的。"
这个状况不是一个地方或地区的事情,全国媒体都有反映。
一定要呼吁法律制裁!我下定了决心。
法律如何制裁?我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与刚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一样,都没有找到具体制裁办法。其中《计划生育法》仅有如此规定:"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我翻阅了《刑法》,寻找制约的依据,但是,我发现现行《刑法》中也同样缺乏具体的罪行匹配和实施条件,无法操作。
我咨询了卫生系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他们说目前只是以行政处罚为主,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事情难以禁止。
《刑法》必须修改!必须明确对人工鉴别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量刑的具体条件和罪名,只有这样,才能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止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我提出了《关于修改刑法,打击鉴定选择胎儿性别行为的议案》:
关于修改《刑法》
打击鉴定选择胎儿性别行为的议案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由于许多农民存在重男轻女思想,为了保证生出男孩,往往借助超声波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如果确认是女婴,则采取人工终止妊娠。这一随意剥夺女性胎儿出生权的行为,不仅是对女性(胎儿)人身权利的侵犯,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对抗,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而且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危害。近年来,这一行为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文件进行控制,开展专项治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对违反者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依据行政文件进行处罚的力度太小,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处罚又缺乏具体的罪行匹配和实施条件,无法操作。使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非但没有遏止,而且愈演愈烈。男女新生儿的比例还在进一步扩大。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明确对人工鉴别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量刑的具体条件,以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止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我们建议将非医学需要人工选择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行为(包括提供方和需求方行为)统一纳入侵犯人身权利和平等权利罪行。
1.?在《刑法》第四章第三百三十五条后增加新的条款:利用超生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以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并进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违背就诊人意愿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刑法》第四章第三百三十五条后增加新的条款:强迫怀孕妇女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包括孕妇的亲属),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议案,得到众多代表的支持,有的代表看到标题就毫不犹豫地签了名。其他代表团也有不少代表提出相同议案或建议。
实际上,近年来婴儿性别失衡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高度关注。2005年3月6日,中央电视台记者以"多策并举扭转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为题专门采访了我和其他几位代表,我向央视记者陈述了关于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奖励扶助制度,以解除农村纯女户和独子家庭的后顾之忧的观点。
2005年3月6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令我欣慰的是,大会将我领衔提出的这个议案列入了正式议案。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2006年4月24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由于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应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常委中存在较大分歧,此次审议的草案去掉了该项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论证。
但是,国家没有停止关注,200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要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要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07年3月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一丹两会信箱"再次以"关注性别比 关爱女孩"为题,对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和我、濮存昕、王桂兰几位代表委员进行了采访,其中张维庆表示,我国20岁到45岁的年龄段中,到2020年,男性要比女性多出3000多万人。根本原因是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不孝有三等传统观念影响根深蒂固。我国现在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实际困难,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也导致了一部分农民有多生男孩的愿望。张维庆表示,解决这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统筹解决。
我告诉记者:现在我们从资料上看到公布的情况,只是一个平均值,实际上是把城市的小孩子和农村小孩子进行平均以后得出一个数据,这个数据我们已经感觉到很严重了。但是在农村或者是在流动人口中间,比例失调的情况比这个数据还要严重得多。据我的了解,在某些农村里面,整个村可能一连几年都生男孩,不生女孩。要解决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问题,首要是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要大力提倡在农民中推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另外建议为纯女户、就是只生养了一个女儿的家庭,发放特殊补贴。
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经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正被纳入和谐农村的建设蓝图之中。我高兴的看到,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对独子户和纯女户家庭建立了奖励和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举措将推动农民生育新观念的建立,农村人和城里人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也将逐步得到解除。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将给农村女孩撑起一片阳光灿烂的天空。
从黄石市选出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振有(左3)、肖旭明(左2)、吴少勋(左1)、王月娥(左4)、赵咏秋(左5)在人民大会堂湖北厅前合影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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