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 天变(中国历代宫廷政变全景)   》 东昏失德亡天下--萧衍起兵以梁代齐(5)      张惠诚 Zhang Huicheng

  恩悻中有一个叫徐世标的人尤为萧宝卷宠信,被任命为骁骑将军。萧宝卷每次杀人,都派他去执行。国家派重臣外出打仗,都要派他做监军。他的权力特别大,曾得意地说:“别看我是一个五百人的军主,权力却不比万人都督校”后来他利令智昏,竟想谋反,阴谋被发现后灭族。
  宦官王念孙,年龄不过十三四岁,却很受萧宝卷宠幸。他经常干预朝政,甚至敢于骑马入殿,当面和萧宝卷顶撞。因为他权势熏天,很多公卿大臣都巴结他。至于其他人,如茹法珍、梅虫儿、王亘之等人也都是一些权倾邦君的无耻之徒。他们口含天宪,恣意妄为。萧遥光、陈显达、崔慧景等人的叛乱被平定以后,朝廷曾发布赦令,赦免胁从之人,但他们却根本不按赦令办事。为了搜刮钱财,很多没参与叛乱但家境富裕的人,都被牵连入狱,折磨而死,其家产也全部流入这些无耻之徒的腰包。有些参与叛乱的死党,因为贿赂他们,却被赦免无罪。
  萧宝卷对公卿大臣们刻薄寡恩,对宦官恩悻们却宠爱有加。他常称茹法珍为阿大、梅虫儿为阿兄,并经常骑马到恩悻们的家里去游宴,有吉凶大事都亲自庆吊。潘贵妃的父亲潘宝庆本是市井小人,其女儿被萧宝卷宠幸后,他也狗仗人势,为非作歹。他常与恩悻们勾结在一起,见人财物莫不夺取,怕留后患就再把人杀掉。萧宝卷整天和这些人在一起,当然不会做出什么好事来。多行不义必自毙,他的垮台也是必然的。
  二、嗜血的年代
  齐明帝临死时,曾告诫萧宝卷说:人该杀就杀,不能犹豫。做其他事情也是这样,一定要果断,不能落在别人后面。萧昭业本来想杀我,但他优柔寡断,最终被我杀掉。这是你的鉴戒,一定要记祝齐明帝作为一个皇帝,临死时以杀人事告诫继承人,继承人即使是一个贤明的君主,也会按他的遗训办事的,更何况萧宝卷这样一个荒诞残暴的人呢?
  萧宝卷当皇帝后,父辈的长处(诸如生活节俭、有办事能力等)一点也没学到,残忍嗜杀的性格却完全继承下来了。他牢记父亲死前遗训,杀人时疾如闪电。往往猜忌一动,杀机即起;杀机一起,即刻行动,不做任何考虑,也无任何预兆或迹象。这种恐怖政策,连续激起了巨大的兵变,最终把萧宝卷送上了断头台。
  齐明帝临死时,遗命始安王萧遥光、尚书令徐孝嗣、右仆射江祏、右将军萧坦之、侍中萧祀、卫尉刘暄辅佐萧宝卷。他对儿子说:“这些人中有的是宗室,有的是外戚,有的是当年帮助我夺取天下的功臣,都有治理天下的经验。五年之内,你可以放手让他们去干。但到你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以后,就要独揽大权,再也不要委之他人。”
  由于有齐明帝的遗命,所以六个辅政大臣权力很大,当时被称为“六贵”。
  齐明帝虽然令六个人同时辅佐萧宝卷,但他寄希望最大的是江祏、江祀兄弟。这两个人是亲兄弟,他们的姑母是齐明帝的母亲,亦即萧宝卷的祖母。由于有这种关系,二人一直是齐明帝的得力助手。齐明帝临死以嗣子托付,江祏兄弟也尽力辅佐。怎奈萧宝卷太不成器,声色犬马,无所不好。国家大事,视若儿戏。江祏兄弟觉得长此下去,会危及萧齐天下,便有意废黜萧宝卷,另立萧宝玄(齐明帝第三子)为帝。但是,他们的计划却受到另一个辅政大臣刘暄的反对。
  刘暄是萧宝卷、萧宝玄的母舅。他反对立萧宝玄为帝,并不是因为他忠于萧宝卷,而是因为他与萧宝玄有矛盾。起初,萧宝玄为郢州刺史,刘暄曾以外戚的身份代行州事。他对萧宝玄要求很严,却未免过于苛刻。州中有人献给刘暄一匹好马,萧宝玄听说后想看一看,刘暄说:“马有什么好看的?”始终不让他看。萧宝玄的爱妃想吃鸡肫,派人向刘暄索要。刘暄却说:“早上刚吃过蒸鹅,不必再吃鸡肫了。”回绝了她的要求。因此,萧宝玄对他很反感。现在,江祏想拥立萧宝玄为帝。刘暄觉得,万一此事成功,自己的日子必定不好过。所以,他反对拥立萧宝玄,而主张立萧宝玄的弟弟萧宝寅。后来,他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了萧遥光,却不料又遭到萧遥光的反对。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后一章回 >>   
序言(1)序言(2)
目录由一个玩笑引发的政变(1)
由一个玩笑引发的政变(2)由一个玩笑引发的政变(3)
毒美人祸乱邦国(1)毒美人祸乱邦国(2)
毒美人祸乱邦国(3)毒美人祸乱邦国(4)
熊掌难熟--楚商臣弑父夺位(1)熊掌难熟--楚商臣弑父夺位(2)
熊掌难熟--楚商臣弑父夺位(3)熊掌难熟--楚商臣弑父夺位(4)
鱼腹藏剑--公子光谋权夺位刺王僚(1)鱼腹藏剑--公子光谋权夺位刺王僚(2)
鱼腹藏剑--公子光谋权夺位刺王僚(3)鱼腹藏剑--公子光谋权夺位刺王僚(4)
鱼腹藏剑--公子光谋权夺位刺王僚(5)鱼腹藏剑--公子光谋权夺位刺王僚(6)
移花接木--楚李园献妹夺权(1)移花接木--楚李园献妹夺权(2)
移花接木--楚李园献妹夺权(3)一本万利--吕不韦窃国始末(1)
第   [I]   [II]   III   [IV]   [V]   [VI]   页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