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思考 內闈—宋代的婚姻與婦女生活   》 第三章 做媒      伊沛霞 Patricia Ebrey

  如果我們可以相信傳記作者——我看不出有什麽理由不信——宋代的大多數父母都變得特別喜歡女兒。這時的女兒十五歲左右,似乎很討父母喜歡——甜美,順從,聰明,可愛。士人家庭一般都教女兒讀書,父親們似乎很欣賞女兒有特別的天分(第6章將更充分地討論這一點)。我們被告知,侯氏(1004—1052)格外具有期望中的聰明伶俐,喜歡讀書。她的父親“愛之過於子”,喜歡與她討論政治問題。①錢氏(1030—1081)的傳記說她比一般的女孩子聰明得多:“自垂髻迨笄總,習祖訓,隸文史,至於筆札書記之事,過目則善焉,故二親齊而愛之。”②蘇紳(1019年中舉)晚年得女,特別寵愛這個1031年出生的女兒。“以其秀且慧,故特撫愛之。始稚而孩已能言,漸誦章句。少長而承禮義之訓,又能秉筆為詞語。及笄,擇配且久……”③
  父 母 的 負 擔
  慈父慈母當然想讓愛女找到好婆傢。然而即使他們願意相信婚姻是命定的,但還是知道給兒子或女兒找一個好配62偶並不容易。程氏(1061—1085)25歲還沒有出嫁。她去世以後,她的叔父程頤苦心解釋這一切是怎樣發生的:
  幼而莊靜,不妄言笑;風格瀟灑,趣嚮高潔;發言慮事,遠出人意;終日安坐,儼然如齊;未嘗教之讀書,而自通文義。舉族愛重之,擇配欲得稱者。其父名重於時,知聞遍天下,有識者皆願出其門。訪求七八年,未有可者。既長矣,親族皆以為憂,交舊鹹以為非,謂自古未聞以賢而不嫁者。不得已而下求,嘗有所議,不忍使之聞知,蓋度其不屑也。母亡,持喪盡哀,雖古篤孝之士,無以過也,遂以毀死。
  ……
  衆人皆以未得所歸為恨,頤獨不然。頤與其父以聖賢為師,所為尚(一作常)恐不當其意,苟未遇賢者而以配世俗常人,是使之抱羞辱以沒世。頤恨其死,不恨其未嫁也。④
  按照程頤對此事的看法,他哥哥想找到一個盡可能配得上他女兒的男子,但卻很難找到,因為他的女兒太出色了。對於程頤和程顥而言,讓她與不如她的男人結婚會使她蒙羞。但是怎樣纔叫般配呢?程頤言下之意是說沒有人像他的侄女那樣高尚、博學?其他史料似乎表明,與才子配對的通常不是纔女而是美女。袁采認為每個人都懂這些道理,不要讓“愚癡庸下”的兒子娶美貌的女人、“醜拙狠妒”的女兒嫁貌美的男人。⑤因此有纔而不美的女人可能很難匹配。男人想得到的是那種“侍巾櫛”的漂亮、年輕的姑娘。
  但是男女的組合不衹在個人之間,還是家庭之間的聯姻,許多關於擇偶的討論都着眼於後者。曾鞏(1019—1083)在父親死後面臨着為9個妹妹找丈夫的重任。他形容自己為“大懼失其時,又懼不得其所歸。”⑥傢人可能會想,既然如此喜歡女兒,63何必經常挂念着找女婿?但是很明顯,還有其他原因,不一定是清楚、周全地考慮過的,但冥冥之中似乎有一種力量驅使他們急着為女兒找婆傢。有一個失嫁的女兒或讓女兒下嫁,看起來都有點羞恥,衹在她具有重大缺陷(瞎、聾、反應遲鈍)時纔說得通。這類不必要的考慮迫使朝廷付出很大努力為所有的宗室女(包括與皇帝關係很遠的)找到合適的丈夫。⑦甚而,正如明顯貫穿本章的,男女雙方都把姻親視為得力的朋友和同盟者。找到一個有才華的女婿或家庭名聲好的新娘等於得到一個可以反過來在社會和政治生活中獲得幫助的家庭。但是全面、公允地說,父母做的决定是基於道德方面的: 他們認為自己選了好的人、好的家庭而不是壞的。這樣做忽視了男女本人的利益,他們的利益可能和家庭的不一致,特別是對嫁出去的女兒而言。女兒嫁到名門望族,哪怕很遠,或給比她大15歲的男人做續弦,父母難道不過問一下女兒在那裏會不會處於弱勢?相反,他們樂觀地以為女兒的和自己的利益都已經得到了: 因為嫁到好人傢,所以雙方都會好。
  兩傢聯姻一般被設想為門當戶對,但在這件事裏,選新娘的和挑女婿的看起來關心的事情不同。如果家庭關心的主要在於延續自傢嗣脈,父母更註意挑選生養孫子的兒媳而不太註意為女兒選丈夫,是講得通的。然而,程頤在另一篇文章裏哀嘆,普遍的傾嚮是父母更為女兒的事操心。⑧這個斷言可能違背程頤原有的“什麽纔是正確的”的觀念,但其中有一個特定的邏輯,不無道理。兒子婚後仍留在傢裏,父母不必為他的利益擔心。對於女兒,父母不衹為她選配偶,還包括選家庭和前途。她的全部福祉都與婚事利害攸關。辦婚禮時貼的對聯最常見的句子是請父親不要為女兒找平庸的丈夫。⑨父母親為了緩解憂慮,常常轉嚮算命先生,請他看一看自己做的决定好不好。
  由於挑選結婚對象這麽復雜,有的人傢在孩子很小時就開始物色未來的配偶。司馬光指責有些人喜歡為小孩子、甚至沒出生的胎兒張羅婚事;10年、20年後兩人並不相配,致使提議者蒙受不光彩的聲譽。袁采持同樣觀點反對過早訂親,64他說,聲譽和財産的得失無從預測,而預期中的女婿會變得放蕩,兒媳會任性專橫。
  不過,孩提時代的婚約常被看成是兩傢聯繫緊密、力量更大的值得驕傲的象徵。王氏(1031—1098)的傳記說范仲淹(989—1052)是她父親的好朋友,年輕時二人就相約讓子女結親。後來王氏與范纯仁(1027—1101)結婚,王氏之妹與范氏之弟結婚。史氏(1246—1266)的傳記提到她父親非常感謝袁似道(1191—1257)在自己生病時每天都來看望,故建議當時6歲的她終有一天與當時7歲的袁氏之子結婚。親戚間的聯姻看來尤其像早已約定。開封比鄰而居的兩個官宦家庭同時還是姻親,“邢”的妻子是“單”的妹妹。單氏之子和邢氏之女還在襁褓中就訂了親。
  最後一個兒子達到結婚年齡時父母即便不到六十歲,一般也會漸進半百之年。給所有的孩子找到配偶幾乎是父母進入老境、頤養天年以前最後的負擔。文人常用“嚮平之負”、“嚮平之願”表示父母為子女擇偶的負擔,此典來自漢朝嚮子平的故事,他辦完所有子女的婚事以後,離傢漫遊大山,不知所終。懷疑自己染上不治之癥的父母會利用餘年匆匆忙忙為子女訂婚。張法善(1134—1172)嫁給一位鰥夫,此時儘管她衹有三十來歲,但已有了幾位應當婚嫁的繼子女。她病勢加重時日夜對丈夫訴說子女婚嫁之事,急於做好每一件事,縫好每一件嫁衣,决意在離世前做好一切準備。
  張氏的例子表明,為子女擇偶屬於家庭决策的領域,學者們一般都把女人描繪為這個領域的積極參與者。范氏(1015—1067)不衹眷顧自己子女的婚姻,還操持了丈夫的兩個妹妹及已去世兄弟的7個子女的婚事,用掉十幾年時間為這些人找對象,準備嫁妝和聘禮。即便女人不是發起人,仍願意有人和她商量這類事。趙晃的長女去世後,女婿劉燁(968—1028)中舉了。趙晃派媒人嚮前任女婿劉燁提親,希望他再婚時娶趙傢尚未出嫁的最大的女兒。劉燁暗示他更喜歡最小的那個,但是我們得知,趙晃的妻子否决了劉的要求,引用諺語說放爆竹要從頂部一個一個地放,還說劉燁即便中舉了,65也無權在一傢的幾個女兒中挑挑揀揀。看起來女人普遍擁有的非正式權力中,提出或否决子女的親事是其中的一項。
  朋友和同事之間的聯姻
  從有文章傳世的文人看,男人大多想通過家庭成員間的婚姻把朋友變成姻親。傳記裏這樣的例子很多。韓元吉(1118—1187)和張孝祥(約1129—1170)在京城時已日漸交好,韓元吉長兄第一、第二位妻子都去世了,留下孩子。張孝祥於是找到韓並提出為韓兄和自己的姐妹做媒。聯姻不一定衹在友誼長久的兩傢之間進行。周必大(1126—1204)寫道,他叔叔於1146年到袁州任職,問起哪些地方紳士值得一見。蔡君由於身為官員之後而受到特別的推薦,他善用酒、詩、琴、棋招待來訪者。周必大的叔叔發現自己與蔡君很投緣,而對方正在找女婿,遂提出自己的次子。“一言而兩傢通婚姻。”
  友誼還促使雙方直接商議婚事而省去中介人。劉剋莊(1187—1269)82歲時嚮老友坦言:
  吾已還笏。捨下兒女婚嫁漸畢。獨念渙也。甚醇且嫡。僕忝法從渙承京秩,既突而弁,尚未授室。君有長薑備女四德,以門閥論,豈非逑匹?
  我們得知,朋友同意了,並在當天就完成了“問名”、“納彩”兩項儀式。
  正如學者們指出,宋朝官員間的聯姻不太看重籍貫。北宋時代尤其如此。我從墓志銘史料選出來進行研究的夫婦,北宋時期的衹有52%來自同一個路,37%來自同一個州。相比之下,南宋相應的數字為82%和64%。北宋時期,上層高官傢族樂於與其他高官聯姻。他們不太註意對方的祖籍或現住何處,而更重視對方家庭地位最高的人現在的職位。66因為中國北方各地的方言彼此都能聽懂,新娘即便來自不同的路,也不難與丈夫和婆婆談話。來自偏遠地區的官員、特別是在京城或郡治任職的人彼此有很多見面的機會。比如,京城附近的陳希古和河北人李緯,因為都當官,1020年前後成為朋友。不久雙方都同意讓衹有幾歲的孩子將來結婚。進而,由於很多高官家庭都住在首都開封,祖籍相距遙遠的姻親實際上已經比鄰而居。縱然如此,有些高官仍聲稱願與同鄉的高官家庭聯姻。北宋時期,江南饒州的張大夫在都城開封通過了科舉考試,這時有一位任高官的同鄉鄧公,說服他娶自己的女兒。同樣,葛勝仲(1072—1144)寫道,他父親在江蘇時,任張磐的下屬,因為“同寮且同郡”,就與張磐女兒張濩(1074—1122)結了婚。
  南宋時期,來自不同路的官員有時會安排子女通婚。1147年,廬陵(江西)人鬍銓(1102—1180)在紹興(浙江)人李光手下擔任一個偏遠省份的官職。李光對鬍銓12歲的男孩印象很好,遂與鬍商議讓男孩與自己7歲的孫女訂婚。但是,一般地說,南宋上層官僚家庭比北宋的高官更傾嚮於在離自傢近的人傢裏找配偶。這多半由於南方的方言更難懂,或由於上層官員不像他們的前輩在開封定居那樣在杭州定居。或許還反映了新的需要即加強與還沒入仕的地方上重要傢族的聯繫,或者是南方經濟、文化的發展使上流家庭可以在附近找到配偶。可能也由於母親的影響在增加,她們不願女兒嫁得太遠以至於再不能看見她。無論哪種解釋或把各種解釋加在一起,從北宋到南宋的變化都表明實際進行中的婚姻事的確在變化的範圍內。
  親戚之間的婚姻
  人們似乎都帶着一點期望,希望始於友誼基礎上的聯姻能衍生一次又一次的通婚從而使兩傢的友誼更鞏固。中國外婚製原則禁止同姓堂兄妹結婚,但還不禁止與姑姑、67舅舅和姨母這類親戚的子女結婚。“親上加親”或“纍世婚姻”並不是什麽新名詞。幾乎所有的社會階層都有親戚之間的聯姻。士人階層更為普遍,可以舉許多例子。比如11世紀初,高官、政治傢王旦(957—1017)把長女嫁給比她大12歲的鰥夫韓億(972—1044);把二女兒配給蘇耆(987—1035);三女兒和範令孫;四女兒和呂公弼(998—1073)。王旦還安排兒子王雍娶四女婿的姐妹呂氏。王旦的後代之間仍多次聯姻,第三代人裏有三對“族外”婚: 韓億的兒子韓絳(1012—1088)娶了三姨父範令孫的女兒;蘇耆的兒子蘇舜賓娶了韓億的女兒;蘇耆的女兒嫁給韓億的兒子韓維(1017—1098)。此外,還有一對父係內部的婚配,王旦的孫女與她母親呂氏的娘傢侄子結婚: 王雍的女兒和呂公弼的侄子。第四代人當中至少也有類似的一對,即王旦的外曾孫之間的通婚,韓絳的女兒與母親范氏的娘傢侄子範紳結婚(圖表1)。據說母親十分企盼這門親事,這樣一來,女兒就可以到自己娘傢照顧年事已高、日漸衰老的媽媽。
  圖表1
  圖表1
  呂夷簡呂呂呂氏王氏呂公弼王氏王雍王旦王氏範令孫?範紳范氏王氏王氏蘇耆蘇舜賓韓氏韓維韓絳韓氏蘇氏
  親戚之間聯姻的嗜好會導致各種各樣的復合關係紐帶。看一看李綱(1083—1140)的例子。因為父母去世,李綱的父親李夔(1047—1121)從小在母親娘傢長大,外祖父顯然不希望看到他喪父後與繼母在一起,願意親自撫養他。李蘷因而受舅舅黃履的教育。當李綱到了娶妻的年齡時,李蘷選定了舅舅兼老師的孫女;這樣李綱就和祖母傢的二表妹(祖母的兄弟的外孫女)結婚了。李綱妻子的姐姐嫁給了黃伯思(1079—1119),黃伯思是李綱嶽母的娘傢侄子。因此李綱和黃伯思有兩重親戚關係: 他們是“連襟”,分別與兩姐妹結婚;又是表兄弟(黃伯思是李綱的祖母的兄弟的孫子)。與表親結婚,李綱顯然很滿意,68因而安排子女再次與表親結婚。李綱的一個姐姐曾與張端禮(1082—1132)結婚,另一個與周楙(1082—1125)結婚 。這三傢姻親又安排下一代互相通婚: 張端禮的長子娶了李綱的女兒,次子娶周楙的女兒,長女嫁給李的兒子李宗之,次女嫁給李的侄子李琳之。周楙的小女兒與李綱的兒子李昂之結了婚。(圖表2)圖表2
  李僧護李庚李夔李氏周楙周氏周氏張端禮李氏張次子張氏張長子張氏李綱李氏李昂之李宗之X李琳之黃氏黃汝濟黃履黃應求黃伯思黃氏張根張氏張氏
  傳記裏聲明“世為婚姻”的並不是很少見。周必大(1126—1204)為姐姐寫的傳記說:“……吾傢與安陽尚氏舊為婚姻,故夫人年十有六歸今……大伸……佐均之婦。”由於從未說清楚周氏和尚傢的關係到底有多近,因而可以設想“世為婚姻”可能不過是空洞的套話。但他在為姐夫寫的傳記裏將這層關係寫清楚了(圖表3)。周必大的伯母是尚傢的女兒。女真人1126年入侵時,比她小19歲的弟弟為避難到四川投奔姐姐和姐夫。周必大的伯父周利見顯然非常喜歡這位內弟尚大伸,因而促成身為孤兒的侄女和內弟婚配,“重兩傢之好”。人們會註意到雖然新郎衹比新娘大3歲,但他屬於上一輩人,是新娘嬸嬸的弟弟,這樣一來,異輩通婚的禁忌就打破了。但是,因為男子服喪的範圍不包括姐夫及其侄女,這樣的婚姻並不違法。
  圖表369
  周詵周利建周必大周氏周利見尚氏尚左均大伸這個例子是男子和姐夫的侄女結婚。而王旦的孫子們娶了姨表妹;王旦重孫子娶了姑表妹。各種親戚都可被視為好的候選人。葛勝仲(1072—1144)有幾個妹妹。他告訴我們,他妻子安排其中之一與她弟弟結婚。這是男子與姐夫的妹妹結婚。一位姓張的男子,他妻子和姐姐同時懷孕,兩傢相約,如果生下來是一男一女就訂親。這是男子或娶姑姑、或娶舅舅的女兒的婚姻,取决於哪傢生男、哪傢生女。
  我們偶爾有機會得知親戚之間的聯姻是由誰提出來的。大約在1095年,蘭溪(浙江)人範鍔非常欣賞與本地鬍傢男子結婚的女兒生的外孫女。後來範鍔嚮這位姓鬍的女婿推薦自己另一個嫁到江傢(也在蘭溪)的女兒生的兒子,說他會成為好丈夫。範鍔的女婿很難拒絶這個建議。另一個例子是女人,她非常熱心地想幫助父母雙亡的侄女或外甥女,建議姑娘與自己的次子結婚,於是把她娶進門做兒媳。11世紀中期,有一位老年女人,當她已婚的孫女帶着女兒來看她時,她感嘆道:“人間有此好女子!忍使為他人傢婦?莫如吾孤曾孫之愛也。”兩人因此結婚,得益於互為堂兄妹的兩位長輩。(男孩子娶了叔祖父的外孫女。)
  這些證據表明,通常是女人喜歡親戚之間通婚。女人會因陌生女人進入傢門而焦慮,無論是妯娌、兒媳、侄媳,還是孫媳。來自娘傢,或與己有關的家庭的(姐妹傢或母親傢的),70無論如何似乎比完全陌生的人好。同樣,母親對即將嫁出去的女兒,當然會擔心她日後的處境,如果瞭解一點女兒嫁的那傢的情況,會感到多一點信心。
  一種很普遍且令人奇怪的親戚間的通婚是娶已逝妻子的妹妹。確實,經常是第一個妻子提出這樣的建議。比如,韓琦報道,他的兒媳呂氏(1039—1065)27歲快要去世時,對丈夫說:“我疾勢日加。萬萬不可治,我有幼妹在傢。君若全舊恩以續之,必能恤我子。又二姓之好不絶如故,我死無恨矣。”陳孝標(1014—1072)很小的時候就訂了婚,妻子38歲去世。為了養大妻子留下的5個孩子,陳孝標娶了妻子的妹妹做繼室。他顯然很喜歡那傢的女人,後來又娶了妻兄的女兒做兒媳。同樣,宇文師說(1117—1156)與姑姑的女兒結婚,妻子去世後,又娶了比自己小7歲的妻妹。呂祖謙(1137—1181)出身於宋代最有權勢的家庭之一,與韓元吉(1118—1187)的女兒結婚,5年以後,妻子去世,7年以後呂祖謙與她的妹妹結婚。還有姚勉(1216—1262),他第一次結婚與鄒妙善(1228—1249),婚後一年妻子去世。服喪期滿後,姚勉探問可不可以娶妙善的妹妹。鄒傢無人熱心於此事,唯有鄒父仍然有點喜歡姚勉,在後來的5年裏,鄒父多次拒絶別人給小女兒提親。最後,姚勉參加1253年的科舉考試,中了狀元,老人傢答應了這樁婚事。雖然我們知道中國歷代都有人娶前妻的妹妹,但是看起來這事在宋代特別多。
  人們對親戚間的婚姻懷有樂觀的感情、正面的評價,文學作品稱頌各種類型的親緣戚誼。已經聯姻的家庭在籌劃另一樁婚事時,會在婚書裏大書特書已有的姻緣,就像前一章洪適寫的那樣。類書裏的對聯說沒有什麽事比這樣的姻緣更好了:
  匹幸聯於秦晉 好永結於朱陳。
  以姓合姓或假人為。因親締親殆由天合。
  71第二章討論過古代秦晉兩國間的關係和“渭陽之情”的典故。“朱陳”則最充分地體現了親戚間聯姻的令人嚮往的一面。唐代知名詩人白居易(772—846)寫了一首詩《朱陳村詩》,其中有幾句為:
  一村唯兩姓,世世為婚姻。
  親疏居有族,少長遊有群。
  黃雞與白酒,歡會不隔旬。
  生者不遠別,嫁娶先近鄰。
  死者不遠葬,墳墓多繞村。
  即便宋代史料記載了不少親戚間的聯姻,實際上這麽做的衹占很小的比例。我研究的雙方都有墓志銘的135對原配夫婦中,衹有10%明確記載是親戚間聯姻。如果把他們的近親和子女也算上,結親前已經是親戚的比例會高一些,因為每一對活着的夫婦都有上一代人是親戚間結婚。在27例再婚個案裏,與親戚結婚的衹有近1/5,都是與前妻的妹妹或堂妹、表妹結婚。
  更多的婚姻不源於親戚關係,有一個原因可能是因為這樣的婚姻不衹帶來好處,也會帶來危險和麻煩。袁采寫道:
  人之議親,多要因親及親,以示不相忘。此最風俗好處。然其間婦女無遠識,多因相熟而相簡;至於相忽,遂至於相爭而不和。……故有侄女嫁於姑傢,獨於姑氏所惡;甥女嫁於舅傢,獨為舅妻所惡,姨女嫁於姨傢,獨於姨氏所惡。皆由玩易於其初,禮薄而怨生。
  親戚之間結婚但變得令人心酸的著名故事之一來自於蘇洵(1009—1066)的女兒蘇八娘(1035—1052)和舅舅的兒子程正輔。蘇八娘16歲時遂父命與程正輔結婚,發現自己掉進家庭仇恨的深淵;她生病後無人探望,兩年以後不幸去世。蘇洵命令兒子與母親傢的親戚斷絶一切來往,這個原則持續了42年之久。
  找女婿72
  科舉考試在宋代變得越來越重要,這種情況導致選擇理想的、政治上有前途的女婿的渠道變了。在唐代,上層家庭註重為兒子娶到出生於世族高門的女兒。到了宋代,最嚮往的、有時代特徵的婚事是為女兒找到一個有才幹的青年男子。公認的可能找到的最好的女婿是科舉考試發揮出色、即將擔任高官的人。怎樣找到這樣的女婿是談天時常常提起的話題。有的人觀察能力如此敏銳,可以在別人尚未發現那個值得期待的人以前促成一件婚事。有人的善做預言,以至於可在男孩子很小的時候就斷言他是未來的天才。比如,1180年,鄭景寔拜訪高官陳俊卿(1113—1186)後,陳俊卿驚異於鄭景寔6歲的兒子鄭鑰的天才,遂提出要鄭鑰做女婿。鄭鑰19歲中舉後與陳俊卿的侄女結婚。晏殊(991—1051)選中未來的參知政事富弼(1004—1083)做女婿的故事有兩種說法。其中之一,晏殊的妻子請相士為女兒相面,然後請他推薦一位般配的女婿,他說的就是富弼。另一種說法是,范仲淹(989—1052)推薦兩個太學生以備擢升,富弼就是其中之一。人們還津津樂道地談論馬亮怎樣盯住另一位未來的參知政事呂夷簡(978—1043)。我們得知,馬亮的妻子奇怪地問他為什麽選中一個區區縣令的兒子,但是馬亮不搭理她,認為這種事在她的理解力以外。
  更保險的找到前途無量的女婿的辦法也出現了,即京城省試結果一經公佈,就嚮成績好的未婚男子提出有吸引力的姻緣。從這個角度看,士子當然處於最優越的位置。1121年,張哿掌管京城省試,5千多名考生參考,從中選出5百人。張哿有一個15歲的女兒,他打算從中舉者當中為她挑一個好青年。他托一位遠親接近那個被他自己評為第十名、比他女兒大10歲的鬍寅(1098—1156),嚮他求親。
  錢財當然可以用來引誘前途無量的男青年接受一門婚事。第五章將詳細討論,由於富裕人傢爭奪理想的女婿,嫁資在宋代呈走高的趨勢。朱彧(約1075—1119)指出,那些打算“於榜下捉婿”的人必須付出高達1千貫的錢,表面上衹說是給他在京城期間的生活費。洪邁說有一位高官,聽說同鄉一位商人的兒子通過了省試以後,73立刻湊齊錢財和布帛,趕到京城把婚事確定下來。有時候富裕人傢會嚮有前途的青年提供有條件的好處。洪邁講述了黃左之的故事,黃左之1180年赴京城趕考,遇見一位姓王的富紳。二人成為好朋友,王不但供給黃左之生活費用,還許諾如果黃左之通過了考試,就把女兒許配給他為妻。黃左之中了舉,得到新娘和5百萬錢的嫁妝。
  不管我們着眼於宋朝的傢長積極地為女兒找有才幹的女婿,還是讓自己的子女與朋友的子女結婚,或熱衷於親戚間的聯姻,比較唐朝而言,宋代顯赫的傢族關心未來親傢活着的親屬的地位顯然超過其祖先的名望。他們不再以拒絶求婚為驕傲——放棄對方的提供——而更願意慷慨地拿出漂亮的嫁妝。這類聯姻的策略可以在統治階級話語的演變中感覺到。自中唐到宋初,唐朝的貴族傢族喪失了統治中央政府的能力。10世紀的政治形勢把沒有顯赫的傢世、但憑着各種人際關係建立了軍功或在官員隊伍裏獲得成功的人推嚮前臺。隨着宋朝統治的鞏固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士人階層穩定地擴大了。雖說我們都知道宋代以科舉考試成為選拔官員的主要渠道而著稱,但在競爭很激烈的政治環境裏,特權和個人關係仍然很重要。隨着文官體製的規則逐漸形成,出現了一種持續的趨勢即采用各種方式讓自己偏愛的人得到特殊、優惠的入仕途徑(通過“蔭”、“推”、“恩”或考試“回避”制度,等)。因而,有政治抱負的家庭着意安插有用的姻親,或盡力保持與已證實令自己滿意的人的聯繫,也就不奇怪了。
  媒人撮合的婚姻
  一個家庭如果沒能通過個人關係找到期望中的對象,就會轉而求助於媒人,媒人通常是女的。樓鑰(1137—1213)寫到,長兄去世以後,他要幫助寡嫂解决3個兒子和5個女兒的婚姻大事。一位媒人告訴他本州有一傢宗室成員:“武德夫婦偕老,杜門約居。教子甚嚴。諸子聯中科第,多有賢稱。其第三子師信,既以淳熙二年賜進士出身,74得尉臺之臨海矣。” 樓鑰後來調查了那傢人在地方上的聲譽,當發現與媒人說的無異時,就同意侄女與趙傢第三子結婚。
  即便兩傢人已經湊在一起做了婚配的决定,正式的聯絡仍需要通過媒人。使用媒人與經典的規定是一致的,《禮記》的教導:“男女無媒不交。”《東京夢華錄》稱,媒人成對地在街上走,人們可以從她們發髻上紮的黃色帶子認出她們。袁采認為儘管媒人不可或缺,但仍應警惕,不能過分信任她們,為此他寫道:
  紿女傢則曰男傢不求備禮,且助出嫁遣之資。紿男傢則厚許其所遷之賄,且虛指數目。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見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
  騙人的媒人經常出現在故事裏。比如,在《誠實的店員》裏,一個年過六十、沒有孩子的店主打算再婚,找來兩位媒人。當他說希望找一個年輕、漂亮、與他門當戶對、並無論如何要帶來十萬貫錢的嫁妝以便配得上他的傢産時,兩位媒婆感到驚疑。媒婆真的給他說成了一門親事,女方是一位被原來的主人拋棄的年輕的妾,反過來她們騙那個女子說男方衹有40歲。
  婚齡
  為子女婚事操心的傢長們非常註意女兒的年齡,進而也會考慮未來新郎與女兒的年齡差。士人家庭一般在女兒青春期到來不久後就把她嫁出去,這是前現代時期全世界普遍流行的做法。男女各種婚齡的百分比見表1,以65對已知出生年月和婚齡的夫妻為據。
  1男女初婚年齡75
  年齡(歲)〖〗男%〖〗女%12—13〖〗3〖〗014—15〖〗3〖〗916—17〖〗11〖〗2518—19〖〗20〖〗2920—21〖〗18〖〗1822—23〖〗11〖〗1224—25〖〗12〖〗326—27〖〗5〖〗228—29〖〗8〖〗030+〖〗9〖〗2
  這一組人當中,女人平均婚齡為19歲,婚齡跨度很小,54%在16—19歲結婚(跨度4年);89%在15—22歲結婚(跨度8年)。這個年齡分佈接近20世紀中國農民的狀況,但是比明清時期上層社會的婚齡稍晚一點。或許由於準備宋代殷實人傢企盼的實物嫁妝,衹好推遲一點女兒的婚期(見第五章)。
  兒子畢竟沒必要那麽快就結婚。婚齡的跨度也比較長,衹有52%的男青年在17—22歲的6年間結婚,92%在15—30歲的16年間結婚,而且平均婚齡為21歲。
  年輕姑娘在很短的時間跨度裏結婚,因為她們被看成盛開的花朵或熟了的果子,應該在十分短暫的最好的季節采摘。此外,女人的婚姻大事不能耽擱,這是長久以來的傳統。《禮記》說女子應在15—20歲結婚,男子不晚於30歲。法律條文衹規定最低婚齡,宋代為女13歲,男15歲。宋代學者在法律規定的最低婚齡和經典著作傾嚮的較高婚齡之間提出了折中點,司馬光和朱熹建議: 女14—20歲,男16—30歲結婚。事實上朱熹將長子的婚禮推遲了一年,因為姑娘衹有13歲。把女子的婚期推遲到20歲以上,惟一合法的理由是為父母或祖父母服喪。即便在這種時刻,人們仍不願看到女人等得太久。如果一個女子到了20歲因為服喪而不能結婚,可以嚮官府提出申請舉辦婚禮。而且當人們察覺到有人快要去世,就會急急忙忙地籌辦婚禮。
  無論男女,一旦很晚纔結婚,都會被視為不幸。人們可以引用白居易(772—846)的詩句,說的是時局動蕩失序,很多年過30的男人和年過20的女人沒有婚配。年齡大意味着生孩子睏難,76孩子長大以前父母已經老了。如果一位女子必須晚一點結婚,人們很快會猜測她經濟方面有睏難。士人經常引用白居易另一句詩:“貧傢女難嫁。”這句詩悲嘆美貌不如財富重要,富裕人傢不必發愁沒有人嚮女兒求婚,而且很容易讓女兒在16歲以前結婚。反之,貧女過了20歲仍孑然一身,傢長不得不積極討好媒婆,現實地接受任何可能的提親。
  婚事一嚮被耽擱、而且構成一定數量的惟一的宋代女性群體是女僕。洪邁的故事裏有一對夫婦認識到應該為忠心耿耿地為他們服務了30年的婢女做一些事,因此把她嫁出去了。袁采尖銳地批評那些讓女僕為自己服務終生,不許她們出嫁的人。
  由於男人不必像女人那樣及時“采摘”,傢長考慮兒子結婚早晚的後果時有些餘地。有人為了盡快抱孫子而希望兒子早結婚;短語“早見孫”常用來表達這種感情。但是仍有一些男人30歲以後纔結婚或終生未婚。洪邁收集的那種普通人的故事經常提到老單身漢。有一位40歲還未結婚、和弟弟相依為命的男人,靠砍柴、燒炭為生。有些宋朝人提議推遲男人婚齡。學者羅願(1136—1184)寫了一篇文章說,所有的男人都應當等到30歲以後結婚,除非他們像孔夫子那樣是孤兒,必須結婚以便承擔祭奠祖先的義務。“男至於三十則知慮周可以率人。”富弼(1004—1083)把自己的婚禮推遲到中進士那年,28歲,此前請求父母讓弟弟和姐妹們先結婚。他敦促一位24歲的未婚來訪者晚點結婚,說這樣就可集中精力,專註於學業。
  特殊情況下,有的男子40歲了還未娶妻。孫復(992—1057)從未中過進士,40歲尚未結婚。最後,李迪(967—1043)認識到他的好品質,把侄女嫁給他為妻。邵雍(1011—1077)45歲還沒有結婚,兩位曾和他一塊兒學習的同伴對他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先生年逾四十不娶,親老無子,恐未足以為高。”邵雍回答:“貧不能娶,非為高也。”兩位同伴遂提出一位學生的妹妹,其中之一還提供了一份聘禮。
  對男人來說,把婚事推遲到中進士以後,77可以看作促進社會流動的一種策略。鬍銓(1102—1180)的父親沒有考中進士,但是鬍銓1127年26歲時中了進士。後來他受到家乡一位出身官宦家庭、正在物色一位士子做女婿的地方官劉敏纔的註意。在許景衡(1072—1128)的例子裏,雖然他的近親沒有一個人是官員,但他在1094年23歲時通過進士考試以後,就娶了浙江另一個州的一位年輕姑娘,新娘的父親曾經當過官,她帶來的嫁資多得足夠許景衡兄弟在太學學習的開支。同樣,張維(1112—1181)的前輩中沒有人當過官,但他1138年27歲時考中進士以後,娶了家乡福建的一位姑娘,她帶來的嫁妝幫助張維的妹妹結了婚。但是,推遲婚姻的策略也有危險。我們得知,一位男子一心一意想中進士,結果50歲纔結婚。
  結婚時新郎平均比新娘大兩歲(見第八章表2),但是傢長並未規定新娘不能比新郎大。當黃大圭的兩個女兒安排子女聯姻時,她們的願望如此強烈以至於讓姐姐的女兒與比自己小9歲的表弟結了婚(圖表4)。女方的哥哥陳亮(1143—1194)在為表弟兼妹夫周英伯寫的祭文裏解釋了這樁婚事的原因:
  吾母唯女弟一人,零丁孤苦,相與為命,而卒歸於周者,英伯之母也。故英伯之女兄復歸吾弟,而吾妹長英伯九歲,吾母亦許以歸英伯者,欲使姻戚之義相聯於無窮而親愛之至也。
  圖表4
  黃大圭黃氏陳陳亮陳氏陳充黃氏周晄周氏周英伯
  78當他們急於讓兒子盡早結婚(多半因為想盡快抱孫子,或擔憂自己或兒子的健康)時,父母也接受或挑選比兒子大的女子。因此15或16歲結婚的男孩一般都比新娘小。
  青年男女自己的想法
  洪邁的故事和同類史料有證據表明青年男女經常希望父母知道他們迷戀着一個異性。有些年輕人走得更遠,反對父母的選擇。廣為流傳的佛教傳奇妙善公主的故事把這種可能戲劇化了。按照這個傳說,虔誠的妙善反抗父親的命令,不願意結婚。對此感到憤怒的父王試圖逼迫她屈服,把她關起來並且不給食物,但是憑藉神靈的護佑,她得以逃脫,開始了當尼姑的新生活。當然,她從來沒有停止愛父母親。當她聽說父親病得很重時,剜出自己的眼睛、卸下自己的胳膊,用來治療父親,藉以表示她像任何服從父母之命結婚的女兒一樣孝順。當容貌已被損壞的妙善再次見到父母時,身體已經變為佛教的觀音菩薩之身(在宋代通常表現為慈愛、有同情心的女性)。妙善的故事在宋代傳播得非常迅速並廣泛持續到後世。
  甚至沒有宗教動機、信守獨身生活的孩子也會違抗父母。徐氏(逝於1170年)的傳記記載,她父親去世後,母親試圖讓她在服喪以前迅即與姑姑的兒子結婚。她哭叫得快要暈過去,把傢人嚇壞了,迫使他們放棄了原來的打算。服喪期滿以後,她哥哥又提出此事,但是,我們得知,徐氏堅持原意:“為富人妻,我不願也。”毫無疑問,她在家庭聚會上瞭解到表哥的言行,感到非常厭惡。
  與此相反,有的青年姑娘願意與父母不喜歡的親戚結婚。洪邁提到孫愈的故事,他真心愛舅舅的女兒,而她也被他吸引。但是她的父親希望所有的女婿都是當官的,如果孫愈能通過州一級的考試,就答應這樁婚事。孫愈投考兩次不中,舅舅把女兒嫁給了別人,我們得知,孫愈死於相思病。廉宣講的故事開頭與此相似但結局不一樣。年輕姑娘喜歡姑姑的兒子,他也同樣。她讓保姆把自己的感情告訴她媽媽,但是愛之甚深的媽媽希望她與當官的人結婚。79小姐和保姆因此策劃了私奔。計劃變成了陪襯,顯然行不通,一位路上遇見的男子發現她以後,威嚇說要揭發她,隨即又說服她跟他走,由他代替表哥。小姐可以毫不睏難地把感情轉移到他那兒,但是當他父親把他招回傢後,她被撇在一旁,錢用光以後,衹得淪為官妓。
  青年男子比女子有更多的機會外出,常常被不是親戚的女子吸引。在小說裏,對盛裝打扮的美女的一瞥就足以使男人對追求她以外的任何事失去興趣。生活裏男人僅憑見過女人的外貌就做出决定的行為也得到社會的接受。可以看一看學者柳開(947—1000)的例子。原配夫人去世後,柳開拜訪在京城當官的老熟人。他註意到書房墻上畫中漂亮的女人。主人回答說那是自傢妹妹的畫像。柳開立刻說自己正在尋找一位繼室。主人說與父親商量以前什麽也不能答應他,但是柳開急於成事,強求主人接受聘禮並確定日期,打算十天之內舉行婚禮。由於他沒有用媒人,主人很難拒絶他直接的求婚。主人的父親,一位挺重要的官員,嚮皇帝抱怨柳開強迫他交出女兒,但是我們得知,皇帝並不吃驚。皇帝告訴那位高官,柳開才學優異,將成為一個好女婿,皇帝甚至自薦當媒人。
  很輕易地被女子挑逗的男人會發現自己遇上了麻煩。讓我引用洪邁記錄的一則勸誡故事結束本章:
  宣和三年,京師富子任迥,因遊春獨行,至近郊酒肆少憩,樂其幽雅,未即去。店姥從中出,回顧呼語曰:“吾夜分乃還,宜謹視傢捨。”即去。迥竊望幕內,一女子皆妖冶,心殊慕悅,而難於言。女忽整容出,盼客微笑,服飾雖不華麗,而潔素可愛。迥招以坐,以言挑慰。女曰:“吾母赴村中親捨宴席,傢無一人,止妾獨身耳。”迥心神流蕩不禁,遂縱言調謔,命酒同飲,相攜繾綣。薄暮而姥歸,入門,見迥在內,忿然作色曰:“吾女良傢處子,汝何敢無禮相污?”迥無辭以答,但泣拜引罪。久之,姥忽易怒為笑曰:“汝既犯吾女,無奈矣,當遂為吾婿,則可解,不爾,則縛送官矣。”迥思己未娶,又畏成訟,80唯而從之。姥曰:“若爾,無庸歸,少留旬日,吾自遣信報爾父母。”於是遂諧伉儷。夫婦間殊愜適,唯防禁甚密,母子更迭守視,不許出中門,但兀坐飽食而已。一夕未寢,連聞扣戶聲,姥啓扉,有男子婦女二三十輩,扶攜而來,有得色,言曰:“城內某坊某傢,今夜設大筵,宜往赴約。”姥呼女同行,而指迥告衆曰:“奈此郎何?”或曰:“偕往何害?”乃空室而出。迥深憂疑之,而弗敢問。俄頃,到城門,門閉已久,衆藉藉謀所以入。姥聳身穿隙而進,衆與迥隨之,皆無礙。及至市,燈燭販鬻與平日不殊。到所謂某傢,方命僧施法食三大斛,衆拱立環繞,爭搏取恣食,至於攘奪。迥駭曰:“吾許時乃為鬼婿耶!”始大悟,挺身走入佛座下,跧伏不動。望視同來者,詭形怪狀,皆鬼也。競前輓使回,迥不應。姥與女眷眷不忍釋,至互相詆悔,流涕唾駡,乃去。天將曉,此傢屏當供器,見而驚曰:“有奇鬼在此。”取火照之,迥出,具道本末。迨旦,送之歸傢。傢人相視號泣曰:“一去半年,無處尋訪,以為客死矣。”調治數日,乃復人形。徐驗故處,但荒榛蔓草耳。
  這個故事和許多別的故事證明,男人放縱自己,沉迷於不認識的女人的性吸引當中,等於把自己置於險境,什麽事都可能發生。
  本章描述的大多數現象通常見於等級社會裏身份意識比較明確的父母們對子女婚事的安排。子女很年輕時就考慮他們的婚姻,做决定時以道德為標準,選好的人和好的家庭,81留意財産狀況,不僅註意未來配偶的性情品格,還同樣考察他們的親屬,把整個過程視為煩人的負擔而又是由年長婦女導演的令人興奮的家庭樂章——這些特徵都遠遠不是異乎尋常的。在這樣的社會裏,挑選結婚對象的權力,不在性別之間而多在輩分之間進行分割。老一輩男女有相當大的權力决定孩子應該與誰結婚,同時,年輕人,無論男女,在决定他們自己的命運時衹有有限的權力。宋代中國的婚配還有其他一些特點——如熱衷於在異姓表親之間通婚——這在其他的傳統社會不常見,但在中國卻有悠久的歷史。
  另外,可以從宋代的婚配看到一些有別於中國歷史其他時段的特點。比如說,宋代顯要傢族不像它的唐代前輩那樣關心親傢已經去世的祖先的聲譽,而代之以重視活着的親戚的現狀。然而與明朝和明以後的官宦家庭不同的是,宋朝官宦家庭仍追隨唐代的模式,與品級相近的官宦家庭通婚,哪怕他們相隔遙遠。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這些通婚的策略在統治階級話語體係的演變中可以感覺到,在科舉製導致的競爭加劇,影響升遷的關係也很重要的前提下,尤其如此。
  但是,僅用兩傢男人政治利益的需要解釋所有婚姻方面的决定是錯誤的。婚姻的决定關係到多種因素: 父母們和祖父祖母們的目標很多,以致任何一樁婚姻都難以滿足要求。父母親們多半在子女婚事的日程和安排上有各種設想,但是實際采用的卻是各種方式的折中。比如,一位母親會在孩子的婚事上采用自己的一些想法,別的想法則不得不放棄。
  本章聚焦於幸存史料裏明顯地涉及聯姻的記載,毫無疑問,大多來源於社會裏境況好的人群。正如我們在本書後文會看到的,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設法為子女尋找配偶;事實上,有人甚至於從來沒有試一試。在通嚮好的婚姻的道路上可以看到貧窮、貪婪、殘酷和不幸。女孩子被父母賣作奴婢、妾、藝人或妓女的並不特別少見。失掉父親、或恰好遇到養不起孩子的父母,女孩子們會被送到盼望兒媳的公婆那裏當童養媳。受到性虐待的年輕女子會發現自己的婚姻是開採中的壞礦,後患無窮。第五、十、十三章將要展示,長大後可以繼承財産的孤女會成為傢産爭奪中的抵押品。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序“海外中國研究叢書”中文版前言序言
自序習用語的說明導言
第一章 男女之別第二章 婚姻的意義第三章 做媒
第四章 婚禮和婚慶第五章 嫁妝第六章 作為內助的上層階級的妻子
第七章 女紅第八章 夫妻關係第九章 為母之道
第十章 寡居生活第十一章 再婚第十二章 妾
第十三章 靠女人延續家庭第十四章 能姦、亂倫和離婚第十五章 對於婦女、婚姻和變化的思考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