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史 笑死神仙不償命:一本神經   》 嫦娥是風流寡婦嗎? 網友發言(1)      茅十七 Mao Shiqi

  遊俠小盧:
  印象裏好像給天蓬的懲罰並不包括托生為豬,好像是他急於投胎纔進了母豬的肚子的,而且,似乎對他的懲罰並不算太重,沙僧衹是打碎了個花瓶之類的東西就跟八戒同樣的懲罰。
  茅十七:
  有網友舉出沙僧失手打破琉璃盞被貶下凡之事,認為玉帝對八戒處罰並不太重,對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琉璃盞是天庭寶物,如果按現代法律量刑,《刑法》第324條第3款規定:過失損毀國傢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西遊記》中的計算方式,天上一天就是地上一年,沙僧在凡間要勞動改造一千年左右。而對於八戒的騷擾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猥褻他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兩相對比,孰輕孰重不就一目瞭然了嗎?
  網友雲橫居士為此特撰《西遊記刑罰考》,摘錄部分內容於下:
  茅十七兄分析得言之成理,自成體係,但從另外一個角度,天蓬元帥當時的行為應當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範圍。
  根據其本人描述:“見他容貌挾人魂,舊日凡心難得滅,全無上下失尊卑,扯住嫦娥要陪歇,再三再四不依從,東躲西藏心不悅。”加上當時他一定帶着釘耙(八戒自述“相攜數載未曾離,伴我幾年無日別”)。這顯然構成了對被害人的精神強製。清代徐喈鳳《會仙記》“一日丹忱以手戲之,素娥嚴拒不受狎。”這條被作為《漢語大辭典》“戲”條“調戲”義項的例句,可以給予我們合理的聯想——試想在類似這種情景下如果還有武器在手邊,肯定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問題。
  所以個人覺得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根據《刑法》第18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月亮上是玉兔、桂樹都能被地球上凡夫看到的地方,姑且可以算作公共場所。
  以天上一天地下一年的換算方式,元帥應當在凡間服刑1825年以上,而實際上服刑少於孫悟空的500多年刑期。由此看來似不可謂重——至於打了二千,可能是參照英國殖民地法律中的笞刑(對犯非禮等罪的男性罪犯特別是少年男犯)。
  特別是對照小白竜的死刑(“吊在空中,打了三百,不日遭誅”)——小白竜違反《刑法》第115條:“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可用來比較其輕重。
  另外捲簾大將的罪名應當是《刑法》第419條:“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其當時其是在履行職務。
  當然其實重罪輕判的典型是孫悟空,《刑法》第104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加上還有其他重大的盜竊和職務侵占以及暴動越獄等行為,卻衹在五行山下待了500年(實際上從王莽篡漢到唐貞觀年間一共有600多年),按天庭時間折算下來衹有2年左右刑期。就偷笑吧!
  懶胖:
   有一點反對意見:天上人間的時間折算。
   顯然在目前的法律體係中沒有這方面的論述。但考慮到刑罰是對個人行為實施的懲罰這一基本原則,天上人間的時間應當是以受者個體體驗為基準統一計算的。即天上1天=人間1天。打入人間應當屬於流放或剝奪政治權利一類的追加刑罰。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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