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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隸臣妾
何茲全 He Ciquan
西周春秋社會階級構成中的最下層是奴隸。氏族製解體進入階級社會時期,奴隸製的産生是正常的。
奴隸的來源,主要是戰爭俘虜。古文獻中,多有“執訊”、“獲醜”的記載:
“執訊獲醜,薄言還歸。赫赫南仲,獫狁於夷。”(《詩·小雅·出車》)。
“臨衝閑閑,崇墉言言。執訊連連,攸馘安安。”(《詩·大雅·皇矣》)。
執訊、獲醜,指的戰爭中的俘虜,除去一部分被殺掉,留下的就成為奴隸。
《周禮·秋官司寇》有:“蠻隸百有二十人,閩隸百有二十人,夷隸百有二十人,貉隸百有二十人。”鄭玄分別註說:“徵南夷所獲”、“閩,南夷之別”、“徵東夷所獲”和“徵東北夷所獲”。並說:“凡隸,衆矣,此其選以為役員,其餘謂之隸。”這些蠻隸、夷隸,都是通過戰爭獲得的奴隸。
不但對周邊少數民族的戰爭俘虜要作為奴隸,所謂華夏各國之間的戰爭俘虜也是作為奴隸的。《左傳》的記載,提供了不少【61】例證。
《左傳》隱公六年,“鄭伯侵陳,大獲。”《左傳》所謂“獲”,一般是指俘虜。
“春秋”莊公六年,“鼕,齊人來歸衛俘”。但是,《左傳》這條記載是:“鼕,齊人來歸衛寶。”按:五年,齊、魯、宋、陳、蔡伐衛。杜註衹言“疑經誤”,又註“俘,囚也”,未敢言經必誤。
《左傳》僖公二十二年,楚伐宋,勝利而歸。“鄭文夫人芈氏、姜氏勞楚子於柯澤,楚子使師縉示之俘馘。”杜註“俘,所俘囚;馘,所截耳”。
僖公二十八年,“五月丙午,晉侯及鄭伯盟於衡雍。丁未,獻楚俘於王,駟介百乘,徒兵千。……七月丙申,振旅愷以入於晉,獻俘授馘”。
宣公二年,“鄭公子歸生授命於楚伐宋,宋華元、樂呂禦之。二月壬子,戰於大棘,宋師敗績,囚華元獲樂呂及甲車四百六十乘,俘二百五十人,馘百人。”
宣公十二年,“楚子圍鄭,……剋之。……鄭伯肉襢牽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懷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聽。其俘諸江南,以實海濱,亦唯命。其翦以賜諸侯,使臣妾之,亦難命。”
宣公十六年,“晉士會帥師滅赤狄甲氏及留籲鐸辰。三月,獻狄俘。”
成公六年,“晉伯宗、夏陽說……侵宋。……師於鍼,衛人不保。說欲襲衛曰:雖不可入,多俘而歸,有罪不及死。伯宗曰:不可。衛唯信晉,故在其郊而不設備。若襲之,是棄信也,雖多衛俘,而晉無信,何以求諸侯?乃止。”
襄公十年,“荀偃、士匄帥卒攻偪陽,親受矢石。甲午,滅之。……以偪陽子歸獻於武宮,謂之夷俘。”【62】
襄公二十五年,“鄭子展、子産帥七百乘伐陳。宵突陳城,遂入之。……陳侯免擁社,使其衆男女別而壘以待於朝。……子美入數俘而出。”
昭公十三年,“叔弓圍費,弗剋,敗焉。平子怒,令見費人執之以為囚俘。”
定公六年二月,“公侵鄭取匡,為晉討鄭之伐胥靡也。夏,季桓子如晉,獻鄭俘也。”註:“獻此春取匡之俘也。”
以上從《左傳》中抄來的例證,說明華夏各國間的戰爭,也是以戰敗國之人民甚至國君為俘,為俘就是為奴隸,鄭伯所說“以賜諸侯使臣妾之”就說的很清楚了。
戰爭俘虜和殺敵人數,都要嚮祖廟獻俘和馘。對於華夏族各國間的俘虜,似乎本來是受禁止的。襄公十年,晉師滅偪陽,回國到武官去獻俘的時候遂偽稱是“夷俘”。杜註曰:“諱俘中國,故謂之夷。”《正義》曰:“昭十七年,晉荀吳滅陸渾之戎,獻俘於文宮,不言謂之夷俘,彼真是戎也。此言謂之夷俘,明非夷而謂之夷,知其諱俘中國而改之也。莊三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中國之俘既不合獻王,故獻廟亦諱。知其無罪,內慚於心,故諱之謂之夷俘。”
周有大叔之亂,晉文公出師勤王,周王以陽樊、溫等地與晉。“陽樊不服,圍之。蒼葛呼曰: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服也。此誰非天之親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左傳》僖公二十五年)俘,是不適用於華夏族之間的。故文公衹好“出其民”。出其民,就是不以其民為罪人而俘,也就是不把他們作奴隸。
對於俘獲的奴隸,在分配上似乎還有一些辦法。《周禮·秋官司寇·朝士》條:“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於朝告於土,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鄭玄解釋說,俘而取之曰獲。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人民之小者未齔七歲以下。《朝士》這條所說,六畜、財物之外,包括奴隸。奴隸稱“獲”,六【63】畜、財物稱“得”。
奴隸的另一來源是罪犯。《周禮·秋官司寇》有“罪隸”一條,鄭玄說:“盜賊之傢為奴者”。賈公彥解釋說:“此中國之隸,言罪隸。古者,身有大罪,身既從戮,男女緣坐,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槀藳。故註云盜賊之傢為奴者。”鄭玄也說過:“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周禮·秋官司隸》註)。
漢代以罪沒入為官奴婢的,有臣妾、隸臣妾之稱。《漢書·刑法志》:“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顔師古註說:“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
漢代的隸臣妾來自秦,商鞅變法令中有一條:有軍功的“各以傢次,名田宅臣妾”。漢代的隸臣妾——鬼薪、白粲是刑徒,實際上是有限期的奴隸。漢代刑徒,有一歲到五歲,實際上就是一歲到五歲的奴隸。所以鄭玄說:“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古之罪人為奴隸,今之罪人仍是奴隸,不過漢之刑徒有了年限,即作官奴隸有了年限。古之罪人為奴隸,是沒有時限的,不經赦免永遠作奴隸。
秦漢的隸臣妾,是承自周。古籍和金文中,都有臣妾的記載,如《尚書·費誓》:“馬牛其風,臣妾逋逃,勿敢越逐。……乃越逐不復,汝則有常刑。無敢寇攘逾垣檣,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剋鼎銘文:“錫女井傢◆田於▲,以厥臣妾。”
如上節所說,周初貴族屬下的人口,身分上包括奴隸和農奴、依附民。後來逐漸分化,有的演化為奴隸,有的演化為農奴、依附民,也有的成為自由民。周代的臣妾,就是沿着兩條道演化的,一方面演化為依附民、徒屬,一方面演化為秦漢的奴隸。
周代的奴婢,已可以和牲畜一樣出售。《周禮·地官司徒·質人條》:“質人,掌城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儥者,質劑焉。”鄭玄註說:“人民,奴婢也。”賈公彥疏:“此知人民奴婢也者,以其在市平定其賈,故知是非良人是奴婢【64】也。”賣買奴隸訂有質券。鄭玄解釋質劑說:“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
奴錄有籍,稱為丹書。《左傳》襄公二十三年:
“初,斐豹隸也,著於丹書。欒氏之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斐豹曰:苟焚丹書,我殺督戎。宣子喜曰:而殺之,所不請於君焚丹書者,有如日。”
孔穎達《疏》雲:
“蓋以斐豹請焚丹書,知以丹書其籍。近世魏律緣坐配設為工樂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捲以鉛軸,此亦古人丹書之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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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 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 |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 | (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 |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 | (二)國人 | | (三)衆、庶、民 | (四)私徒屬 | | (五)隸臣妾 | (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 |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 | (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 | (三)公田和私田 | (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 |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 | 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 | (二)城邦國傢 | (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 | (四)禮、刑、兵、稅、役 | 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 |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 |
| 第 I [II] [III] [IV]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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