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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觀的判例(3)
柏楊 Bai Yang
——這個判例的時代較近,衹不過三十年,但其作怪則一。夫妻間的感情,乃純主觀的感情。患青光眼的朋友,“客觀”的看起來,簡直跟好眼一模一樣,無奈“主觀”的當事人卻看不見。夫妻是否恩愛,是當事人主觀的事,法官老爺卻要用“客觀”去判斷,而所謂“客觀”的判斷,事實上是法官老爺“主觀”的判斷,這就離譜太遠。愛情已經消失,不知道法官老爺根據啥學問判斷愛情仍然存在。謀財害命的婚姻,不知道法官老爺又根據啥學問,判斷根本沒有殺機。有靈性法官老爺的判斷,顯然跟醬蘿蔔法官的判斷不同,又應該由誰再加判斷乎耶。惡狠狠的“不容”青光眼說他視力不佳,真是一條好漢。
十大條之另一條的“惡意遺棄”,也有奇特判例:
一曰:“丈夫依其後母牧牛生活,茅屋容膝,確有衣食難周情形。亦不過因傢貧生活艱苦,自難指為惡意遺棄。”(三十九年臺上字第四一五號)
——這又是專門慷他人之慨的幽靈,看別人被火燒死,毫不心疼。女人衹是男人的附件,“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現在雖是二十世紀,沒有獨立謀生能力,非靠丈夫吃飯不可的可憐女人,仍沒有“拒絶餓死”的權利。
二曰:“丈夫因犯殺人未遂罪逃亡在外,尚無其他情形可認具有拒絶同居的主觀要件,不能離婚。”(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二五一號)
——這更是一條拿別人終身幸福為代價的文字魔術,如果那位可敬的逃犯一逃就是二十年,法律規定妻子就得守二十年。明明已有拒絶同居的主觀條件,卻反過來硬說沒有這條件,翻手成雲,覆手成雨,心腸固狠得很也。
十大條中還有兩大條,“重婚”和“通姦”,也構成申請判决離婚的原因。現在社會,男人幹這活的多,女人幹這活的少——至低目前比較少,所以民法對這條規定,也就越發恐怖。惡丈夫重婚也好,通姦也好,衹要瞞天過海,能把老奶瞞過兩年,非法就自動成為合法,看起來堂堂法條,不是保護受害人,而是保護欺騙天才,臭男人衹要手段高強,法律就站在他這一邊。這種官司,你說誰能吃得消吧。
然而,使判决離婚變成水深火熱的主要原因,還在於固執的“勸合不勸離”的醬缸觀念,認為勸合是道德的,勸離是不道德的。所以有些自稱為道德的律師,不肯接受離婚案件。自稱為道德的法官,認為判决離婚有傷陰騭。受苦受難的老奶(有時偶爾也有可憐的老公),衹好為他們的漿糊腦筋,繼續受苦受難,輕者斷送幸福,重者斷送殘生。使社會平空産生無數的悲劇慘劇,這些悲劇慘劇,受到法律堅強支持,更威不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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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北嶽文藝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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