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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 》 女人,危险的投资 》
天下奇观的判例(2)
柏杨 Bai Yang
民法规定,离婚的原因有十大条,表面上看起来男女平等呀平等,但在男性中心社会,法官老爷又有“自由心症”的特权,吃瘪的往往仍是老奶。以十大条之一的“虐待”而言,法条曰:夫妻的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可以离婚。基于体力的优势和经济的优势,以及大男人沙文主义意识形态的顽强,女人虐待男人的少,男人虐待女人的多,事实上是一面倒的形势。
所谓虐待,包括精神的虐待和身体的虐待,臭男人每天板着恶棍嘴脸,或者动不动就把老奶祖宗三代搬出来念念有词,妻子被糟蹋得连娼妓都不如,告到衙门,准败下阵来。盖精神上的虐待,因女人不是人的缘故,算不了啥。好吧,即令算啥,法官老爷对此可是采取证据主义的。关门闭户,床笫之间,恶毒言语倾盆而出,谁能拿出证据哉。有人说,可弄个录音机呀,这比老鼠往猫老爷脖子上挂铜铃还困难。而且,录音在法律上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事情就到了绝途。一旦臭男人进一步动了粗,法官老爷摇身一变,自由心症发作,一切都是周公的“人情之常”,老奶就更别想跳出苦海。这得举几条天下奇观的判例说明:
一曰:“夫妻间偶尔失和,殴打他方,致令受有微伤,如按其情形,尚难认为不堪同居虐待者,不能认为离婚的正当理由。”(二十年上字第二三四一号)
——这是四十五年前老掉了牙的判例啦,时代已到核子中子,周公的那一套仍然有效,夫“按其情形”者,是法官老爷按其情形,不是挨打受气当事人按其情形。所以抓抓头发,打打耳光,抽抽皮鞭,再来一个黑虎偷心,照酥胸上比画两拳,即令“受了微伤”(好一个“微伤”),在古老的法官脑筋中,都属于“偶尔失和殴打”,活该活该,要想申冤,恐怕只有告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一途。
二曰:“因对方行为不检而他方一时忿激,致有过当的行为,不能谓不堪同居。”(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号)
——这又是四十年的老古董。呜呼,在法律上,任何“过当”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如果法官老爷照柏杨先生尊脸上打一巴掌,我掏出洋枪洋炮,砰的一声,法官老爷伸了腿兼瞪了眼,我就准得吃上官司,无他,防卫过当,必然坐牢。可是丈夫殴打妻子,法官老爷却宽宏大量,认为“过当”也没关系,这一个判例似乎不是文明国家的产物,应属于电视上《动物奇观》影集上的产物。
三曰:“所谓不堪同居的虐待,系指予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致不堪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观的已达于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观的见解,任意请求与他方离婚。”(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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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岳文艺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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