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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觀的判例(2)
柏楊 Bai Yang
民法規定,離婚的原因有十大條,表面上看起來男女平等呀平等,但在男性中心社會,法官老爺又有“自由心癥”的特權,吃癟的往往仍是老奶。以十大條之一的“虐待”而言,法條曰:夫妻的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可以離婚。基於體力的優勢和經濟的優勢,以及大男人沙文主義意識形態的頑強,女人虐待男人的少,男人虐待女人的多,事實上是一面倒的形勢。
所謂虐待,包括精神的虐待和身體的虐待,臭男人每天板着惡棍嘴臉,或者動不動就把老奶祖宗三代搬出來念念有詞,妻子被糟蹋得連娼妓都不如,告到衙門,準敗下陣來。蓋精神上的虐待,因女人不是人的緣故,算不了啥。好吧,即令算啥,法官老爺對此可是采取證據主義的。關門閉戶,床笫之間,惡毒言語傾盆而出,誰能拿出證據哉。有人說,可弄個錄音機呀,這比老鼠往貓老爺脖子上挂銅鈴還睏難。而且,錄音在法律上是不能作為證據的,事情就到了絶途。一旦臭男人進一步動了粗,法官老爺搖身一變,自由心癥發作,一切都是周公的“人情之常”,老奶就更別想跳出苦海。這得舉幾條天下奇觀的判例說明:
一曰:“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緻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虐待者,不能認為離婚的正當理由。”(二十年上字第二三四一號)
——這是四十五年前老掉了牙的判例啦,時代已到核子中子,周公的那一套仍然有效,夫“按其情形”者,是法官老爺按其情形,不是挨打受氣當事人按其情形。所以抓抓頭髮,打打耳光,抽抽皮鞭,再來一個黑虎偷心,照酥胸上比畫兩拳,即令“受了微傷”(好一個“微傷”),在古老的法官腦筋中,都屬於“偶爾失和毆打”,活該活該,要想申冤,恐怕衹有告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一途。
二曰:“因對方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緻有過當的行為,不能謂不堪同居。”(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
——這又是四十年的老古董。嗚呼,在法律上,任何“過當”的行為,都要受到懲罰。如果法官老爺照柏楊先生尊臉上打一巴掌,我掏出洋槍洋炮,砰的一聲,法官老爺伸了腿兼瞪了眼,我就準得吃上官司,無他,防衛過當,必然坐牢。可是丈夫毆打妻子,法官老爺卻寬宏大量,認為“過當”也沒關係,這一個判例似乎不是文明國傢的産物,應屬於電視上《動物奇觀》影集上的産物。
三曰:“所謂不堪同居的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緻不堪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的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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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北嶽文藝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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