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类 世界王牌特種部隊實錄   》 第88節:肩負反恐重任的美國特種部隊(5)      王軍校 Wang Junjiao

  但是,溫伯格部長的决定並沒有完全解决心理戰和民間事務部隊的問題。在史廷納將軍的任期內,他解决了另一個有關這兩支部隊歸屬的長期存在的問題。國防軍的領導人認為,這兩支部隊衹有在戰時纔歸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領導,而平時應歸屬國防軍領導。史廷納將軍經過艱苦努力,促使國防部1993年3月通過了一項决議,正式明確了這兩支部隊的歸屬問題。這一决定確保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在和平時期同樣有權力指揮和使用這兩支部隊,司令部全權負責它們的軍費開支、訓練、裝備和組織。
  1987年4月16日,海軍創建了海軍特別作戰司令部,它的下屬單位僅有海軍特別作戰中心(訓練司令部)。海軍第1特別作戰隊和第2特別作戰隊(海陸空三棲特種部隊即海豹部隊及特種艇部隊)沒有劃歸到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因為海軍方面認為這兩個部門和下屬部隊分別屬於太平洋和大西洋艦隊,因此不可能劃歸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指揮。海軍部長詹姆斯?韋伯和海軍的高級將領們都認為,那樣做的結果會使海軍特戰部隊失去與艦隊的密切聯繫。
  林德塞將軍堅持認為這些駐紮在美國本土的部隊應該歸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領導。他提出的理由是,海軍特別行動部隊與艦隊的聯繫,不同於它們與專業特別作戰機構相聯繫,特種部隊司令部能夠更好地發揮這些部隊的作用,因為它們可以和其他的特種部隊協同作戰。1987年10月23日,溫伯格部長把天平傾嚮了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一邊,他簽署命令:從1988年3月1日起,海陸空三棲特種部隊(海豹部隊)、特種艇部隊和海軍特別作戰部隊全部移交給海軍特別作戰司令部,到1988年10月1日,這些部隊由特種部隊司令部全權負責。
  空軍第23軍是一個很特別的組織,它承擔着兩個不同但相互聯繫的任務:它歸軍事空運司令部(MAC)領導,又作為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下屬的空軍單位。溫伯格部長衹把第23軍的特別行動部及下屬部隊劃歸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包括它的後備國防軍和空軍特別行動學校。第23軍依然承擔着MAC的一些任務(比如醫藥空運、營救、氣象偵察及其他緊急空運任務)。林德塞將軍希望所有的下屬單位都是同級別的指揮部門,因此這種設置就帶來了一些問題。
  最初,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希望第23軍衹擔負純粹的特別行動任務,MAC同意這個要求。林德塞將軍最關註的是:他調整改革第23軍的計劃必須通過MAC才能實施,目前的行政隸屬關係,對建立國會所要求的指揮司令部是一個阻礙。他認為,解决的辦法是將第23軍升格為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參謀長蘭瑞?威爾士同意了這個方案。1990年5月22日,空軍第23軍成為空軍特別行動司令部(AFSOC)。軍費預算和項目發展,對國會和林德塞將軍來說,MFP-11財政計劃意味着特種部隊在軍費預算上擁有特權。儘管《努?考安修正案》所催生的MFP-11財政計劃是專門針對特種部隊的軍費預算,但對法律條文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國防部的一些辦公室認為,新的司令部不應該有自己的計劃項目備忘錄。林德塞將軍和其他一些人持相反的意見,經過艱苦的努力,司令部終於爭得了做預算和計劃項目備忘錄的權力。但爭論一直在繼續,直到1988年9月,參議員努?考安對國會的意圖作了闡述:法律明確表明,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司令有權單獨製定項目計劃備忘錄。同月,國會頒布了《公共法100-456》,明確規定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總司令直接嚮國防部長提交計劃項目備忘錄。
  1989年1月24日,國防部長助理威廉?達福特簽署備忘錄,使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擁有基於MFP-11的預算權。隨後,1990年10月1日,國防部長辦公室將MFP-11的選擇權授予特別行動部隊司令部。1991年10月,又授予其對MFP-11的全部權力。至此,在美軍歷史上,一個兵種的總司令首次有權作出軍費預算和計劃項目備忘錄。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資料來源】中央編譯出版社
第1節:英國特種部隊(1)第2節:英國特種部隊(2)第3節:英國特種部隊(3)
第4節:英國特種部隊(4)第5節:英國特種部隊(5)第6節:英國特種部隊(6)
第7節:英國特種部隊(7)第8節:英國特種部隊(8)第9節:英國特種部隊(9)
第10節:英國特種部隊(10)第11節:英國特種部隊(11)第12節:英國特種部隊(12)
第13節:英國特種部隊(13)第14節:英國特種部隊(14)第15節:英國特種部隊(15)
第16節:英國特種部隊(16)第17節:英國特種部隊(17)第18節:英國特種部隊(18)
第19節:英國特種部隊(19)第20節:英國特種部隊(20)第21節:英國特種部隊(21)
第22節:英國特種部隊(22)第23節:英國特種部隊(23)第24節:英國特種部隊(24)
第   [I]   [II]   III   [IV]   [V]   頁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