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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书评论 》 先秦諸子係年考辨 》
八四、齊魏戰馬陵在梁惠王二十八年非周顯王二十八年辨
錢穆 Qian Mu
《史記 孫吳列傳》:“魏齊戰於桂陵,大破梁軍。後十五年,魏齊戰馬陵。”《索隱》:“王劭按《紀年》,梁惠王十七年,齊田忌敗梁桂陵。(按:桂陵之戰,據《史記》趙、魏、田齊《世傢》,均在惠王十八年。《魏世傢索隱》引《紀年》亦在十八年。《水經 濟水註》引《紀年》:“惠成王十七年,戰於桂陽,我師敗逋。”今本《紀年》亦分戰桂陽在十七年,桂陵在十八年。王劭此條謂十七年,則戰桂陽也。而《水經註》又云:“桂陽亦曰桂陵”故王劭為所誤。參讀《考辨》第七十八。)至二十七年十二月,齊田肹敗梁馬陵,計相去無十三歲也。”《札記》:“十三歲各本作十五年,今依《索隱》本。”《考異》雲:“當作十三。”今按:《索隱》既作十三,則《史記》原文亦當作十三可知。《史記》雲其後十三年,而《索隱》乃雲相去無十三年,此謂針鋒相對。否則一云後十五年,而一云相去無十三年,為不倫矣。考《史記 年表》梁惠王十八年敗桂陵,至三十年敗馬陵,自十八至三十,前後適得十三年。故知《史記》自作後十三年,非十五年矣。今王劭引《紀年》,自十七年至二十七年,則為前後相去十一年,故云無十三歲也。又《田敬仲世傢索隱》引《紀年》:“齊威王十四年,田肹伐梁馬陵。”考《紀年》,惠成王十三年,齊桓公卒,威王立。威王之十四年,正當惠成王二十七年。而《魏世傢索隱》引《紀年》:惠王二十八年與齊田肹戰於馬陵,則又何也?竊疑齊伐魏,在惠成王二十七年之鼕,而魏敗則在二十八年。《田敬仲世傢索隱》及王劭引《紀年》,自計齊人伐梁之年,《魏世傢索隱》則舉魏敗之歲也。(參讀《考辨》第一三四。)今《史記》誤在惠王三十年者,蓋是年為周顯王之二十八年,史公誤以梁惠王為周顯王耳。(雷氏《考訂》定其事在梁惠王二十八年十二月,齊威王十四年,謂“王劭雲二十七年,乃二十八年之訛”,由雷氏不得齊威王年,故說如此。
《秦本紀》:“孝公二十年,秦使公子少官率師會諸侯逢澤,朝天子。二十一年,齊敗魏馬陵。二十二年,衛鞅擊魏,虜公子卬。”餘考會逢澤在梁惠王二十七年,(見《考辨》第八十三。)明年,敗於馬陵,則為二十八年。又明年,衛鞅擊魏,則二十九年矣。《商君列傳索隱》引《紀年》:“梁惠王二十九年,秦衛鞅伐梁西鄙”,此其事在二十九年之證。今《史表》亦誤在周顯王二十九年,故為秦孝公二十二年,其實則孝公之二十年也。以《秦本紀》推之,亦可證馬陵之敗,實在惠成王二十八年矣。
又考《田敬仲世傢》,馬陵之戰,其先魏伐韓,韓請救於齊。齊聽孫臏計,許其請而故緩其救。韓恃魏救,五戰不勝,東委國於齊,齊因起兵。《水經 渠水註》引《紀年》:“梁惠成王二十八年,穰苴(當作穰庇,見《考辨》第七十七。)帥師及鄭孔夜戰於梁赫,鄭師敗逋”,即所謂五戰不勝者。(雷氏《義證》:“梁即南梁,赫即霍。春秋哀公四年,《左傳》雲:為一昔之期,襲梁及霍,即此梁赫也。杜註:梁,河南梁縣西南故城也。梁有霍陽山。服虔註云:梁霍,周南鄙也。以《戰國策》文證之,即《索隱》所謂南梁之難矣。高誘註曰:南梁,韓邑。大梁在北,故曰南梁,在今汝州西南。”)齊以去年鼕即出師救韓,至是乃真與梁遇戰於馬陵,則亦在惠王之二十八年也。否則魏軍敗於去年之鼕,太子被虜,將軍見殺,今年無力復勝韓矣。今《偽紀年》兩事亦同歲,梁赫之勝在前,而馬陵之敗在後,皆在周顯王二十六年,則正梁惠王之二十八年也。
《魏世傢索隱》引《紀年》:“梁惠王二十九年五月,齊田朌伐我東鄙。九月,秦衛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鄲伐我北鄙。王攻衛鞅,我師敗績。”衛鞅之事已列前論。齊、趙事並見《史表》。周顯王二十九年,齊與趙會伐魏。《魏世傢》:“惠王三十一年,秦、趙、齊共伐我。”其事皆在馬陵戰後一年。以《史記》《紀年》互校,益證馬陵之敗在梁惠王二十八年矣。
雷氏《義證》雲:“惠王之敗於齊、秦,此盛衰一轉關也。顯王二十五年,魏最強。敗齊,勝燕,拔趙,緻魯衛宋鄭之君而朝之。且率泗上十二諸侯,朝天子於孟津,以西謀秦。為臼裏之盟,欲復興周室,豈不盛哉!及彭喜言於鄭君,以敗其盟,而惠王亦侈然自放,乘夏車而稱夏王,此所以動天下之兵,而子申子卬遂皆糜於鋒刃矣。自是而齊威奮於東夏,秦孝起於西陲,東帝西帝之勢,即成於此日矣。”今按:雷氏論梁勢盛衰轉變之跡極晰。惟分梁朝天子在孟津,秦朝天子在逢澤,謂梁孟津之會在前,秦逢澤之會在後,則實為《秦策》及《史》文所誤,已詳《考辨》第八十三。
[附]毛氏本索隱異文校
餘既考齊、魏馬陵之戰在梁惠王二十八年,爾嗣檢毛氏汲古閣重刻《北宋祕省史記索隱》三十捲,《田敬仲世傢》,謂:“《紀年》梁惠王十二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則桓公十九年而卒”雲雲,與今本《索隱》惠王十三年當桓公之十八年者,相差一年。(清光緒十九年,粵刻《廣雅叢書》重刊毛本亦同。)若毛本為是,則梁惠王二十八年,正齊威王之十四年也。惟明正德間慎獨齊翻刻元中統二年段子成本,及凌稚隆《史記評林》本,並作十三年,則未必毛本定是。誠依毛本,惠王十二年當桓公十八年,於餘考齊威王各節均亦可通,尚無窒礙。而其前《索隱》所引《紀年》,如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後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諸條,與桓公十八年乃惠王十二年之說殊不相符,無可溝通。恐毛氏此本實係誤字,未足據。要之一年之差,與餘書前後比論大體不相妨。讀餘書者,通前後而觀之可以知。又餘著此書,初恨未見雷氏學淇《竹書紀年考訂》。嗣讀其《介庵經說》,亦定桓公十八年當梁惠王之十二年,似與毛氏文合。而檢其《戰國年表》,則仍係桓公十八年於梁惠王十三年下。又《田世傢索隱》雲:“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則《經說》所引作十二年者,亦係字誤。然雷氏《年表》,於桓公十八年即書威王立,而下年仍為桓公十九年,再下始為威王元年。則寧有前王未卒,後王已立?亦寧有新王已立,而仍以前王紀年之理?蓋雷氏勉強排比,欲定威王二十四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遂有此誤。又仍定威王三十六年,及移前齊宣王年,皆未是。後乃得見雷氏《考訂》《義證》兩書,於此亦無所辨明。於毛本十二年之說,終難符合。因姑誌其異文焉。
又按:洪頤煊《校紀年》,作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的。而趙紹祖《校補紀年》則為梁惠王十二年,當齊桓十八年。惟趙氏謂“桓公卒於顯王十一年,威王立於十二年。”而洪本則於顯王十一年書威王立。蓋是年始立,明年稱元,洪趙所定皆是。陳逢衡疑為晉桓公十八年,則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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