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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文化 》 盐与文明 》
13.国之大宝(4)
王仁湘 Wang Renxiang
清初为了笼络人心,免除各种盐税附加,推行纲法,也叫引岸制,是一种官司督商销的形式,由政府给引票于商人,按引购盐,贩卖了特定区域,称为引地。同时还实行官司运官司销,即政府运盐到栈,自行买卖,寓税于价。官运商销,是由政府统一收购盐后,储运于官设的盐栈,由商人购买运销,盐课含于价内或于购运时交纳。一些偏僻的产盐地区,还允许民间自制自用,政府征收盐税。
清代盐课有三种:向生产者征收的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又称正课),各项附加税称杂课。咸丰以后,又增收盐厘,归入地方财政。这盐税既好征,又不那么好征,历朝历代变出了这么多的法子,让我们现在还评说是非功过,一下子还真的不易理出头绪来。
唐代食盐的税额与榷税运藏
唐代在安史之乱爆发后,朝廷财政陷入空前困境。天宝十五年(756),颜真卿于河北榷盐以供军需。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为盐铁使,总管全国盐政,变更盐法,创立了民制官收官运官卖的食盐专卖制度。政府还在产盐区设监院,管理盐务,严禁盐的私制私卖。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刘晏为盐铁使兼转运使,再变盐法,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第五琦那是完全的专卖,刘晏的专卖让盐商们得到更多的实惠。
唐代税收的计征标准,有从价税与从量税两种分别。榷税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取固定税额征收,计征一般以盐的体积为标准进行。第五琦变盐法,“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是以斗为计征单位。
唐时从量税的税率一般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而采用定额税率,按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税额。榷盐法中,还采用了地区差别税额与浮动税额两种方式。地区差别税额包括生产条件差别与运输条件差别两项,如河东解池采用晒制法产盐,单位产量中所耗劳力少于海盐生产,因此榷税要高于海盐不少。如永贞元年(805)江淮盐一斗榷250文,解盐则一斗榷300文。至于运输条件所产生的差别税额,如盐商在煎盐亭场收盐,一斗榷260文,但在监院一斗要榷290文,中间的差额就是运输差价。
唐代榷盐中的浮动税额也十分流行,自第五琦定榷盐斗榷100文后,以后多有浮动,最高的曾达到一斗榷370文,还真是多出不少来。榷盐制中有严密的计征考课制度。监、院、场均为独立考课单位。每一考课单位都有具体的征榷数目,即粜盐数额。对完不成课额的,会有一定的处罚。
榷利征收后,还面临一个转输问题。收的钱多了,运钱可是大事。唐代榷盐法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自大历以来,盐铁使一直兼诸道转运使,这为榷利的转输带来了很大方便。具体转输事宜,多是巡院主持。巡院既然司掌漕运,盐利的转输也是职责范围内的事。一般盐铁使多以判官驻转运要冲甬桥,督察巡院节级相输榷利。在特殊情况下,盐铁使也亲督榷利转运,这事要做得万无一失。转输的路线,因地因时而异。江淮盐利多由扬州发运,沿汴宋路北上,再西上黄河入渭水至长安。这条水路受阻时,则会由长江西上,沿襄汉路北进,也是一条水路。元和中,又开通了淮颍水道。
唐代的榷利,也就是铜钱,也并不是分毫都运到京城。在入库前巡院,有一些特别的处置权利。巡院一方面汇入盐商所纳榷价,另一方面又可将榷利进行转化。这转化就是购物,或是买轻货输送京师,或是以榷利和籴米粮供军用,甚至可以直接分榷利就近赡军。巡院委储量最大的首推扬子院,扬子院兼容江淮闽中东南盐利,所收铜钱占到全部盐利半数以上。所以当时人每每会说盐铁“货财在扬州者,填委如山”,“扬子者,盐铁之委藏也”。铜钱堆积如山,那是多么壮观的景象!
榷税入库时间及程途都有明确的规定。每年二月,盐铁、度支等要将上年所入钱数上奏。运送榷利,要按程限抵达,以保证榷利的正常入库,否则有罚。榷利入库后,大部分还是储于大盈内库或左藏库,这是国库。盐铁使所获榷利,尽数归度支收管,由度支去安排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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