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小说 施公案   》 第八四回 翁婿當堂實訴 賢臣問得隱情      佚名 Yi Ming

  再言那人見問,口尊:“大老爺,小的住在護國寺東廊以內。小的房主,官名都稱按大爺,現為默林章京。小人作工,住房一間,工錢五百,夫妻兩口度日。老妻與房主煮飯,暫作月工。所生一女,名叫關姐,今年二十過門;這個就是女婿。
  偶出怪事,小的女兒過門,未滿一月。忽然那日他到小的傢要女兒,回說未回傢,他竟不依,反賴小的將女藏了。翁婿之冤,因此斷不明白。告進宛平縣,二月有餘。幸喜青天提問,好似撥雲見日。小的名叫馬富,妻子秦氏,皆五旬。這是小的真情,望大老爺明鏡高懸判斷。”言罷叩頭。賢臣說:“少年之人說來,不許隱藏。”那人見問,尊聲:“大老爺,小的名叫鬍六,白塔寺後住。寡母今年五十一歲;小的二十四歲。父在日定下親事。睏窮耽緩,今歲方娶過門。尚未一月,那晚忽然不見。小的次早去嶽傢吵鬧,竟賴未歸。告進二月有餘。小的手藝為生,耽誤時日,叩求老爺速判冤枉。可憐寡母無靠。”言罷叩頭,哭得可傷。
  賢臣聽聞,忽然想起一事。叫聲:“馬富,有一個桃花寺慧海和尚,與按大爺傢往來,不知你見過沒有?”馬富說道:“如若老爺提起慧海和尚,小的怎麽不認得的呢?是女兒幹伯伯,認婿為幹兒。女兒出嫁,曾來幫了好些東西。自此以後不來。”賢臣聽聞,言言對景,心下明白,吩咐鬍六、馬富:“你二人不用鬍賴!本府另有裁處。放你二人討保回去,營生度日,汝女日後自有下落。暫且回去。”又叫:“郭起鳳、王殿臣,你們快將他帶到衙門,告訴書吏,如此這般,事畢回話。”
  公差答應,帶下去了。
  且說次早賢臣吩咐備馬上朝,來至禁門,隨衆出班。緊走幾步,趕至梁九公跟前,帶笑說道:“梁老爺,少停貴步,卑職有機密事轉奏聖上。”把本匣付與梁九公。太府接過匣,轉身進太和殿。不一時膳盒下來。九公一見,忙把本章呈上。皇爺接過,閃竜目細看:原來桃花寺兇僧慧海和尚作怪,隱藏婦女。看罷,竜心大怒,命內侍拿過文房,皇爺在本後批寫了幾句。九公接過禦批,裝入木匣掩定。轉身至金階,高聲說:“旨下!施府君接旨。”賢臣答應,出班跪聽宣讀。梁九公帶笑說:“皇爺準奏,照批行事。”賢臣謝恩站起,接過木匣,又說:“梁老爺,你把那數名老伴伴,多拿盤川,打發到順天府,起路引,叫其回傢。不過壓壓耳目,再上京來。也算遵旨辦事。”
  梁九公說:“承情,知道了。”言罷,進內繳旨。
  賢臣見衆公俱散,也就乘馬回府。下馬至書房,展開本章,批寫着:“依卿行事,私下便調將提兵。若有不遵旨者,立即拿問,帶回赴京。”
  賢臣看完批語,甚喜。衹見施安帶進關太,郭起鳳、王殿臣隨後而入。三人上前即見。賢臣說:“你三人來得正好,聽我吩咐:今日本府起身,趕到桃花寺。明早你三人到寺,可要如此這般,千萬莫誤。”三人說知道。賢臣回手提筆,寫了一張批文,用印封嚴,叫聲:“郭起鳳、王殿臣,你二人奉批,乃奉旨之事:趕至盧溝橋飛虎廳武職衙門投批,不可錯誤。投批之後,與關太會齊。即於次日趕進桃花寺,這樣如此打扮。
  見我報信,不可明說。大事定矣!自有重賞你們。”施公言畢上馬。施安、施孝跟隨,竟奔桃花寺山口而行。頃刻到山下。
  忽見茶棚裏面走出一個僧人。施公下馬,相見已畢,僧人引出茶棚,坐定吃茶歇息。那僧人口尊:“施主來至荒山,莫非還願燒香?請問貴府何處?貴姓大名?好意知照。因桃花寺近來官府查得甚緊,為此叩問。”施公見問,思想了一回,說:“在下姓方名叫忠義。在南城琉璃廠路南居住,作買賣生理。”正說話間,大頭和尚進房,高叫:“今有倉平州與房山縣老爺告條,貼在寺前,明晨初一開山門。”未知後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第一回 鬍秀纔告狀鳴冤 施賢臣得夢訪案第二回 探消息知縣看辦會 請僧尼公差下說辭
第三回 公差請兇僧 守府助賢臣第四回 水獺無知公堂告狀 商人大意錢鋪昧銀
第五回 縣主判斷麯直 民婦言講道理第六回 施公審銀子 斷薑酒爛肺
第七回 瞞銀倒罰銀 碰死真烈婦第八回 審决真情用刑具 替前夫申冤雪恨
第九回 捉拿僧尼盜 土地祠判鬼第一○回 誘哄惡人的實言 吩咐重刑審兇徒
第一一回 拿王婆結案 僧尼等念經第一二回 縣衙念經辦會 僧尼行香遊街
第一三回 施食臺上開法 軍民進衙看會第一四回 二役復入蓮花院 兩官再三定寧計
第一五回 衆盜飲酒在高樓 二差定計倒扣門第一六回 小和尚實訴 遭難婦有救
第一七回 狀告泥土地 啞巴喊冤枉第一八回 告土地人訴苦 啞巴着急難言
第一九回 地藏庵出異事 尼姑隱匿人頭第二○ 審老道追逼首級 轉拿人究問真情
第二一回 判斷異事相連 人命又套命案第二二回 賢臣判結案 行文斬衆兇
第二三回 判案已畢等回文 斷女子親父收領第二四回 螃蟹鳴冤枉 飛簽拿老龐
第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10]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IXX]   [20]   [XXI]   [XXII]   頁

評論 (0)